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内民主(下)
三、党内民主理论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表明,共产党要坚持自己的性质和宗旨,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要赢得胜利,取得并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加强和改善对政权的领导;要支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实行和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民主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创新。
党内民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政党实行和发扬党内民主、建构党内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科学指南。
(一)党内民主理论的发展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党内民主是工人阶级政党所应当具有的一个重要属性,是工人阶级政党把自己组织和团结起来,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因此,工人阶级政党诞生以来,一向重视党内民主的理论建设。
恩格斯早在1845年就指出: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8]。后来,恩格斯在谈到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称这个“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党的章程交由各支部讨论并由党的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党内生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9]。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党内民主,并把这种党内民主的思想贯彻到由他们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用党章的形式对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内涵作了进一步规定。总的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当时所使用的党内民主概念,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工人阶级政党彻底摒弃其前身“德国正义者同盟”的宗派、等级和密谋等做法,它的组织在性质上是完全民主的,它的成员一律平等,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相互帮助。(2)党内实行民主选举,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党的各级机构。(3)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4)党内实行民主决策,由集体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5)党内实行民主监督,党员可以随时罢免和撤换他们选出的代表。
列宁从俄国工人运动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出发,在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争取实现党的革命目标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党内民主的理论建设。列宁在讲到无产阶级政党问题时,曾经明确指出,我们的党是民主的组织,整个组织是自下而上地在选举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列宁对于党内民主理论建设的重要贡献,是他从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实际出发,把党内民主概念发展为“民主集中制”,并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和制度,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党内民主理论。
列宁在1905年正式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之前,常用“集中制”这个概念来表达民主集中制的意思。但是,由于“集中制”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如它曾被罗莎·卢森堡误解为“专制集中制”、“官僚集中制”,因此,列宁在1905年11月撰写的《论党的改组》中使用了“党内民主化”概念。接着,在同年12月召开的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正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指出“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再次强调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1906年4月,根据列宁的提议,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从而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了党章。
列宁在不同场合诠释了作为党内民主的核心概念和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涵。把列宁的这些诠释概括起来看,当时的民主集中制概念包括以下内涵:首先,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的所有领导成员,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等。其次,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的条件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处理;全体党员有权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第三,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可以撤换所选出的代表。第四,下级必须服从党的上级机关的决议,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由上可见,在列宁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中,民主集中制是一个核心概念。这种党内民主,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列宁主张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党。他把这个原则推行到共产国际。1920年列宁在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所准备的各项文件中,有一个是《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其中第13条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法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纪律,党中央机关成为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党员普遍信任的权威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民主概念的完整、辩证表述,得到各国共产党的认同;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根本的组织原则,则被运用于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得到各国共产党的普遍奉行。中国共产党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党,也就必须实行这种民主集中制。当然,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如何实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制与集中制的有机结合的问题。在不同国家的共产党当中,以及在同一国家的共产党的不同发展时期,都应当根据当时面临的任务、所处的环境等具体条件来确定,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加以调整。
党内实行和发扬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党内民主的理解,也经历了一个从中国实际出发,不断实践、不断认识和不断发展的过程。
1921年党的“一大”[10]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规定“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实行委员会、选举、监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等制度。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第一次提出,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同时特别强调,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年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
1923年,党的“三大”正确地确定了实现民主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该《章程》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党的一切会议均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为了防止家长制的工作方式和作风,从组织上保证党的集体领导,“五大”党章取消了以前对总书记职权的规定,第一次提出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党的集体领导,“五大”党章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并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该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可以完全自由地讨论;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等。
“五大”党章还在党内首次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建立了纪律检查制度。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规定“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领导”;使用了“政治纪律”的概念,明确地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作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提了出来。
党的“五大”以后,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的基本组织原则,在历次党章中均得到确认,其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将民主集中制明确规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内容包括: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特别强调要“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尽可能地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地讨论和集体地决定主要问题,同时反对极端民主主义的倾向。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11]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是:(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3)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4)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12]。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党纲部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了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八大”党章要求,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扩大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和及时,才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和地方特点,党的生活才能生机勃勃,党的事业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曾专门论述了“党的民主”问题。他指出:“党内的民主是必要的。”“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党内为什么会缺乏民主生活?毛泽东认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了更好地实行党内民主,充分发扬和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毛泽东认为:“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做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另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13]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再次强调了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集中制。在党委会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
应当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从党章对党内民主、尤其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及其实践,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党内民主理论和制度建设的重视,从我们党的蓬勃发展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等方面来看,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建设,适应了当时党所肩负的革命和建设任务,是日益发展、不断完善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也比较正常。”[1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行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反复强调了恢复党内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和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所以,“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15]。他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又指出,我们要坚决发扬党的民主,保障党的民主。
为了充分发扬和保障党内民主,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了以民主集中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明确规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领导干部要接受党的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等。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最主要的要求,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经过全党的努力,我们党及时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包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各种措施,继续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往开来,高度重视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反复强调要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共产党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江泽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江泽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出发,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要求全党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我们党能够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十分明显,我们只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引导和推进人民民主,上述目的才能达到。
(二)党内民主的内涵
什么是党内民主?列宁曾经解释过党内民主的主要涵义,即:“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16]
刘少奇在代表中共中央所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通过对党内民主实质的阐释,也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和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因为只有认真地扩大党内民主,才能巩固党内的自觉的纪律,才能建立与巩固党内的集中制。
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创造性。邓小平和江泽民在谈到党内民主时,都强调要根据党章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对于“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7]江泽民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在党内生活中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18]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再一次强调,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党内民主的发展过程,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和工人阶级政党的伟大实践中,可以看出,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有关规定,党员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定与管理。共产党在党内生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主作风、民主传统、民主方式和方法等,是党内民主的具体表现;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集体领导、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式。
作为理论概念,党内民主通常包含下列原则:
――党内民主的平等原则。在工人阶级政党内部,民主的主体是党员。所有党员在党章面前一律平等;在党内生活中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可以不遵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特殊党员。实行和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对党的事务的了解、参与、决定和管理,充分体现多数决定和尊重少数的民主精神,就必须确认和保证全体党员在党章和党的纪律面前的这种平等地位。邓小平指出:在共产党内部,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相互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党内,只有拥有平等的党员身份和地位,才可能平等地享有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平等地接受民主监督,保证每个党员忠实地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
――党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内民主是具体的。它的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作为党内民主主体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党内民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整体,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但是,党内民主强调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并不意味着党员享有权利是为了谋取某种私利和特权,而是意味着党员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贡献和付出。为了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党员可以也应当贡献自己的智慧、能力和其他一切资源,必要时献出自己的生命。
――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这一原则,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要解决的是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问题。它通过民主权利、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等制度设计,把每个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表达出来,把大家的智慧贡献出来,再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汇总和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决策、决定或方案等。由于人们具体视角的不一致,对事物认识的不统一,因此表达和贡献的见解必然见仁见智。如果仅有民主的表达,而没有意志的统一,就不可能有决策的效率;如果仅有自由的行为,而没有秩序的整合,就不可能有协调一致的行动,因此,民主和集中必须统一起来。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就是在党内生活中把民主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协调起来的科学机制,是防止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制的重要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各级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列宁早在1904年的《我们争取什么?》中就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1914年在《论统一》中,他又从全党统一的角度强调:“没有组织就不可能有统一。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组织。”[19]现在,少数服从多数既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民主原则,又是党内民主的一条纪律。正如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党内民主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要尊重少数,允许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并在党组织做出决定以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在党内民主中,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是缺一不可的,片面强调多数决定或者少数服从,都有失偏颇。
――民主选举原则。选举是党内纵向民主的起点。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党内民主。党内民主选举,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内民主的程序。作为党员的权利,党内民主要求每个党员都享有党章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依党章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党员的此项权利;作为党内民主的程序,党内民主选举要做到程序合法,包括充分酝酿讨论、差额预选和正式选举、无记名投票等,均要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规范的要求。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我们党在发扬党内民主的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坚持党内民主选举的原则,并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领导中的具体运用,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原则。集体领导的要求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执行。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20]。只有严格的科学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才能切实有效地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执行,使党委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一个统一整体,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民主监督原则。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会产生腐败。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要接受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接受监督,每一个党员必须接受监督,不允许不接受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存在。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使它的组织和每个党员面临着新的考验。如何才能始终保持党的执政地位,保证每个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有效的制度措施,就是实行和加强党内外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首要的是党内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和途径进行的监督,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党具有的内在的自我纠错机制和力量的要求与体现;然后是党外的通过其他民主党派、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广大群众、新闻媒体等所进行的监督,这是由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要求的,对于党内民主而言,党外民主监督是外在的纠错机制和力量。由于我们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对党的民主监督,最有效的机制和力量只能和必须来自党内,党外的民主监督要通过党内民主才能发挥作用。实践早已证明,党内民主发扬得越充分,党外民主监督就越有效。
加强党的民主生活制度,是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1990年,党中央做出《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围绕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等,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增强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邓小平指出,要“使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能经常展开。党内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要能接受批评和进行自我批评。”[21]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拿起并正确地运用这个武器,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22]的规定,开展批评是党员的权利,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党内民主理论的制度化、规范化,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及根据这一原则而建构起来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
(三)党内必须坚持和实行民主
坚持和实行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内在机制和根本保障。没有民主,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共产党领导革命的胜利和建设的成功。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形成了高度团结一致的战斗集体,在全国人民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和发扬党内民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坚持和实行党内民主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体现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员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自觉自愿集合在党的旗帜下的,这就决定了党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关系。党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就必须坚持和发扬党内民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地共同奋斗。
唯物史观历来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党内,全体党员就是党的组织和事业的主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极大发挥,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为此,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
2.坚持和实行党内民主是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要途径
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有效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内民主的坚持和发扬。有效地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地实行民主决策,就可以较好地保证党的政治领导;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可以有效保证党的组织领导。
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党在伟大斗争中战胜种种艰难险阻的重要武器。
实践证明,忽视或者破坏党内民主,必然会削弱或者损害党的领导。《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文化大革命”产生的原因时,深刻地指出: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规则,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以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扬党内民主,这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历史性结论。
3.坚持和实行党内民主,是加强党的团结,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健康的党内民主生活,能够协调党内的各种关系,正确处理党内矛盾,增强党的团结。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线,是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核心和关键。党的团结和统一,只有在党内民主原则和基础上才能形成;也只有在这个原则和基础上,才能保证广大党员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高度自觉、协调一致。党的80年历史反复证明:党内民主坚持和发扬得好,党就团结统一,革命和建设事业就蓬勃发展;反之,党内民主被削弱、破坏,党就不能保持真正的团结和统一,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受挫。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内民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4.坚持和实行党内民主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党成立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实行得好、发扬得充分,我们党就强大、就有战斗力;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遭到破坏,我们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从建党到建国初期,在党内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家长制作风、一言堂,党内决定重大问题,不能发扬民主,由个人或少数人匆忙做决定。邓小平指出:在党陷入严重的右倾错误和“左”倾错误的年代里,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给党和革命事业带来了重大损失。1957年以后,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毛泽东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在其他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并且持续了十年之久。
苏联共产党的垮台,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苏共长期忽视党内民主建设,实行高度集权,搞家长制、一言堂和个人崇拜;后来又放弃党的领导,政治上搞西方式的多党制、议会制和总统制,削弱和取消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鼓吹指导思想多元论,鼓吹所谓毫无保留、毫无限制的“公开性”,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组织上取消民主集中制,分裂党的组织,解散共产党,禁止共产党活动,等等。这是一个深刻而惨痛的教训。
江泽民指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先后下台,有的已经衰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党的内部出了问题。认真分析这些政党的兴衰,加以借鉴,对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很有意义。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23]只要我们党始终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就一定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能够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5.坚持和实行党内民主是推进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党是执政党,许多党员在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担负着领导工作,执掌着重要权力。因此,党内民主状况的好坏,都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模范遵守人民民主的制度和法律,带动自己工作领域中的民主风气。因此,坚持和发扬党内民主,可以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党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党员也生活在群众之中,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得好,就为党内民主生活提供了充满民主氛围的社会环境。如果我们建立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人民群众就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会更加主动有效地监督党员和干部的言论与行动。因此,人民民主的充分实现,又会推动党内民主的实现和发展。
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是共产党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课题。毛泽东一向重视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并把它们看做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邓小平也强调说:“在我们党内和国家内,必须按照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要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种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我们党一定要造成这样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民主。”[24]
四、党内民主制度
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及其运作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巩固和各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执政党的建设及其伟大历史使命的完成,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
我们党成立以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党内民主制度和民主作风。发扬党内民主,既包括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选举制度、集体领导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党员权利制度、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民主原则和制度,也包括培养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民主作风。这些都是我们党优良的民主传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应当继续坚持完善和发扬光大。
(一)党内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和党内民主的根本制度。由6450多万党员和3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25]构成的中国共产党,就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统一整体。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要求: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也要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上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具体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党内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党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诸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集体领导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
(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基本的民主制度,其他如选举制、任期制、罢免制、党委制、报告制等,都依赖于和服务于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民主集中制,最终就是集中到党的代表大会[26]。党的代表大会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职权。这些职权包括:
(1)听取和审查报告权。在中央,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地方,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和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2)讨论决定权。在中央,讨论和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在地方,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3)选举权。在中央,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选举产生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修改党章的职权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行使。
党的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党的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但是,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三)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是发扬党内民主、实现党员权利的基本制度之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要由选举产生。党内选举的制度和程序设计,贯彻了民主原则:
每个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
不选举某个人。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四)集体领导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会的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所谓个人分工负责,是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就党委决定的贯彻实施以及党委其他的日常工作,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分工,明确其分管事项和相应责任。
集体领导的核心是以民主决策的方式解决重大问题,以避免或者减少决策失误;个人分工负责的核心是以分工执行的方式解决日常工作的一般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五)民主科学决策制度
党的决策要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是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应有之义,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章规定,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
我们党的一些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都体现了决策民主化的制度性要求。此外,为了建立和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程序,还应当做到:
――制定政策措施,拟订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有的重大决策在实施前还要经过试点。
――党委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倾听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实行表决;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要经过人大和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重大决策在出台前,要征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在决策执行中,要紧紧依靠群众,不断接受实践检验,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纠正偏差,防止酿成大错误。
――建立和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的工作,发挥它们的参谋智囊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取得巨大成就,首先应当归功于党在民主、科学决策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正确决策,无不是坚持上述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而做出的。按照党章要求,我们今后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使党的民主决策机制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六)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障每个党员的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不可或缺的制度要件。
1.党员的权利
保障权利,首先要确认权利。《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党员有权参加党的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
2.党员权利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对于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做了相应规定。
党员在党章面前一律平等。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在人民面前,所有党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任何党员没有自己的私利和特权。在党内,所有党员,不论党内职务有多高,资格有多老,都是党的一分子;党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任何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党内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党员;但是,却允许有只履行义务而减少享受权利的党员。如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与公民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尽相同[27]。
党员权利受到党章和其他党规党法保障,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党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有关处分。
侵犯党员权利,除可按照党章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外,还可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口头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侵犯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1)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和选举权的人到场;(2)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4)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5)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6)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7)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8)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上述非党纪处分方式或按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
(七)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党内民主监督是在党内生活中,党员之间、党员和组织之间、组织和组织之间,依照党规国法所进行的一种互相监督的活动。党内民主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一种机制。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和党组织的职责。党内民主监督的根本任务,是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密切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民主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的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我们党是执政党,实行党内民主监督,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国家机关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以及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也都产生重大影响。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具有重大而紧迫的意义:它是党执政后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措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党员和干部中发生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重要保证。
1.党内民主监督的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依据党章对每个党员和党的组织的言论、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他们正确地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和职权,正确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和各级党组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保证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在党的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重点是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是由他们在党内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监督的目的在于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观念,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监督,内容包括:在发扬民主方面,监督检查党内各项民主制度是否已经健全和得到真正执行;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监督检查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否受到了尊重和保障;在集中统一方面,监督检查党内政治生活中是否存在分散主义倾向和极端民主化的反映和表现。
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监督,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
2.党内民主监督的方式
党内民主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通过党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等会议方式,进行监督。
通过评议、审查,进行监督。一是民主评议党员,方法步骤是: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这是党员相互之间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二是审查监督,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性规定,以及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所做出的决议、决定等进行审查;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对同级党委会成员及其工作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
通过调查、检查,进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派专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其形式包括:派出检查组,检查案件或者工作;派出巡视组或者人员,进行巡视监督;派出调查组,对党风党纪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等。
通过检举、控告、申诉,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和申诉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每个党员有权以各种有效方式向党的组织提出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反映党风党纪情况,以实现对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的组织的监督。
在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施,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3.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与共产党接受党外监督的制度密不可分。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的思想。他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党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
江泽民反复强调: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28]。党接受监督的机制,是通过鼓励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监督,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党同人民群众始终保持密切联系。
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中,绝大多数的监督制度和手段,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外部对党员和党组织产生监督和约束作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是辩证的统一。对于共产党的执政行为来讲,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邓小平说:“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29]
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群众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都依法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对党的重大决策、党组织的某些活动、党员的某些言论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制约。
党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民主监督的标准和依据,从党内关系来看,是执政党的党章和其他党规党法;从执政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党外对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的根本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因此,依法对执政党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切实落实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处理好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适应这种转变,做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应当注意将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的意志,善于运用法律方式实现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接受宪法、法律的监督,就是接受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监督。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坚持和实行民主的工人阶级政党,无论是在处理党内的关系方面,还是在处理国际上党与党的关系方面,都始终贯彻了民主精神和平等原则。这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决定的。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主张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这就确立了我们党对外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使党的对外工作作为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党是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权和政治生活的主导力量,如何处理党与党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外交战略和我们党对外工作的根本目标。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处理党际关系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国情和形势的实际出发,提出了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与外国政党的新型政党关系的“四项原则”,即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的“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同各国政党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
独立自主原则,是按照民主精神处理党际关系的首要原则。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各国政党应该根据自己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方针政策。我们充分尊重别国政党的独立自主地位和权利,当然也希望别国的政党尊重我们党的独立自主地位和权利。邓小平早在1980年5月就明确说过:“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人民的觉悟有高有低,国内阶级关系的状况、阶级力量的对比又很不一样,用固定的公式去硬套怎么行呢?”[30]各国的发展道路要由本国的政党和人民去探索,各国的问题要由本国的政党和人民去解决,而不能由外国党或者某个国际中心来指挥控制、包办代替。党的十二大报告在阐述中国共产党同外国共产党的关系问题时强调指出:一个国家革命成功,要靠这个国家本身条件的成熟,要靠这个国家共产党路线和政策受到本国广大人民的拥护。各国党之间当然也要互相帮助,但决不允许任何外来的强制和包办代替。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干涉别国党的内部事务,都只能使别国的革命事业受到挫折和失败。各国的事情,一定要尊重各国的党、各国的人民,由他们自己去寻找道路,去探索,去解决问题。
完全平等原则,是按照民主精神处理党际关系的重要基础。各国党与党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不论是大党还是小党,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不论历史长的党还是历史短的党,不论是大国的党还是小国的党,都应当一律平等,不能有尊卑上下之分。任何国家的政党都不得凌驾于其他国家的政党之上发号施令。我们一贯反对党与党交往中的霸权行为,我们自己也绝不搞霸权主义,不谋求特殊地位。国家无论大小,党无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
互相尊重的原则,是按照民主精神处理党际关系的基本要求。邓小平主张,各国党的国内方针、路线是对还是错,应该由本国党和本国人民去判断。最了解那个国家情况的,毕竟还是那个国家的人。一个党的理论和方针是对还是错,也不应该由别人来判断,而只能由那里的党、那里的人民,归根结底由他们的实践做出回答。各国的党际关系应当建立在互相了解、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各国党都有长处和短处,由于国情和处境不同,各国党对形势和任务的看法不可能完全一致,这种分歧只能通过友好协商和互相等待来逐步解决。
中国共产党承认世界的多样性,承认世界上存在着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但认为这些差异不应成为建立党际关系的障碍。中国共产党主张各国政党之间应本着平等交流,增进了解,求同存异的原则发展友好交往;主张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新型的党际交流与合作关系。在处理党际关系时,党与党之间不搞争论,更不搞对抗。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是按照民主精神处理党际关系的根本原则。各国政党之间应当互不干涉内部事务,也不应介入和干涉别国内部各个政党之间的事务。这一条原则对于正确处理各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邓小平语重心长地指出:一个党评论外国兄弟党的是非,往往根据的是已有的公式或者某些定型的方案,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僵死的教条,社会主义没有固定的模式,任何共产党都不应该用某些特定公式来要求别的党。强行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和发展模式,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干涉别国党的内部事务,都只能使别国的革命事业受到挫折和失败。至于强迫别国党的政策为本党本国的政策服务,甚至对别国进行武装干涉,那就只能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根本破坏。邓小平说:“任何国家的革命道路问题,都要由本国的共产党人去思考和解决,别国的人对情况不熟悉,指手划脚,是要犯错误的。中国革命为什么能取得胜利?就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独立思考,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找到了适合中国情况的革命道路、形式和方法。十月革命的胜利也是列宁把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同俄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的结果。所以,一个国家的革命要取得胜利,最根本的一条经验就是,各国共产党应该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找出自己的革命道路。任何大党或老党都不能以最高发言人自居。”[31]我们党对别国政党一切好的东西都要研究、学习和借鉴,但绝不允许别人把同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情不相符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强加于我们。
中国共产党历来非常重视同各国政党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截至1999年底,我党已同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80多个政党和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关系和联系。我们党在处理党与党的关系中,始终不渝地贯彻了民主精神和“四项原则”。在新世纪,中国共产党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切愿与我党交往的各国政党发展新型的党际交流和合作关系,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这是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处理党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
[1] 第一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1226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668人,占代表总数的54.5%;第二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1226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798人,占代表总数的57.8%;第三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3040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1667人,占代表总数的54.8%;第四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885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2217人,占代表总数的76.8%;第五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3497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2545人,占代表总数的72.8%;第六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8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1861人,占代表总数的62.5%;第七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0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1986人,占代表总数的66.9%;第八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8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2037人,占代表总数的68.4%;第九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9人,其中共产党员代表2130人,占代表总数的71.5%。
[2]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85页。
[3] 江泽民:《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4] 江泽民:《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47页。
[5] 江泽民:《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问题》,《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597页。
[6] 邓小平:《党与抗日民主政权》,《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7] 江泽民:《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8] 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第1版,第664页。
[9] 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同盟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00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档案材料查证,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1921年7月23日开始举行的。在此以前,1941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中国共产党诞生二十周年、抗战四周年纪念指示》,规定“七一”是党的诞生纪念日。这是因为在抗日战争时期,对“一大”的开幕日期难以查证,所以把7月的第一天定为党的诞生纪念日。
[11] “七大”以后,全国党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全会对党章的修改包括: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69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7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7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80年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对党章的修改;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
[12] 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进一步阐释了党内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的科学含义。他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一方面,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是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党的领导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务,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来建立的。另一方面,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定是经过充分准备和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党内民主的集中制,既不是离开民主的集中,不是个人专制主义;也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按照这样一种科学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在党的建设中必须放手地扩大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
[13] 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2页。
[14]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30页。
[15]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4页。
[16] 列宁:《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列宁全集》第14卷,第249页。
[17]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4页。
[18] 江泽民:《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585页。
[19] 列宁:《论统一》,《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185页。
[20] 毛泽东:《关于健全党委制》,《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340页。
[21] 邓小平:《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22] 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149-1158页。
[23] 江泽民:《关于改进党的作风》(2000年10月11日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2000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24]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6-307页。
[25] 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党员6451万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2%。在全国党员中,女性1119.9万名,占17.4%;少数民族401.1万名,占6.2%;35岁以下的1439.1万名,占22.3%;高中以上学历的3237.4万名,占50.2%。全国党员中,大学本、专科学历的有1319.3万名,研究生学历的41.1万名,工人、农牧渔民3166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76.3万名,机关干部592.3万名,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618.2万名。全国共有基层党组织351.8万个;其中,乡镇136.1万个,城市街道7.9万个,还有8.5万个乡镇企业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
[26]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共召开了15次全国代表大会,即:1921年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3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50余人;1922年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2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195人;1923年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有30余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420人;1925年在上海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有20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994人;1927年在汉口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有80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57967人;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有84名正式代表、58名旁听及特约代表出席,代表党员13万余人;1945年在延安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有547名正式代表、208名候补代表出席,代表党员121万人;1956年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026名正式代表、107名候补代表出席,代表党员1073万人;1969年在北京召开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512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2200万人;1973年在北京召开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249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2800万人;1977年在北京召开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510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3500万人;1982年在北京召开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545名正式代表、145名候补代表出席,代表党员3965万多人;1987年在北京召开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936名正式代表、61名特约代表出席,代表党员4600余万人;1992年在北京召开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有1989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5151万人;1997年在北京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有2108名代表出席,代表党员5800万人。
[27] 对于公民来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马克思概括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8] 江泽民:《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84页。
[29] 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30] 邓小平:《处理兄弟党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18页。
[31] 邓小平:《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