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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代表视察制度思考

作者:周国辉 洪开开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督促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和制度。是人大的一项基本监督制度。
    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所以,视察权是代表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代表履行视察权;同时,视察也是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代表无故不参加视察,就是没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权威性。代表参加视察是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职权的一个基本途径。因此,代表的视察权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被视察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代表视察,自觉接受监督。代表提出要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代表开展视察提供各种便利。
    广泛性。代表视察内容不局限于执法情况,它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被视察单位也不单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灵活性。视察与执法检查、评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手段相比,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简便易行,形式灵活多样。它可以集中视察,也可以个人分散视察,人数、时间、地点和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确定,简便易行,比较容易操作,更适合于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自己的职权。
    通过视察,及时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知晓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为代表行使权利、审议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事实依据。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地方可以处理的须通过法定程序,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因此,从视察与解决问题的因果关系看,视察只是或者主要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提和条件。
    加强代表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代表视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社会都要尊重代表的视察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代表视察提供各种便利。被视察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要把代表视察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行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代表做好视察工作,并虚心听取代表提出的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改进代表视察的方式方法,提高代表视察的实效。作为人大代表要真实地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就必须改进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与群众谈心、交心,体察民情。如何不断改进视察方式,增强视察实效,提高议政水平,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课题。
    积极探索代表视察的有效途径,提高视察工作的整体水平。视察是一项涉及面比较广的工作。每次视察的目的性要明确,重点要突出,选题要集中、单一,切忌空泛,以增强视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不同的视察对象,并考虑到代表素质和文化程度的差异性,合理地划分视察小组,科学地组织视察活动。要坚持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第一线,通过听取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问卷、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了解民情,找准问题,防止走马观花或走过场。
    加强学习,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视察作为监督的一种工作方式,必须监督到点子上,不能泛泛而谈。要提高视察工作水平,代表必须加强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代表法等法律知识,依法行使视察权;同时还要学习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等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知政议政水平。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的,要行使好视察权,必须要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做有心人,要多听、多看、多想、多留心。要具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的名利得失,甘作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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