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各地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促进了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相对于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仍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甚至出现"权力机关无权力"的状况,影响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形象。在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有必要认真地加以思考。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重大"难把握。《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导致在工作中,对什么是重大事项发生分歧,有时把重大事项认为是政府的日常工作,有时又把政府日常工作变成重大事项。对这一问题,只有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科学、准确地制定出详细的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
二是人大不主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上,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实行党委交办才办,顾虑搞僵关系,影响工作,考虑"不越权"多,考虑"失职"少,出现宁可"失职",也不"越权"现象。另一方面,坚持政府要求办理才办。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不行使决定权的法律责任,工作中表现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给政府找麻烦"等现象,导致了较长时间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三是党委常取代。《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说:"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党委直接决策后交国家机关执行;有的则由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要求执行机关贯彻执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以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党的决策权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四是政府时"越权"。《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里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行政领导对这种关系认识不足,不习惯或不愿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甚至将本属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变为政府的决定。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要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好地发挥其合法而有效的作用,加强对我国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的领导十分重要。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党通过人大并依照法定的程序使自己的主张和决策等转变为国家的意志,即变成为权力机关的决议或决定,从而实现党对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领导。人大应充分发挥其民主决策作用,制定出严格的操作程序,完善各方面的制度,使决策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从而使决策更趋合理、更加科学。
(二)理顺关系,依法行权。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理顺:执政党的决策、权力机关的决定、执行机关的落实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辖区内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事项,均应作出决策,人大和"一府两院"凡涉及的重大事项,都应首先向同级党委汇报,待党委作出决策后,再转由人大决定。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的议案,及时以党组名义报党委。对党委提交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地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会议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如果是党委决策的问题,及时反映,建议党委纠正;如果是人大认识偏差,应继续做好工作,统一认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表决,保证党委提出的决策得到全面落实。最后转交"一府两院"执行。三是"一府两院"凡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人大。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要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并随时反馈办理意见。只有理顺以上三种关系,实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执行机关落实"的办事程序,才能保证地方人大不越权、不侵权、不失职,实现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细化规定,方便操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运用其合法性、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人民性、动态性、可行性等原则,准确地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加以科学界定,制定出切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实施规定与办法,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方便操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广聚民意,决定及时。在作决议、决定之前,人大应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提高决议、决定的质量和可操作性。一是在事前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决策水平;二是发挥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人大相关委室人员,对决议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书面报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决策参考;四是决定作出要及时,在条件成熟时,人大应及时召开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保证执行机关不误时机地开展工作。
(五)突出效果,监督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决定,人大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决定事项落到实处。一是在决定重大事项后,落实专门的办事机构,督促落实;二是加强对所作的重大事项决定的宣传工作,特别注重对执行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宣传;三是建立健全检查、督促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狠抓落实;四是完善制约手段,解决规避执行的问题,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保证决议、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