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治大事记
对于法治,我们既然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由特殊的规则、原则和理念构成;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 法治的社会实践是在制度的规制下进行的,是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但是,实践从来就不是被动地受制度规范的。一方面,法治在制度上的要求,通常只是影响社会实践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制度上的每一点变革,每一步发展,都要通过实践来确立和推动。因此,对于法治发展的进程,不仅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变革来发现和理解,也可以通过考察法治的社会实践来感受和体会。由于社会实践体现为一系列的事件,所以对实践的考察又可以转化为对事件的考察。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有一些事件对法治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比如,英国17世纪初大法官科克面对国王所作的关于法律是人为理性的论述, 美国19世纪初发生的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等等。在我们的法治生活中,也有大量的法治事件,它们或者昭示法治的基本原则,或者确立新的规范,或者矫正现有法律的缺陷,等等,它们的存在和影响不应为我们所忽视。通过这些事件的描述和回应,我们可以感受到法治给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可以追踪法治发展的足迹。鉴于上述认识,在本书的这一部分,将对2004年一年内发生的法治事件进行整理和描述,以此来描述和再现我国法治发展在2004年的历史进程。
然而,法治事件的数量是大量的,甚至是不计其数的,因此,通过什么标准选择有限数量的法治事件予以描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们的目的是展现法治发展的进程,所以,这里的标准只能是对法治发展进程的影响的大小。换言之,这里只描述那些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也就是"法治大事"。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影响并不等同于社会轰动效应,后者是新闻评价的标准。比如说,赵忠祥卷入的两起讼案,或者杀死67人的"皖豫鲁冀特大系列杀人案",它们的新闻效应是极强的,但是对法治发展的影响却不显著。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个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尽管它的社会轰动效应远不如前面的三个案件,但是它对法治发展的影响却要大得多、长远得多。其次,不可否认的是,这里对法治的影响的大与小的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成分;这里的50件法治大事的选择,表明的是作者本人依照上述标准进行判断的结果。
这里的每一件大事的内容和事实经过,我都尽可能查阅最权威、最准确的信息来源。比如说,关于立法的事件,我都查阅了相应的公报的原件,尽可能保证每一个情节的叙述都准确无误。另外,大量的新闻报道为我查阅事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线索,但是,鉴于本文简明扼要的叙述特点,我没有一一注明参阅文献,在这里一并致以感谢的同时,还请多多谅解。
最后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这里的50件法治大事在排列上,首先根据立法、行政、司法、案例、地方法治这样的标准进行了归类。显然,这里的归类也不是严格的,因为有不少事件,可以同时划归不同的类型。另外,在这种分类原则的基础上,我同时适当参考了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影响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了排列。
1、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一)"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二)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加大;(三)非公经济地位获得提高;(四)更加明确地表明"保障人权";(五)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扩大;(六)"政治文明"首次入宪;(七)国家主席职权有所扩大;(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目标。其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成为了本次修宪的三大亮点。纵观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的全过程,本次修宪在形式上还有三个特点:一是让大家充分提出想法,体现最大限度的群众参与;二是由中央全会议论决定,体现民主程序更加成熟;三是中央的建议稿首次以全文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2、《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2004年5月1日,中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4月30日公布,并于5月1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开始实施;北京、江苏也分别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新的交通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理念,贯彻了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责任"、加大违章处罚力度、"拖车不收费"、"严禁交警权力寻租行为"等法律原则。由于这些新的理念和原则,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交通监管和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步入了一个历史时期。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04年4月6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是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香港社会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1999年就基本法第24条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也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进行解释之后的第二次解释。这次解释主要有四项内容:(1)关于附件中规定的"2007年以后"的含义问题;(2)附件中"如需"修改的含义问题;(3)关于"如需"修改应由谁确定和应由谁提出修改法案的问题;(4)关于如果不作修改是否适用现行规定的问题。
4、《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该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由单纯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它勾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轮廓,代表着未来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告别"公章旅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都有重要意义。
5、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旨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决定》主要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确定形式、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等七个方面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规定,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6、《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订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举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根据《选举法修正案》,预选制度将被引进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增加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条款,明确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见面会的方式回答选民问题;选民提出罢免当选代表要求的条件被适当提高;同时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措施。根据《组织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有所增加。
7、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成立法律法规审查机构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该机构由中央编制办批准,现有编制20余人,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与国家法室、行政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等并列的局级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该工作室成立之后,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仍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五大机构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规审查备案室所承担的职责是对这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8、中共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2004年2月17日和18日分别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旨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党纪处分条例》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规定对于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为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纪律处分条例》还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
9、胡锦涛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4年4月26日下午在主持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就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10、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纲要》的内容包括十一个方面:(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11、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回避制度以及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有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而专门的规范。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赋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查、调查等所必要的权力,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查处期限等等。
12、事故问责力度加大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12·23"井喷重大责任事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因负有领导责任而于2004年4月引咎辞职。2004年9月4日,6名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彩虹桥发生"2·5"特大伤亡事故,包括县委书记、县长在内的有关12名责任人分别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11月26日,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孙勇、陈百年分别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有权力就有责任,这是现代国家中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而这一系列的事故查处表明,我国事故的问责力度加大,并且有望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问责机制。
13、反腐力度加大
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6月29日,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被判处无期徒刑;12月9日,湖北原省长张国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对这些高官的查处,充分反映了中国政府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量。另一方面,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也进一步提高。2004年初,中央纪委研究室委托地方纪委和有关统计部门,在北京、黑龙江、河北、江苏、江西、湖北、广西、广东、四川、新疆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党风廉政问卷调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直接入户方式,共发放问卷1.2万份,有效回收率99.85%。51.92%的受访者对过去一年反腐倡廉工作成效表示满意。这是1996年以来连续进行的第8次调查。而在前7年,对反腐倡廉工作表示满意的受访者比例依次为:32.8%、39.96%、37.7%、38.4%、42.03%、42.43%和48.18%。
14、打击贪官外逃
随着反腐力度加大,一些贪官慑于法律权威,害怕受到法律的惩处,携款跑到了国外。据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频频发生的贪官外逃事件,拷问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人事任命制度、权力行使方式以及对外交往。鉴于贪官外逃问题的严重性,国家在追捕外逃贪官、追缴流失的国家财产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一方面,加强了国内各项制度的检讨、完善和创新,比如说,中纪委部署了"出国报备"试点,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进行报备。另一方面,也通过多方面的外交努力,打击外逃贪官。目前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还相继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涉嫌特大贪污受贿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美国,中国司法机关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有关部门正全力对其进行追捕。2004年4月16日,中美两国联手将余振东缉捕归案。
1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调解司法解释
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民事调解问题所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司法解释,对我国法院调解无法可依的状况具有较大程度的克服。《规定》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纠纷解决效果、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节约司法资源等新的诉讼理念,因此,在诉讼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理念也具有较大幅度的调整。
16、法院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
执行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从而掀起了一场集中清理执行的风暴。截至今年11月,全国法院执结案件达170余万件,标的额达2522亿余元。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和细化了三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处理规则。
17、法院规范民事执行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乱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相继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买、变卖财产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
前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基于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费用等八种财产不得执行;(二)通过禁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变通制度实现债权和生存权之间的平衡;(三)切实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实现和第三人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四) 为了实现债权,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明确了查封不同财产的期限。
第二个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十个特点:(一) 处理查封财产拍卖是首选;(二)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三)通过协商、抽签、招标等三种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四)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五)竞买人应当预交不低于百分之五的保证金;(六)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七)流拍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八)不动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九)拍卖价款和标的物应及时交付;(十)拍卖费用大幅度降低。
18、两高出台保护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重承诺,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适当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了相关专业术语,为相关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依据,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随着该司法解释的正式施行,在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的同时,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对等保护原则,我国的知识产权也将在国际上获得更加严格的司法保护,这必将激励企业的科技创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9、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从而将确认和赔偿两个程序分离。《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贯彻立审分立并实行合议制,在确认违法的裁定原则上实行"一确终局";但是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书送达后30天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审理确认案件可以实行听证制度。
20、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巡视工作制度
2004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洁,最高人民法院将实行审判监督和纪律检查巡视制度,作为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渠道,最高法院将派出巡视组巡访各地,接受群众对于终审裁判不服的申诉。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0个巡视组分赴部分省,检查、督导当地法院工作。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巡视工作制度正式启动。据介绍,巡视组此次巡视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二是"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三是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的进展情况;四是开展减刑、假释专项检查活动情况;五是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清理情况。检查的方式包括听取所赴地区高级法院工作汇报,抽查或巡视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与法官座谈、调阅案卷、旁听审判,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意见等。巡视工作结束后,各巡视组还将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报告。
21、检察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主要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等五个方面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规定》的正式实施日期是2005年8月26日,但是自2003年10月以来,全国各地已经陆续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选任了8000多名人民监督员,对1000多件案子进行了监督,有约7%的案件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不同意,其中44件得到了采纳。
22、打击色情网站
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我们一方面受益于信息化在生产和生活的诸多领域所带来的效率和便利,同时,信息化也为社会治理提出新的课题,其中,网络色情日益严重即是一例。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风气,2004年 7月中旬,中宣部、公安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截至11月9日,全国共破获淫秽色情网站方面的刑事案件24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8名;依法关闭境内淫秽色情网站1442个、赌博或诈骗网站365个。
为了配合这次活动,保证网络环境治理能够严格依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进行,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色情"做出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提供了法律依据。
23、全国整顿统一着装
2003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重申统一着装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统一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损害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导致财政开支越来越大,社会各界意见很大。据公安部调查,目前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这一问题,涉及的部门包括城管、文化稽查、技术监督、环卫、环保、市政、市场管理、烟草管理、环境监察、劳动执法、农机监理、客运、畜牧检疫、交通联防、国土监察、卫生监察、物价、动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疫、盐业、工商行政、商品综合治理、屠宰监察等。2004年3月21日,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始落实和部署整顿统一着装运动。《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整顿范围,提出整顿的方式和实施步骤,要求各地区和各着装部门在2004年10月15日前向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全国整顿统一着装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2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并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规定》具体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一是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二是对法官回避和律师不得接受委托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三是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为了实现这些要求,《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10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提供便利;(二)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三)及时安排办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请求,接受并审查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四)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接受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制度;(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律师投诉的处理机制。
26、司法部规范律师执业活动
在2004年,司法部先后颁布了五个法律文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范。首先是3月1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职责,要求对律师进行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教育,建立完善保证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落实的相关制度,不断强化律师执业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其次,3月1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则》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三,3月19日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旨在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的二十三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如果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法律界形象地将这一办法称为 "一票否决"。
第四,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律师在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时应遵守的规则。根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一般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律师要向监狱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的信函。律师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要由监狱做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监狱要在两天内安排会见。
第五,为适应新的形势,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出现的新问题,司法部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修正案。修正案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在认真总结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有: (一)提高担任合伙人的条件;(二)增加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三)完善合伙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清算程序。其中显著的特点是,这次修改提高了合伙人的门槛。
27、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为了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于2004年9月8日颁发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程序及管理做出规定,要求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责任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实施审查的制度,规定建立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实行奖励和惩处的制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和相关制度等。根据《办法》,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28、中央机关联合发文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2004年9月6日,司法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以期解决目前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经费短缺、相关制度不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等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具体提出了八个方面的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二)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四)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29、国家司法考试凸显变化
2004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凸现了三点变化:一是为了方便应届毕业生报考,并避开"十一"假期,将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星期日(9月18日、19日)作为考试时间,7月1日到31日为报名时间。而2002年第一届国家司法考试是在3月举行,2003年第二届考试在10月举行。二是在试卷的题型结构、分值和考试时间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四张试卷的总分值由以前的400分增加为600分。 三是在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即向社会公布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并设置一周左右的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期,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司法部专门设立的网页上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从而形成"公布试卷及参考答案--受理考生异议--审查试题参考答案--正式评卷"等几环节组成的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
30、公安机关清理治安员队伍
为了弥补警力的不足,贯彻落实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我国公安机关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定规模的治安员队伍,包括协警员、辅警等其他称谓的人员。治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国家和人民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日益提升,治安员队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影响警民关系,败坏公安机关形象的一大顽症。为此,公安部部署对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 2004年9月3日,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对于现有治安员,公安部要求,要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用3年时间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
31、公安部出台继续盘问规定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于2004年7月12日颁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所谓继续盘问,实践中被称为"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规定》针对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界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明确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继续盘问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并对候问室的设置权限、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32、全国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启动
2004年3月29日,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正式启动,上海、深圳和浙江湖州三个试点城市今天同时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第一代居民身份相比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多项新技术和新的防伪措施,由多层聚脂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利用容量较大的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写入的信息可划分安全等级,分区存储。此外,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了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以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由于这些技术特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将更加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有利于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2005年将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国集中换发证工作。
33、中国建立"绿卡"制度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参照国际惯例,公安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8月15日联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建立了中国的"绿卡"制度。《办法》共有29条,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章,为中国"绿卡"的审批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4、审计报告披露政府违法事实引发强烈反响
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披露了国家林业局、国家体育总局、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中央单位虚报、挪用预算资金的违规事实,还披露了淮河灾区和云南大姚地震灾区有关地方政府虚报、挪用救灾款的事实,以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调查结果。中国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都在显著位置刊登了大量相关报告,主流网站还刊登了审计报告的全文,反响强烈,一股强劲的审计风暴随之而起,李金华也在一夜之间成为家喻户晓的新闻人物。长达22页的审计报告中有19页都是关于对各级财政审计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报告敢于揭露矛盾的精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们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他们纷纷呼吁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35、审计署公布整改情况
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9月23日,审计署公布了首批11个部门单位和4个地方政府的整改情况,有记者根据公开数据粗略统计发现,三个月中有600多人被追究了责任,其中严重者触犯了国家刑律并被移交司法机关,轻者也为此丢掉了饭碗。有专家指出,这是应国务院的要求,首次对整改情况进行公布。该次整改信息的公布向公众传达了一个信号,就是以后被审计部门审计出来的问题,其整改情况有可能都会向社会公布,而这样做的目的是逼迫"问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通过这样的整改情况公布,有望形成制度化的整改机制。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3月12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对已经施行了1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次细化。《规定》共六条,对经营者做出的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缺陷、格式合同、售后凭证、邮购商品以及经营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关人士评价认为,《规定》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7、教育部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并规定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根据《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至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38、国务院责成查处"铁本事件"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初筹划在常州市和扬中市建设设计能力为840万吨的大型钢铁联合项目,2003年6月开始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分22次将投资高达105.9亿元的项目分拆审批,违规审批征用土地6541亩,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金融机构存在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控不力,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另据检查,铁本公司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停止建设该项目,同时责成江苏省和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一事件涉及的江苏省有关部门、常州市、扬中市,以及常州市有关金融机构的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司法程序,一大批官员受到了党纪和政纪的严肃处理,铁本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还受到刑事追究。
"铁本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可以引起我们多方面的反思和检讨,比如,有令为何不行,有禁为何不止?比如, 为什么政府部门要失职渎职助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再比如,应当持什么样的政绩观?等等。事件虽然已经发生,然而国务院及时的、严肃的查处,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9、阜阳劣质奶粉案
2004年3月上旬,安徽阜阳太和县三堂镇30岁农民高政向当地新闻媒体举报劣质奶粉毒害婴儿的事实,消息披露后,报道立即引起轰动。温家宝总理对此事亲自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4月20日,国务院专项调查组赶赴阜阳,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核实:安徽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有229人,其中轻中度营养不良的有189人。据不完全统计,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中,共查获55种不合格奶粉,涉及10个省区市的40家企业被查处,10多万袋劣质奶粉被停售;立案查处涉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件39起,打掉生产窝点4个,刑事拘留47人,逮捕31人。安徽省阜阳市自8月6日公开审理第一件劣质奶粉案件以来,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已审结此类刑事案件15件,其中2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目前食品安全及其管理状况的忧虑和拷问,并深切地盼望国家对目前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和完善。而这一的彻查,则表明了我国政府维护人民利益、保障食品公共安全的态度和决心。
40、西安宝马彩票案
2004年3月23日,在西安市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西安市灞桥区青年刘亮抽得特等奖--一辆价值48万元的宝马轿车和12万元现金。3月24日,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认为刘亮所持彩票为假票。4月8日,刘亮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西安市体彩中心履行兑奖义务。4月底,陕西省、西安市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此案。6月1日,杨永明、孙承贵、岳斌、王长利、刘晓莉等人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逮捕。6月3日,制作假彩票、冒领大奖的犯罪嫌疑人刘先奎和黄四清被警方刑事拘留。杨永明等人诬陷刘亮的假彩票实为刘、黄二人利用胶水和刀片所造。7月7日,陕西省体彩中心原主任贾安庆、原副主任张永民、原副主任张长安、原财务科副科长谢有财、发行部原副部长吴燕华、发行部原管理员田伟东、西安市体彩中心原主任樊宏、延安市体彩管理站原站长李智文等8人涉嫌受贿被逮捕或刑拘。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原主任万元模和公证员李群分别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萍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11月3日,两名伪造彩票者刘先魁、黄四清涉嫌诈骗案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1月11日,刘、黄二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并处10000元和5000元罚金。12月3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杨永明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贾安庆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永民、樊宏、李智文、吴燕华、田伟东等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分别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1年。12月21日,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受审。
西安"宝马彩票案"揭露出了我国公证业也彩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危机和缺陷,人们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国家公信力遭到极大破坏。为了回复国家公信力,整顿和规范公证活动,国家一方面严厉查处了"宝马彩票",追究了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国家在更为根本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完善。2004年5月29日,司法部颁布《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职责,维护开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12月25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说,公证活动的整饬,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都是"宝马彩票案"的后续效应。
41、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
现年22岁的马加爵,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为琐事争执。由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马加爵为人差、性格古怪,于是马加爵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了这三人的诋毁,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4人一起杀害。2月13日至15日,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2月15日晚,马加爵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通缉马加爵。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三亚市被警方抓获。4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马加爵送达一审判决书,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宣判,判处马加爵赔偿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的父母每家人民币两万元。6月17日,马加爵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一起轰动一时的大案,该案的许多方面被人们关注和讨论,包括马加爵杀人的动机,马加爵的逃亡经历,公安机关的20万元悬赏奖金,死刑的执行方式,以及导致马加爵杀人的深层的社会原因及其治理等等。
42、乙肝歧视案
2003年6月30日,安徽芜湖大学毕业生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全国关注的"乙肝歧视案"。2004年4月2日上午,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做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乙肝歧视诉讼的提起,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案推动了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理解与落实;其次,该案推动了政府作为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第三,该案也表明,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在日益提升。
"乙肝歧视案"产生了一系列的后续效应。首先是北京、河南、湖南等地又发生了有关乙肝歧视的诉讼。其次,因为乙肝歧视案的诉讼以及舆论的关注,人事部、卫生部通过颁布《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取消了对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未患肝炎的公民录用资格的限制。该体检标准的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未患肝炎的,合格。"舆论高度评价这一修改,认为这是国家标准向人性化方向迈进的表现,也是政府对民意的良好回应。
43、律师可以依法从事商标代理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因其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成为这起行政诉讼的争论焦点。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因此,被告拒绝受理原告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做出的85号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应予撤销。
该案被认为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倍受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部门、全国律协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该案的结果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彰显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广阔的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将向律师敞开大门,从而推动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全发展。
44、中央国家机关高级官员首次出庭应诉
2004年4月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内蒙古金穗工业食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行政答复一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首次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明确表示凡是以其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将由下属职能局的领导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行政机关由原来的抵触对抗到消极对待直到现在的积极应诉,体现了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的提升。高级行政官员出庭应诉,可以彰显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充分表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通过直接参加出庭应诉,不仅可以使行政官员了解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而且还可以了解本部门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执法思路,使依法行政完全走上法治轨道,拉近与普通老百姓的距离。
45、来电显示是否侵权引发讼案
34岁的昆明律师王卫宁认为自己享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的来电显示业务都是在主叫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的,家庭号码与商业公司、政府部门的电话有本质区别,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公开,因此电信公司未经许可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构成侵权。在向电信部门查询和投诉未果后,于2004年7月前后,将电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被告昆明电信公司认为,原告并不享有其家庭固定电话的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侵犯隐私更是无从谈起。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但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必须有一定的方式、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 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6、各地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逐步解禁
据统计,我国实行禁放令的城市一度多达282个,但随着取消禁放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已经有106个城市不同程度地解禁,其中包括上海、杭州、南京、青岛、济南等城市。同样,在国外,已经禁放34年的新加坡今年1月3日起正式开禁。北京市1993年10月颁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受国内外部分城市解禁的影响,至今已实行了11年的禁放政策有望被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已纳入2004年立法调研计划之中。中外城市对于烟花爆竹从立法禁放到解禁的历程,对于如何统一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如何统一民俗的尊重与改造,如何平衡法律的效益与成本问题,如何权衡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等问题,提供了反思与检讨的契机。
47、上海法院认为知假买假案的经营者不构成欺诈
上海几家法院在审理消费者赔偿案件中发现,消费者阎某故意在黄浦、卢湾、徐汇等上海中心城区商场购买一些"三无"产品,继而与商家交涉要求"退一赔一"谋利,私了不成即向法院起诉。类似案件上海法院先后受理了100余件。针对这种状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就审理 "知假买假" 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做出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 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退一赔一"。该规定经媒体公布后,引发了一场对所谓的专业打假人士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其面临的道德风险等问题的热烈讨论。
48、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起争议
试图破解"贪污多的没判死刑,贪污少的反是死刑"这类问题,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然而此举引发了争议。支持者认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应该限制或制约。反对者认为,一方面,《规则》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做出统一的硬性规定;另一方面,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
49、浙江规定轻伤犯罪案可以"私了"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于2004年5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一)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二)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三)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意见》要求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要从有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出发,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严格执行法律。
50、四川检察院率先以"监诉人"身份帮弱者打官司
如何推行公益诉讼,是我国法律界目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不同的理论观点,不同的实践探讨不断涌现。四川检察院以"监诉人"身份帮弱者打官司,就是如何进行公益诉讼的一种尝试。2004年10月6日,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并将在这些案件中以"监诉人"身份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带有公益诉讼性质,它既非受原告委托,也非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更非单纯从道义、精神和物质上扶持原告方,检察官此时的身份其实是"国家监诉人"。该省检察机关支持的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 (二)被支持起诉主体没有过错;(三)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载于《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5年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李林等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