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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作者:陈寒枫
内容提要 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逐步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主要规定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之中。本讲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为主线,简要介绍了会期制度、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办法、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会议议程的确定、议案审议制度、列席制度、质询制度、发言制度、表决制度、旁听制度等内容。
    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的、法定的程序审议议案,讨论和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使之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和实施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议事规则。一些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议事办法。这促进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向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发展。
    本文拟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为主线,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议事程序及有关问题作一些具体介绍。
    
    
一、会期制度

    
    会期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延续时间、会议日程以及日程、会期的确定程序。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长期以来,全国人大的会期很不固定,有的年度在二、三、四月召开,有的年度在五、六、七月召开,少数年度甚至拖到十一、十二月召开。1985年的六届三次全国人大会议是在第一季度召开的,从此以后,全国人大会议都是在第一季度召开的。于是,七届二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在一个月前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这就从法律上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是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议的会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会期确定后,应当在会议举行7天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 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市、县人大会议目前都是一年开一次。乡人大会议一般一年开一次,有的一年开两次,个别的一年开三次、四次,有的如遇乡、镇长变动,临时召开会议。这都不违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会期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规定的人大会期制度同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一样,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人大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会期并于一个月前通知人大代表。市、县、区的人大会议,目前一般也都能在第一季度召开。
    地方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并于会前7天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实际的作法,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基本一致。
    
    
二、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会议。每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召集。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还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次人大会议的预备会议。每届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会议。详细的主持办法,一般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一个模式,这个模式同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一样。乡、民族乡、镇人大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则由主任召集。
    
    
三、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一)全国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全国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主要是:大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秘书处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1.大会全体会议。这是全国人大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法律案等,听取报告或说明,对有关决议和法律案进行表决;依法选举、任免、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撤职;听取大会发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在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时,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或决定。
    2.预备会议。每届每次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的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任务是:选举本次人大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3.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是全国人大会议的领导机构。它主持全国人大会议。每届全国人大会议每年的第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本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全国人大会议的日程;决定本次大会表决议案的办法;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决定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的其他职责主要是:
    第一,决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决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通过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并印发会议;决定将列入议程的议案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然后由其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决定将修改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在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时,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后提名,由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会议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全国人代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经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出主席团对上述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对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对上述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会议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会议决定作出提议,并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会议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在询问、质询时,对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会议决定,让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并提出再作答复要求后,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听取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对主席团审议时提出的询问进行回答;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主席团提出的质询的口头答复;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对质询案的书面答复等印发会议。
    第四,在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主席团会议作出决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决定;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提名,决定将人选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其他方面的职责: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举行全国人大会议的秘密会议;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决定全国人大代表是否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席团召开会议,决定同意,并终止审议。
    4.代表团团长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团长会议是各代表团的团长或副团长参加的会议,其任务主要是: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向主席团常务主席汇报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
    5.代表团全体会议。其任务是:集中审议各项议案;通过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听取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听取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回答询问、本代表团提出的质询。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
    6.代表团小组会议。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的主要会议形式。因为大多数代表团的人数都较多,只有划分成代表小组,才能使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只有人数特少的几个代表团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
    7.秘书处会议。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会议主要是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全国人大会议的日常重要事务性工作。
    8.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当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经主席团交付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除交各代表团审议外,经主席团交付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各代表团审议外,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然后,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会议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国务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报告,除各代表团审查外,并由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然后,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提出的询问进行回答和补充说明;听取由主席团决定的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的对质询的口头答复;决定举行专门委员会的秘密会议。
    关于全国人大会议的会议形式,有的同志提出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按界别、行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没有如此规定,而是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另外,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立法原意是用这两种办法替代按界别、行业召开会议的办法,到目前为止,这两种办法的实践经验还不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形式主要是: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1.全体会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会议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补充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以及行使其他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时听取说明,作出决议、决定或表决通过等。
    2.分组会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的主要会议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议案说明后,一般分成4组进行审议,这便于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联组会议。这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会议形式,是一种全体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起审议和讨论议案涉及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展开充分的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的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听取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听取各组汇报审议讨论的情况汇报;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听取有关负责人对询问的答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由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表决同意后,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然后再表决。
    4.委员长会议。它既是一种会议形式,又是一种国家机构。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委员长会议。经委员长或负责常务的副委员长决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委员长会议。它由委员长召集或主持,也可以由委员长委托副委员长主持。它的职责是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1988年6月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共同规定的。
    5.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然后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委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审议委员长会议交付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口头答复,并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三)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的重要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1.委员长会议。它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根据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由委员长确定;举行的两天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问题,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平时,委员长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重要工作;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夕,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会议。这一会议形式是1987年6月16日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的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中建议设立的,1988年6月15日,委员长会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工作规则。它在委员长领导下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处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3.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1982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颁施以前,由全国人大会议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颁施以后,作了变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它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1990年2月,该委员会通过了自己的议事规则。它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审查选举、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当选无效的,它作出责成有关选举单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的决定;必要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3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它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它的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报告须经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才得通过。
    4.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秘书长可以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举行一次;经秘书长决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可以列席;还可以召开秘书长办公扩大会议,请办公厅各局室或者有关局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由秘书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
    5.专门委员会会议。这里是指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是为完成其日常工作而召开的。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议形式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形式基本一样,只是委员长会议改为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所以没有秘书长办公会议;大部分地方未设秘书处,也无秘书处会议;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大(县级按法律规定不设)也没有专门委员会会议。所以,了解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也就基本上了解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四、会议议程的确定

    
    人大会议的议案分两类。一类是法定议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报告,在地方人大会议上是同级人大常委会(不含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不含乡镇)、人民检察院(不含乡镇)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报告;一类是临时议案,它又分成两类,一类是大会主席团和国家机构向大会提出的议案,一类是代表联名或一个代表团(仅全国人大会议有)向大会提出的议案。
    以全国人大会议为例,法定议案以及临时议案中由主席团、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并于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通知代表;大会前,各代表团组成后,审议会议议程草案,提出意见;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提出调整意见,然后将议程草案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如果没有调整意见,也可直接将议程草案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临时议案中的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大会召开后提出。其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程序是: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本次大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提出议案后,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一般分成可以作为议案进行审议的议案和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两类;大会秘书处将分类结果(即处理意见)报告主席团;主席团将报告印发会议;本次人大会议结束后,对前一类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在大会期间,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即向主席团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除乡镇人大会议外,议程的确定程序与此基本一样,只是没有代表团提议案的规定、委员长会议的职权改为主任会议行使而已。乡镇人大会议没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由上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原来没有法定议案,只有临时议案。七届二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决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关于国家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议案。其余全是临时议案。其临时议案分两类,同人大会议一样。一类是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一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确定的程序是: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或者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直接列入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或者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直接列入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与此基本一样,只是委员长会议改为主任会议,县级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凡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规定,对县级人大常委会都不适用。
    
    
五、议案审议制度

    
    在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都把议案的审议细分为法律案的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其他议案(例如任免案、质询案、辞职案、罢免案)的审议。现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对这一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一)全国人大会议的议案审议制度
    1.对法律案的主要审议程序是: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律草案的说明;代表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再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时印发会议;主席团通过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后,将报告印发会议;然后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定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方法,另行规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2.对工作报告的主要审议程序是:由提出工作报告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向大会全体会议报告;代表听取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议;经审议后,一般由全国人大会议讨论相应的决议;将决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程序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国家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将国家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代表听取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同时进行审查;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财经委员会的报告;将报告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会议;将关于国家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审查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对其他的议案,例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议案,其审议程序同对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基本一样。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上述各类议案的审议程序还有一些相同的规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或者审议;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要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审议制度
    1.对法律案的主要审议程序是: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律草案的说明;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然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交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经过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这样的审议,然后交付表决。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经上述各项主要审议程序至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报告,然后交付表决。
    2.对工作报告的主要审议程序是:由提出报告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向全体会议报告;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还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但须将决议交全体会议表决。
    3.国家计划、财政预算经全国人大会议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必须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国家计划、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主要审议程序同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基本一样。
    4.对其他议案,例如任免案、质询案、辞职案等的审议程序,将在有关部分介绍;其审议程序同对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基本一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上述各类议案的审议程序还有一些相同的规定:分组审议议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联组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的汇报,并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部门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联组会议审议时,有关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制度同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本框架是一样的。只是县乡人大没有地方立法权,所以没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立法权,但增加了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会议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增加了备案程序;其他议案的审议程序基本一样,审议内容却不一样,主要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县乡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所以凡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审议程序,对它们都不适用;另外,凡有关委员长会议的程序都应改为主任会议。其余的主要审议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同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基本都一样,不需要再一一详细介绍了。
    
    
六、列席制度

    
    列席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可以使"一府两院"负责人到会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批评、建议,改进自己的工作,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得到加强;二是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到各方面包括基层对议案的意见,使议案审议、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分为法定列席和临时列席两类。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为法定列席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为临时列席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由主席团决定);另外,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团的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主要是法定列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这里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是指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上述人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等;其临时列席是指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另外,全国人大代表还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
    地方组织法只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主要的列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大会议,这是法定列席人员;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这是临时列席人员。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目前,地方人大会议列席制度的其他内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制度,各地都按照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模式作了规定,作法大同小异。
    
    
七、质询制度

    
    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对受其监督的国家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问,由受质问的国家机构或其负责人给予回答。质询制度包括质询案的提出、成立和答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质询的主要程序是:1个代表团或3O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质询的主要程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质询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要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名。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质询的主要程序是: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质询的主要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八、发言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免责权,以及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各种会议上发言的次数和时间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发言的次数和时间的有关规定。
    在全国人大会议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只能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其他各种会议形式的发言次数和时间未作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其他各种会议形式的发言次数和时间未作规定。
    地方组织法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的次数和时间,未作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来规定的。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与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基本一样。这是地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九、表决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的方式、程序、原则、公布和表决方式的确定程序等。
    全国人大会议的表决,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表决办法,另行规定;表决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秘密写票处,表决结果(包括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通过;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1989年10月18目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任免案的表决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常委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顾问,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表决,逐人表决;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一般合并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逐人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合并表决;任免案中同一职务、同一人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七届全国人大期间进行了表决方式的改革,先由常委会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会议也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程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比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了类似的规定。
    
    
十、旁听制度

    
    旁听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会议制度,也是重要的民主制度,它可以提高国家权力机关决策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全国人大会议的旁听制度,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会议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这使全国人大会议建立旁听制度有了法律依据。目前,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只是大会工作人员、国内外和港澳台新闻记者、外国驻华使馆官员,旁听全国人大会议全体会议,近几年又做到了可以旁听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关于公民的旁听,有待于逐步创造条件,制定办法。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制度,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决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旁听制度。过去,常委会会议只有会议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旁听,目前已开始进行扩大旁听范围的试点,主要是邀请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的负责同志旁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制度,有必要在实践中继续摸索、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制度,也都处在摸索、积累经验的阶段,有的地方已规定在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但仍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中,还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制度,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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