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分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步云研究员、中国法学会郭道晖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教授、广州大学董皞教授和复旦大学邓正来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最后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对上述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第二阶段由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米健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潘汉典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永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威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最后由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对上述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一、法学家与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治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经历了风风雨雨、坎坎坷坷。中国法学人以拳拳报国之心,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事业而矢志不渝,竭诚尽力,作出了卓越贡献。
孙笑侠教授在题为"台上人物与中国法学60年"的主题发言中,高度评价了中国法学家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历史性贡献。他分别介绍了出席此次法理学分论坛的几位著名法学家与中国法学60年、特别是后30年的关系。三位老一辈法学家潘汉典教授、郭道晖教授、李步云研究员的学术经历就是中国法学、法理学发展历程的真实写照。第一位是潘汉典教授。潘先生出生于1920年,是一位跨朝代、跨时代、跨世纪的法学家。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后留学海外,归国后任教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文革结束以后,在法学的恢复与重建时期,潘先生担当起了我国比较法学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重任,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培养了一批法学后继人才。现在,潘汉典教授以89岁的高龄,还在为中国法学奔走。第二位是郭道晖教授。在新中国成立前,他是中共的地下工作者,是前任国务院总理朱钅容 基的入党介绍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担任《中国法学》杂志的主编。正是在郭先生的主持之下,《中国法学》积极参与并引导了中国法学的几次重要讨论,其中包括法的阶级性、权利本位论、法的时代精神等问题的大讨论,由此奠定了《中国法学》在法学界的重要地位。正是在《中国法学》这一平台上,一批法理学学者崭露头角,成为新时期法理学的骨干力量。第三位是李步云教授。他的法学研究活动也是与新中国后30年的法律发展与法治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1979年,李先生就发表了《论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这成为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先声或者开端,成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先驱者之一。李先生长期致力于当代中国的人权、宪政和法治,是中国法理学一系列重大观念变革的倡导者和领导者之一,与其他法学家一起推动了法治原则与人权原则入宪的重大历史进程。这几位教授的功绩与其他法学家的贡献一起,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学和法理学发展历程的组成部分,已经载于中国法学和法理学的史册。
对于包括三位法学家在内的老一辈法学家的风范,米健教授颇有感触。他说,这几位教授现在年事已高,但是他们给当代中国中青年法学人以启迪和激励。他们的魅力不仅在于其学术造诣,而且还在于他们的高尚人格。当代中国的青年学者应该反思,怎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学者,成为真正的法学人。包括三位法学家在内的老一辈法学家为我们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我们标明了努力的方向。
二、中国法学与法治的经验与教训总结
李步云教授作为中国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亲历者,李步云教授发表了题为"摒弃五个主义--中国法学60年反思"的主题发言,对中国法学60年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总结。
李教授提出,中国法学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地划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两个不同阶段。前30年的头8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健康的,中间的10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后10年则是文革的浩劫,"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当时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否定客观规律的唯意志论的思想路线,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形成。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五个主义"盛行: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学实用主义。由于这五个主义作怪,结果形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治。
一是教条主义。法学的教条主义有"土教条"和"洋教条"两种表现形式。前三十年的主要危害是前者,即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当作教条,把马克思等革命领袖的话当作金科玉律,不顾该国和世界社会发展与现实条件的变化。如建国以后,一些人长期坚持马列的某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今后必然"消亡"。这是完全不符合历史与现实状况的。李步云教授指出,说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没有根据。法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三个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基本矛盾;人在物质和精神利益需求上彼此之间的矛盾;社会管理与被管理、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法律这一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去规范这些社会关系和矛盾冲突,社会文明就不会存在,社会也难以存续与发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社会,阶级和阶层存在根本对立的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在当代中国,已经没有"被统治阶级",当然就没有了所谓的"统治阶级",因此,说社会主义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在今天,存在着教条主义的表现形式,即"洋教条"。其表现是,有一些研究者把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理论当作永恒的真理而顶礼膜拜,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而生搬硬套。例如,美国法学家赫菲尔德有关国家的职权和职责同公民的权利义务相互关系问题的观点及其模型,在中国学者中影响很大,这一理论模糊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以至相互对立的关系。这表现在当代中国不下几十本法理学教材,只有"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没有或者很少设置"职权和职责"这样的章节对其原理和原则作出专门的分析和论证。法律应该有两个基石范畴,一是私法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公法领域的调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彼此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同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职权和职责。我们不能用土教条反对洋教条,或者相反,而应当一切从中国和世界的现实出发,来提出新理论、新观念,设计新制度或者完善现有制度中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条件的部分内容。
二是法律经验主义。它在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上走向了另一种极端。它的基本特点是否定理论对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或者否定理论的普世价值。这种"主义"在一些负责官员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中曾经很盛行。如1957年反右时法的继承性理论遭到批判,就是一种对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的否定态度,拒绝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在一个时期里,中国的法学理论除了照搬前苏联的理论之外剩下来属于自己的创新只有两条,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体路线。
三是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是当代中国前30年里为害最烈的一种思潮。其表现形式就是把法律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直接危害就是人治主义。法治虚无主义不过是人治主义的代名词。毛泽东和刘少奇于1958年8月21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肯定人治和否定法治的讲话,使中国在其后二十年时间陷入人治的局面之中。文革之后,邓小平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作出了同毛泽东和刘少奇完全相反的回答,形成了民主与法制的思想,结束了法律虚无主义与人治主义的历史,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和杰出贡献。
四是法律工具主义。其特点是只看到或者仅承认法律的工具性价值,看不到或者不尊重法律的伦理性价值。新中国成立后的前20年,也并不是一点法律也没有,但是,即使有一点法律,也只是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既然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那它可以用也可以不用。讲法制和讲法治是必须讲民主和讲程序的,但法律工具主义者认为,讲法制束手束脚,讲民主讲程序效率不高。这正是相当长时间里,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主要认识根源。同时,否认法律的伦理价值,不将其视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大标志,就势必视法律为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且,必然会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置于不顾。这正是建国后前20年有法制而无法治的重要表现和思想渊源。在改革开放初期的长时期里,只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承认民主与法治的文明价值,或将其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就是证明。法律具有其伦理价值,而且没有法律的伦理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也受到很大局限。因此,李步云教授在1996年著文郑重提出了制度文明的概念,认为应当"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三大文明一起抓。直到2003年党的十六大才提出和肯定"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要求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五是法学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这两者都涉及到法律和法学同政治的关系问题。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的,又是可分的。立法、执法、司法同政治是分不开的,也是广义上的政治行为。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和政治又是可分的。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的;中国的执政党和各合作党的纲领和政策是通过各自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并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不同政党的党纲和政策是代表该党该派的政治主张,其章程也只能对自己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这同宪法和法律对该国全体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是完全不同的。在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中,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开始摒弃法律实用主义,因为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为了这样或那样的政治考虑而置现代法律和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自身的特殊规律于不顾。除了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曾一度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取消律师制度,审判不公开,搞有罪推定等同现代法治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的作法,都是法律实用主义的表现。
法学研究是一种认识活动,它的生命在创新。它要发现问题,提出新见解,找到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方案。提出新问题,新观点,新方案,是学者的职责。否则,他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那是政治家的权力。反过来,也没有哪位政治家有权力可以命令某位学者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搞研究,就难免有对错。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是繁荣和发展学术的客观规律。违背这一规律势必受到惩罚,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的铁律。法学实用主义就是从这样或那样的政治需要出发,实行鸟笼政策,不允许对现行政策或制度就"不"字,甚至对领导人的讲话也只能说对,不能说不对。前30年,党和国家吃这样的亏太多太大了。
李步云教授最后指出,"五个主义"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与制约的。虽然它们涉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不同领域,但是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格格不入,也同一切进步的、科学的哲学世界观背道而驰。中国法学如果要起到它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所应当起到的作用,并为人类法律文化宝库作出贡献,继续反对和彻底摒弃这五个主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当代中国法学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30年,中国法学与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临界点。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何在,这是法学研究者关注的问题。郭道晖教授以"中国法学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为题,在总结改革开放前10年和后20年走过的曲折道路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郭教授提出,新中国建国60年正好应了"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谚语。前30年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无法无天、天天折腾的历史,后30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进入法治初级阶段的历史。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法学界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和披荆斩棘的艰难,但终于拨云见日,迎来了勃勃生机。后30年的历程,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粉碎"四人帮",经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这是第一个阶段,历时10年。80年代初期出现的思想解放和体制改革的大好局面,其重要动力主要动力来自于党的高级干部对文革的反思和对民主法治的强烈追求、知识精英对思想解放的追求,以及长期受一大二公体制束缚、衣食无着的农民对农村改革的渴望。在这一时期,法学界的精英从法制废墟上挺身而出,展开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大讨论,促使党和政府观念的转变,为改革开放事业和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法制的恢复及依法治国方略与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历史又有反复,改革的重心发生了程度不同的转移,经济体制改革单轨运行,政治体制改革日益边缘化和越来越滞后。这形成了又一个历史阶段,约20年。特别是在近几年里,有些领域在观念和制度上还有所后退,不但回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曾强调的要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思想,而且在政法领域这几年倡言的原则与口号中,有些违背了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乃至常识。诸如,讲多元的"三个至上",而回避三者有矛盾时谁至上的问题。
关于中国进一步改革的动力问题,郭教授作了独到的分析。他提出,在新的条件下,过去担当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发展与进步推动力量的阶层已经不能承担进一步推动改革的历史使命。在改革中捞到好处的特权和财富的官僚新贵与腐败势力已经成为改革的阻力。知识界中的一些精英,有的已经同流合污,有的安于现状、明哲保身,他们不能成为改革的基本动力。今后,中国的改革动力存在于民间社会力量之中。在改革开放中被边缘化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压抑的弱势群体,没有分享改革成果,反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社会矛盾与危机日益深重。当前是两级分化导致的民生危机与社会危机,引发对民权、对民主与宪政、人权与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
郭教授指出,在新的历史阶段公民维权活动推动着改革前行。人民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维权活动不断出现,它既是社会矛盾的体现,也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巨大社会动力。当前中国的维权主体出现了新的特点。维权的主体由单独个人进行冤假错案的上诉,发展为各界的民众维权,在公共事件中公众的参与渐成惯例。维权的领域由单纯的私人利益,扩展到公共利益,从公民的私人利益扩展到公民的公权利。维权能量大有增强,维权中的法治意识、集体意识以及组织觉悟都有所提高。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也越来越支持,媒体和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今后我国的改革,将从自上而下的放权演进到自下而上的维权和争权的阶段。中国进入了民众维权的时代。维权的过程,就是官民之间、社会主体之间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的过程,是公民直接参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是形成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同国家权力互动与互控的过程,是推动政治改革、促进社会转型的基本动力。
郭教授呼吁,当今中国的知识界、法学界的志士仁人,要想达成改革中国弊政的目的,就必须面向社会,把研究和实践的重心,从单方面仰赖政府自上而下改革,移向关注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动力,着力研究和助推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推权活动,促进良性的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并促进社会权力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形成,为推进人大制定社团法、新闻法、出版法鼓与呼,并使具有改革愿望的中央最高层领导人能获得来自民间的舆论支持和政治信任,促使他们有依靠有魄力地排除官僚特权集团和既得权益势力以及极左的文革余孽的阻扰,推进政治改革。
四、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法的主体性
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教授作了题为"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法的主体性"的主题发言。他分析了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以及现代主义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总结了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观念,并对后现代主义视角进行了评析。
周教授提出,现代性作为一种理性的文化精神,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从传统社会的经验结构中脱域出来的现代社会的理性存在方式的最根本特征,就是理性或者精神获得一种自觉性或者反思性。从文化精神的内涵上看,现代性的精神维度包含人们所熟悉的理性、启蒙、科学、主体性、自我意识、创造性、批判精神等。从多维的角度来透视现代性的精神维度,可以将现代性的精神维度界定为个体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理性化的和契约化的公共文化精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历史叙事。与现代性多元化精神维度相一致,法的主体性也表现为多种属性的统一。考察现代性法的主体观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出如下几个方面的观点:法律主体是自治的、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主体;法的体系就是实现了主体自由;法律主体是一个不容置疑的术语,就像人性一样,可以获得而又不可避免;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存在有机联系;法律主体转化为法律客体,形成对主体的异化。
在后现代主义的视野下,法的主体性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后现代主义法学基本上否定了现代主义法学的主体观。他们认为:作为自治的、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主体已经死亡;法律主体从未成为法的体系的一个部分;法律主体不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而是一个非常混乱的问题;否认法律主体可以认识法律客体;否认法律主体向法律客体的转化。
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某些立场值得关注。第一,后现代主义法学摆脱了康德以主体为本的思考,不预先假设主体和客体的对立,不承认法律具有固定的含义和本质,强调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结构的观点,这可以激发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唤起民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第二,后现代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主体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阶级本质的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主体不是"我们"或者"人民",而是政治权力或者法律精英。立法不是"人民",而是少数权势者和法官。这里所作的主体分析,切中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要害。第三,后现代主义法学使用一种局部的,小规模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来提出关于法律主体的问题,这些方式为重新定义法律主体的概念提供了一个新的阐释美学。
周教授认为,后现代法学的某些命题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局限的。后现代主义提出了一些命题,例如,"真理已经死亡"、"主体已经死亡"。这些命题否定主体与客体的内在联系,否定法律客体的认知,违背了辩证法与认识论的规律。尽管后现代法学对传统的理论法学提出了挑战,但它并不是宣告法学的死亡,而是在探索未来法学发展的途径和前景。
五、关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的认识
刘作翔教授在题为"构建开放型结构的法律渊源理论"的主题发言中对当前我国法律渊源理论进行了考察,其中主要是对习惯、政策、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法律渊源性质进行了分析。刘教授提出,它们是"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
刘教授指出,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机制的研究相联系,纠纷解决的规范类型问题值得注意,即在法律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规范类型作为纠纷解决的规范依据。在现有的法理学教材中,流行着正式的法律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分类方法。在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府部门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而非正式渊源包括判例、习惯、政策、法理等。
但是,通过对我国法律的考察,可以发现上述观点存在问题。简单地讲,将习惯、政策、司法解释当作我国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将会产生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考察,可以看到,在我国法律中,在一些规定中,习惯、政策、司法解释等"非正式渊源"事实上已经具有法律地位,起到了法律的作用。第一,关于习惯。我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在相邻关系中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习惯被赋予了一个法律地位。第二,关于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个条款意味着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国家政策也就充当了法律的作用。如果我们把法律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依据的话,国家政策也就充当了法律的作用。第三,关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之所以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是因为司法解释是被授权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若干决定授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解释。立法法颁布之后,1981年的这一决定,所以,1981年的解释决定仍然是有效的,所以两高和国务院才可以做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如果哪一年这一解释决定被废除了,那么司法解释也就是没有合法性依据了。司法解释的地位比规章的地位更高,因为规章只是作为参照,而司法解释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这样一来,司法解释也成为和习惯、政策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进入正式法律渊源的角色和地位。第四,关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法通则条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些规定说明了什么?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将习惯、政策、惯例、法理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对待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把它们看作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基于这一认识,刘教授提出,它们是"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体现了一种国家法的视角。只有在国家法律规定了某种社会规范类型在特定条件下成为一种行为规范,才可以合法化,才有法律地位。作为法学家和法律人,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我们必须要有对法治的信念,对制定法的法律权威要有确认。这是对法治的信念。国家思维是指一切公权力行为和公民的私权利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参照。尤其对公权力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行为是无效的,法无明文授权的不得行使。对于私权利,凡是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不得惩罚,不能用法律惩罚它。这是对"法不禁止便自由"这一命题的修正。
这样,"活法"这一概念就是有问题的。它把我们生活中凡是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规范类型都作为活的法律,有约束力。但是,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的命题必须在法律中能找到根据,找到根据之后才能作为法律渊源。而活法的社会学视角,与我们所坚持的国家法的视角不同。
因此,至少有四大类型的规范,习惯、政策、司法解释、国际条约,都可以作为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定条件下的规范类型,这等于是扩充和丰富了我们关于法律渊源学说,进而对原有的法律渊源学说尤其是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命题进行了反思。
六、中国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未来方向问题,有几位教授的发言有所论及。
复旦大学邓正来教授应邀在大会上作了主题发言。他在演讲中对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作了简短阐述。邓教授肯定了我国法学在过去30年里取得的巨大成绩,肯定了包括与会的法学家在内的当代中国法学家在推动中国法学发展、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邓教授也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里,中国法学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学的主要论域主要讨论的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法治问题的讨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讨论,都逃避不了政治这一主题。法学是一门不同于政治学的学问,应该研究法学本身的问题,而不能陷入政治之中而失去法学本身的独立性。又如,中国法学一直都没有具有自主品牌的理论学说,一直都在引介西方的法学流派,引用着西方法学家在他们的时代背景与社会语境下创造出来的理论。再比如,过去30年的中国法学没有认真研究当代中国的问题,没有深入了解当下中国人的生存状况,没有努力为中国的社会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因此,当下的中国法学应该寻求突破,寻求建立真正的中国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和教授在题为"法理学的理念与法理学的具体问题"的主题发言中,从某种角度呼应了邓正来教授的主张,即中国法学应该研究当下中国的社会实际与社会问题,寻求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法。张永和教授认为,中国法学在过去30年时间里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法学的理念和基本原理方面达成了许多共识。但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中国法理学研究如果要想取得新的发展、新的突破,就必须从理念和原理的研究转换到具体问题的研究上来。基本理念就只有那么多,不会有更多的创新。然而,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却是层出不穷,给法理学研究提出了课题。张教授提出,当下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应该关注具体问题,从而促使法理学的理念和基本原理与具体社会问题的结合,促进法治在中国的实现。张教授介绍说,他近几年来承担的课题就对当前中国一些焦点性的社会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包括实地社会调查、问卷调查和人物采访,获得了从经典名著中难以得到的一手资料。例如,在上访问题的研究中,直接面对当事人,了解他们的问题所在,了解他们所思所想,了解他们的艰难与困苦。又如,在三峡移民问题研究中,了解"175移民难题",即在三峡工程蓄水达175米高程的情况下出现的移民安置问题。正是从这些具体的问题着手,使法理学研究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产生了紧密的关联,因而也赋予法理学研究以新的生命力。
葛洪义教授在评议中也涉及到法理学的发展方向问题。他提出,一方面,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专门性学科,需要具有自己的独立研究对象,因而法律和法学与政治之间应该保持一定距离。但是,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活动。它必须直面政治、经济、道德、宗教、文化等社会现象,从中获得研究主题与素材,为这些领域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提出解决办法。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法学在过去与政治紧密相联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合理的。而且,在今后,中国法理学研究不可能对国家的政治发展漠不关心,相反还会以自己的视角、自己的方式,通过学术研究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与人权事业。
七、对法学青年的希望
我国法学研究事业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一代代有志学人前赴后继,奉献自己青春和心血。
在大会上,著名法学家潘汉典教授以89岁高龄作了富有激情、热情洋溢的演讲,表达了对广大中青年学者和青年学生的殷切期望。潘教授回顾了自己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求学经历,以及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情况。他对中国当代中青年法学家的成就表示赞赏,包括季卫东、何勤华、米健等中年学者勤奋刻苦的精神和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潘教授殷切期望在座的青年学生刻苦学习,承担起中国法律人的历史重任。
李步云教授也对青年学生寄予厚望。他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未来的路还很长。中国法治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可能还需要五十年的时间。中国法治的实现也不可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一代代的中国青年努力奋斗。现在的大学生正处于20岁左右的青春年华阶段,其人生正好与中国法治从起步到变为现实的历程相吻合。中国法治需要青年人的参与与奉献。李步云教授引用毛泽东的名言表达了对青年一代的热切期望。青年是中国法学和法治的未来,中国法学和法治的未来也属于当代中国的青年。
八、其他
除了上述各位教授对上述主题的发言之外,还有几位教授也作了主题发言。广州大学董皞教授以"中国法治建设改革切入点的选择与路径探究"为题所作的演讲,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对改革中的利弊得失进行了梳理。西南政法大学王威教授以"法制进程和法理学的使命"为题所作的演讲,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种存在的问题和法理学研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他们的演讲引起了听众的共鸣和热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