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教授首先全面系统地回顾了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学30年的发展历程。他认为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经济安全和稳定,经济法学的产生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经济法的立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以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数量日益增加,内容不断充实,从而产生了经济法;二是已有一批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学者,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队伍。依据上述标准,我国在1979年后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学,并且历经了两个发展阶段:即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初步发展阶段和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阶段。在前一阶段,法学界形成了诸多"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如学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等,其基本观点在于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后一阶段,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形成了协调论、干预论、调节论等几种新的经济法理论。实践表明,三十年来中国法学领域的一个突出成就,就是产生了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学。如今,经济法学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正在被不断地深入研究,可以说已经形成了若干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成体系的经济法理论,无论在发表或出版的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甚至走到了世界前列。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杨紫烜教授认为,多年来,经济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启示我们,研究经济法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多维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考察方法、历史考察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等;同时,我们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积极开展各种学术观点的讨论和论证,敢于、善于创新,有力地推动学科发展。
漆多俊教授着重介绍了中国经济法30年来的理论创新,并指出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完备,结构合理,既吸取了世界各国百家之长又有独到之处,具有国际先进性。漆教授认为,一个学科能否建立起来关键要看其基础理论,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是深刻的,这无论是在总论部分还是在分论部分都有体现。我们所创立的经济法学科体系,可以与德国、日本等相媲,我们所构建的经济法学理论不断地被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活动和经济法的立法实践所验证。如今的金融危机更是一个例证,无论是美国的救市方案还是我国的四万亿投资,都说明了这点。对于经济法的本质,漆教授认为,它不是一般的关系法,不是工具,而是维权法,是维护民众权利的法,在这个维权法中,控权是一个关键因素,这是我国经济法学者基于国情而提出的独特见解。虽然国内外的良法都要求维权,但并未谈及控权,可实际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控权,如果没有控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将寸步难行。因此,中国的经济法有着明显的本土化特点,它不是简单的效仿其他国家的理论,而是深深的扎根于中国的土地上。为使经济法的这些理论创新为学界所认可,漆教授专门提出了"一体两翼"的观点,所谓"一体"就是要继续研究好我们的经济法理论,而"两翼"就是要加强宣传,澄清一些思想的混乱,同时,加强运用,将理论作用于实践。
王晓晔研究员以反垄断法为视角,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她认为,《反垄断法》应该被看成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源配置的方式已从过去的国家行政命令或者政府计划改为市场竞争,通过市场来调控国家的资源配置,通过竞争来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来维护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私法也在调整着市场秩序,但是反垄断法对市场秩序的调节与私法有着极大的不同,仅仅依靠私法来调控市场竞争秩序远远不够。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民法学界有学者也提出,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足以调控我们的市场秩序,包括市场竞争秩序,但事实远非如此。《合同法》固然重要,如果没有合同制度,一国的经济便无法发展,但是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垄断者,一个霸王条款的时候,《合同法》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合同法》所倡导的合同自由原则只有在市场有竞争、消费者有选择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物权法》的适用同样如此,尽管它是保护劳动者积极性,保护企业创新的根本工具和手段,但是当一个企业处于长期垄断的地位时,国家便无保护其权利之必要。可见,这些私法的适用往往需要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前提,因而,《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存在极为必要。实际上,《反垄断法》的出台也深刻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以及竞争自由。当竞争自由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发生冲突时,为保护市场竞争,前者往往被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推动中国建立生机勃勃的竞争性经济,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吕忠梅教授对经济法学未来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切入点,发人深省地提出了中国经济法立法与实践的关系如何处理,法律该如何回应现实的问题。吕教授认为,目前,我们虽然有了很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虽然能够解释现实生活当中的诸多现象,但是如何将经济法理论真正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将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法律,能够从立法到司法,将经济法理论真正得以贯彻和实施,内化为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思维,这一系列问题还没有得以很好地解决。例如,在立法上,"三鹿奶粉"事件虽然促使了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并即将实施,我们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加重了法律责任,但是,我们的监管体制仍然分散而低效;在司法上,我们的法院在撤消了经济审判庭后,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常常交错、纠结,难以厘清,不但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成本而且无助于问题的真正合理解决。因此,如果说,过去的中国经济法主要是侧重于引进、构建一些理论或制度,那么现今的中国经济法应该着重关注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司法、立法及现实问题,让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为社会、为我们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发挥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未来经济法学研究的方向。
顾功耘教授围绕其新作《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法研究的新课题》,阐述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法应有的作用及发展的空间与趋势,将中国经济法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所起的作用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相同背景下经济法所起的作用进行了比较,并指出我国经济法在应对现实问题方面还有所欠缺,经济法学者的责任任重而道远。顾教授认为,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法研究的新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应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将政府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调控不是随心所欲的,应针对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进行,并且应遵循法定程序;其次,应规范政府的投资参与行为,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方向、投资形式以及投资全程的监督等应有严格规范,以加强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复次,应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过于严格的监管会抑制市场发展,而放任不管又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无序,因此市场监管体制必须科学、监管理念必须正确,监管方式必须灵活、监管力度必须恰当,而这些制度都应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最后,应深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如何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体现社会的分配公平,如何协调这些原则间的相互关系,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此外,顾教授还就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具有战略性思维谈及了自己的感想。经济法并非中国独创,从此次经济危机来看,其实各个国家都存在经济法,而且实践中也都在运用,如美国《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等都属于经济法,都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但却未能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因此,我们应当宣传经济法的意识,从宏观思维、战略思维的角度关注经济法、研究经济法。
刘隆亨教授从剖析金融危机的本质入手,结合金融危机的产生根源、发展阶段和影响,分析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经济的处境及法律视角下的应对措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刘教授认为,金融危机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即爆发蔓延阶段、对危机反思和相持阶段以及复苏阶段。而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根源主要在于次贷危机、监管不力以及信息的蝴蝶效应。在此情形下,解决金融危机的对策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危机规律,强化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就业的法律保障,解决危机带来的就业问题;制定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改现行的隐形存款保险模式为显性存款保险模式,不仅使存款保险的银行体系安全稳定运行,而且在制度上规定银行出现危机时的清算程序以及破产银行的合法退出机制;修订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把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放在突出地位,发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职权,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构建我国信用卡安全机制,避免金融危机对信用卡行业的风险和威胁;最后,在与财税政策相配套的机制下,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向适度从宽的货币政策转变,同时,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三保"的实现。
庄咏文教授回忆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建立和发展的艰难历程。在全国政法院校中,华政是第一个将经济法作为单独一个系进行建设和发展的,培养了一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人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凝聚着几代人的心血。庄教授认为,面对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金融就像国民经济的血液,对金融法制的研究,华政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而此次金融危机也为经济法理论研究创造了很好的发展时机,诸多问题可以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如经济风险的估价、经济风险的控制、经济风险的预防以及经济危机出现后应急方案的制定等等,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前景广阔!
在点评阶段,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认为,宏观调控遵守法律程序的问题,便是政府控权、限权的问题。政府之所以要进行宏观调控,是因为市场缺陷,市场弊病,政府要干预,要调控,但是,政府也会出现失灵,因此,经济法不仅是干预市场的法,也是干预政府的法。从去年年底到现在,我们多次对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基准利润进行调控,税法方面去年年底也出台了增值税转型、印花税下调、存款利息税暂免等措施,这些都是调控政策,但是,我们到底采取了哪些法定程序?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和预算法定主义,我们确实还存有很多问题。就税法而言,税收最新的定义是税收是换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刑法中已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纳税义务罪。在这些基本理论不断更新的同时,我们的政府也应"与时俱进",4万亿救市方案毕竟是政府单方意志下的行为,在监管机制缺失的背景下,纳税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护,就理论而言,纳税人有监督用税权,但在这里却缺乏相应的机制予以保障,对此,我们应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