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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法学名家论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分论坛会议综述

作者:姚慧娥 冯佳斌
2009年4月24日下午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首届全国法学名家论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分论坛于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二楼圆桌会议室召开。本次分论坛旨在探讨和研究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中共同关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各院校之间建立更加广泛和密切的联系提供平台,进一步加强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本次分论坛在环境法学界引起了热烈反响。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的既有环境法学界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如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马骧聪教授、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郑州大学肖乾刚教授、原华东政法大学的陈仁教授等,也有活跃于我国法学界的中青年法学家,如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常纪文教授等。本次分论坛由马骧聪教授主持,分为六个单元,第一单元由郑州大学肖乾刚教授作"我与能源法和自然资源法"的报告;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作"中国环境法学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报告;第三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常纪文教授作"三十年中国环境法制的理论与实践"的报告;第四单元由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作"论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的报告;第五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作"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的报告;第六单元由原华东政法大学的陈仁教授等对本次论坛和环境法学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和期望。各位学者分别在以上领域中从不同的侧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展开深入探讨。

一、能源法与自然资源法

郑州大学肖乾刚教授在"我与能源法和自然资源法"的主题报告中认为,我国能源法与自然资源法这个两个新学科的创建从起步的时间来看并不比其他部门法晚,比如环境法并不比其他部门法如经济法滞后,几乎都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但是从法学名家遴选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法学界总共只有三位学者进入环境法学名家之列,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学家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的视野中,这说明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他主要以自己为例说明了我国能源法和自然资源法的发展历程,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对能源法以及自然资源法有全面、整体的理解。在1978年以后的二十年间能源法研究几乎没有系统的分析,只有某些对于某些课题和领域的研究。能源法的问题,主要兴起于第一次全球石油危机。而我国能源法起步于改革开放。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略,为了促进这一方略更好地实施,1980年原国家计委、科委和能源委等部委委托中国能源研究会,大约动员组织了100多名有关专家经过一年的努力撰写了《中国能源政策研究报告》,目的在于为中国能源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考察当时能源法相关的政策问题和制度缺陷,促进中央的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最后中国能源研究会研究决定委托肖乾刚教授等人研究能源法律问题,以纳入能源政策研究报告之中。在报告被中央采纳之后,肖乾刚教授作为国家能源立法的五人起草小组中的主要成员,主要从能源管理和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得出了按能源品种和能源流程的两种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发改委起草了1986年起实施的《节约能源管理条例》。而后司法部组织的《经济法》教材把肖乾刚教授等人研究成果作为能源法律制度部分纳入到教材之中。从实践上看,这是我国在教材中第一次提出能源法律问题。1985年,全国成立了经济法专业,把能源法与自然资源法都作为专业课列入课程目录中,司法部教材编辑部便委托肖乾刚教授主编《能源法》(1986年出版)与《自然资源法》(1988年出版)两本教材,这两本书开辟了能源法和自然资源法研究和教学之先河。但这两门学科再当时还不能广为接受。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这两个学科才得到了真正发展。在经过了多年的积淀,肖乾刚教授开始考虑如何把我国的能源战略、政策转变成具有系统制度规范和扎实理论基础的能源法律,所以而后与肖国兴教授共同出版了第二本《能源法》,将这一想法付诸实践。最后肖乾刚教授提到目前我国能源法研究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不到十位,希望年轻的学者和在座的同学都能投入积极进行能源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研究,真正将这一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认识好、发展好。

二、中国环境法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在"中国环境法学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中客观地指出,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转型期。但是环境法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第一,环境法学的地位与人们的期望有很大差距;第二,环境法学研究高级专门人才十分匮乏;第三,环境法研究长期低水平重复,缺乏扛鼎之作;第四,环境法学教育仍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五,环境法学科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然而同时,环境法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第一,科学发展观和"两型"社会建设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政治机遇。因为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来发展,环境法是保证人类按照自然规律的一个法律部门,环境法理应在"两型"社会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作出本学科的贡献;第二,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第三,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的增多为环境法学的教育提供需求;第四,环境法学科的扩张为环境法高级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条件。与行政法学相比,虽然环境法学的产生要比行政法的产生早十年左右,但是环境法的博士点的设立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却落后于行政法,使得环境法的发展与行政法的发展出现明显的差距。王灿发教授还对环境法学科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期望,希望全体环境法学者精诚团结、携手共进,共同为环境法学的繁荣发展作出各自的努力。

三、三十年中国环境法制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常纪文教授在"三十年中国环境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指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体系框架,一般是与该国的法律传统、环境问题的特点、现状和环境法的立法沿革密切相关的。1997年国家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目前,无论是从环节上,还是从整体的判断指标上分析,或者从实效上评估,都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制架构已经基本形成。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环境法律体系。接着,常纪文教授从基本原则、基本方针、体制、制度和机制等几方面动态地、综合地考察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监督六个法治环节的缺失,并对我国环境法治架构作出了总体判断:一是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和民主化大大加强;二是环境法治的理念有了重大转变,重视发挥依法办事的作用;三是不断调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体现了与时俱进性和指导性;四是注重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的衔接性和实效性;五是不仅重视立法,还注重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等。另外,常纪文教授还认为,应当培养加快培养环境法律人才,并输送到国家政法干部队伍中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也应与其他学科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防止本学科内的"自娱自乐"。他还特别指出关于环境法学的研究应当放到整个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去,应当考虑政治、经济等因素,如可以对环境执法中的"潜规则"、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基于此种认识,常纪文教授把1978年以后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分界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分界点是中国加入WTO;第三个分界点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四、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在"论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的专题报告中认为,确立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对当代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影响到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理论的许多方面,关系到当代法律生态化的进程和理论支撑。蔡守秋教授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第一,法律人模式的发展概况;第二,生态人模式的要点;第三,生态人模式的作用和意义。蔡守秋教授指出,目前主要有三种人性假设的模式:"经济人"、"社会人"、"主体人"。"经济人"模式又称"经济人"假设认为,人们总是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获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制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获得最大化的自身利益。所谓社会人是指负有社会责任的人,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追求社会安全、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的责任。所谓主体人,是指法律中的人都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如果说经济人主要是经济学家提出且主要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模式,社会人主要是社会学家提出且主要是运用于社会活动的模式,主体人则主要是法学家提出且主要运用于法律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模式。上述三种法律人模式,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和范围,都曾经起过并且今后还将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是经济人模、社会人模式还是主体人模式,都存在某些缺陷或局限性。所以需要引入生态人的概念。生态人不同于"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的生态人并不是理性人,而理想的生态人才是理性人,无论是一般生态人还是理性生态人都既可以是主体也可能成为客体。理性生态人是追求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要真正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要求生态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维护能力,即要求生态人成为理性生态人。生态人模式的形成,是对传统法律人的类型的扩充,如果说"个人"是法律的基点,"恶人"是法律的忧虑,"善人"是法律的乐观,"理性人"是法律的理想,"社会人"是法律的期望,那么"生态人"则是法律的必然,也是对"法律人"模式的完善。确立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对当代法律和法学的发展的主要意义在于生态人模式能够为建设"五型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简称"五型社会")的法律夯实法理基础。生态人模式与生态伦理接轨,有利于增强环境资源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五、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在"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的专题报告中,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先是漫谈了气候变化的成因及影响、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动向及政策展望等。接着他从自身参加能源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会议的经历谈起,阐述了关于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巴厘岛路线图的历史背景和意义,分析了欧洲、美国、发展中国家等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分歧,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角度探讨了历史贡献、人均排放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与消费者负担、污染转嫁与污染源转移等重要概念或原则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立法的关系。曹明德教授还介绍和分析了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对策以及国际上对此的反映,并对2009年哥本哈根的谈判进行了展望。曹明德教授进而具体阐述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排放贸易三种机制的基础上,重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均应遵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以及领土无害使用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并积极采取各种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曹明德教授认为,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抑制化石能源的利用,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通过排污权交易与受益者负担等形式,促进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实现,应综合运用减缓和适用两种应对措施,履行好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结合我国国情曹明德教授提到和谐社会建设中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并颇具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几项原则及制度。即生态可持续性发展、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市场经济、政府调控、生态补偿制度,以使我国在气候应对法律上有所建树,对内以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对外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六、期望与总结

在第六单元中,我国环境法学的第一代学者陈仁教授做了即兴发言,对我国环境法治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期望。他深情地讲到了"五个字"和"两句话"。"五个字"是"幸福与期望",即对自己能参加这个分论坛感到十分幸福,并且对中国环境法治的蓬勃发展怀有殷切的期望。陈仁教授还希望自己还能参加第二届的全国法学名家论坛。最后,马骧聪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六个单元,高度评价了专家学者所做的上述报告,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历史发展进程和所取得的可观成绩,这有赖于老一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者的毕生的努力和无私奉献,然而对于现存的严峻局面,中青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者责无旁贷,任重道远。最后,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负责人姚慧娥代表主办方发表了热情洋溢的闭幕辞,宣告首届全国法学名家论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分论坛圆满结束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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