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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民事诉讼法学分论坛综述

作者:洪冬英
民事诉讼法学分论坛围绕此次法学名家论坛的主题“曲折•磨难追求-新中国法学六十年”,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桂明教授的主持下,出席论坛的专家们对六十年来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进行了回顾和展望。

江伟教授认为,虽然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划分,但他认为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历程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一是初创阶段,一是立法已经确立了之后的一个注释法学的阶段,一是从注释法学向理论法学迈进的阶段。初创的阶段,是从建国以后一直到民事诉讼法学起草、公布这个阶段,这个阶段实际很长,但最主要的就是初创阶段学习苏联法的这个阶段,对于学习苏联的问题现在有很多人有很大的反感,特别是我们现在一些学者把我们民事诉讼法学在初期学习苏联当作一项大的罪过,但在当时国际与国内情况下,学习苏联没有错,而且苏联原来也是从大陆法系改造过来的,它留下了很多大陆法系的痕迹,在我们当年那种状况之下,学习苏联有什么不可以呢?而且我们当时是一片空白啊,所以对这个问题我觉得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那么就是今天来讲的话,我们回过头来看,也无非就是那么几个问题,一个就是过分强调了法官的职权,就是这个问题,就中国的国情来看,你让当事人去扮演主要的角色,表面上看是抬高了当事人,实际上是把当事人陷于一个十分不利的地位,就等于说,让他自己说,你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说不清楚就败诉,你究竟是帮助当事人呢还是害当事人呢。而且与我们过去传统的做法是契合的,因为我们国家就强调法官要调查,要亲自勘验现场,了解一些细节,像我们中国历史上一些大清官,包拯、海瑞、不都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我们古人的好东西就不能学了?一提到这些就认为是老古董了,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我们法律文化的一些精髓。所以最近有一个学者写了一篇论文,是法制史的,写清官好,我觉得这篇文章写得好。第二个阶段,我一直觉得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和民事诉讼法同步,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才开始形成和发展,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些人很偏激,在那么一段时间之内,从1982年3月份公布了民事诉讼法的试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试行一直到1991年以后都还算是新法,所以这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的著作都是释义形式的。第三个阶段就是说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在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因为这个学科一直受到冷遇,我们法大的杨荣馨老师有一句很经典的话,我经常重复他的话,就是我们民事诉讼法学就是轻中之轻,我觉得说得很经典。什么叫轻中之轻?第一轻,我们是“民”字号嘛,就是比较轻的啦。那么在“民”字号里面还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呢,重实体轻程序,这不第二个轻嘛。这就是叫轻中之轻。所以正因为这是个轻中之轻,所以也引发了民事诉讼法学者一个奋进的力量。

江伟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到今天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我们对我们在实践当中发生的问题我们都没有能够从理论上进行解释,我举个例子,比如当事人的问题,比如民政局能不能当被告?民政局替流浪汉主持权利,是不是公权侵犯了私权?像这种问题我们都没有很好地研究。另外比如三鹿奶粉这种案子应不应当受理?就是群体诉讼在中国是不是能够适用等等很多的问题。所以我觉得目前我们最大的一个问题现在每一个学生学到这个学科的话一定要注意联系中国的实际,只要能够把实际问题解决了,这就是理论。

常怡教授则认为,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是不平凡的60年, 60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一个是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29年,第二个阶段是从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一直到现在的30年。29年里面还可以细分,但是基本上是没有定下来要建设一个法制国家,这个思想在党中央没有解决,我们国家那个时候是搞一搞,轻一轻。当时毛主席是批了个文件,有两句话“有事办案,无事办生产”,法院和检察院才保留下来了,不然法院当时就要取消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依法治国,要搞市场经济就离不开法律。我们民事诉讼法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没有纠纷的社会在世界上很难找到。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一个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立法,82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开始试行,92年又修改《民事诉讼法》,这个阶段成就是很大的。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教材,以后又写了不少文章。到1993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又取得硕士、博士授权,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于1995年首次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我们西南政法大学成为3个博士点授权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在前几年就有了,但是民诉没有导师,杨荣新教授、江伟教授和我三个人通过学位委员会定为博士生导师。自有了博士生以后,这个学科研究水平也就上了一个大的台阶,我有这个感觉,也出现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现在很多学校都有了博士点,还有派出国外学习回来的一些同志,因为这个改革开放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改革开放,学术领域也有个改革开放。这个时候就提出个新任务,要学习西方,随着西方民事诉讼理论的介绍、翻译过来,这个时候是比较缭乱的,我们需要学习、识别。总的来说,我们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在60年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司法改革中也有些问题,说我们培养的人是搞学理、低能力,说学理是上去了,但是办事的能力是低下的,说今后的发展要注意这个问题,从大学出来是该马上服务社会的,为社会解决问题,你要教他解决问题,怎么样解决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有待实践来回答。这几年来,司法实践部门的调解少、判决多,这个本来不是怪我们培养的学生他不具备调解的能力,是你实践部门的指导思想有问题,你们强调一判了事,省事,这个怎么能怪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力有问题?这个问题我不能同意他们的指责。他们现在一强调要加强调解,上海的调解工作就搞的很活跃,我看了一下他们的材料,他们搞的很好,比例一下子就上来了。

我主要是讲了两个大的阶段,这60年是在不平凡中发展起来了。这样走过来以后,那么下面怎么走呢?我的看法是,第一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是要依法治国,这两条是定了的,还有一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的其一是宪法法律至上,这些都是定了的。我们民事诉讼法学里面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断的完善,需要搞一个更好的《民事诉讼法》,也就是第二个层次是要加强我们的立法研究。第三个层次是我们要加强我们的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包括大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我们人才的培养是需要既懂得中国的国情中的一些实际内容,又要学习外语,了解世界的情况。现在信息化时代要求我们掌握很多知识来解决问题。你像世界经济危机中的理念,在08年上半年、07年下半年已经发扬到法院了,特别是上海和沿海地区,都在一直讨论怎么样去解决危机。所以真正有用的人才还需要不断培养自己,要求自己,在立场、观点、方法上下功夫,在立场上,我就和我的研究生反复强调,要站在人民和国家的立场上、甚至全世界的立场上来解决问题,立场不同,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不同。

田平安教授首先指出,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应该说不仅仅是大陆,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等等,田平安教授对阶段的划分和江伟和常怡教授稍稍有一点区别,个人认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史能够分成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萌芽阶段,第二个阶段我称之为曲折阶段,第三个阶段就是毁灭阶段,第四称之为苏醒阶段,最后一个阶段是发展阶段。那么我之所以这么划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在当时每一个时段里面的特点表现所做出这么一个划分。

在萌芽时期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直到1957年,可以称之为民事诉讼法学的萌芽阶段,这个时候虽然没有《民事诉讼法》,但是有民事诉讼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他的首要任务是要巩固政权,发展生产,那么当时重点倾于是相当突出的。由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各个方面的一些原因,在民事诉讼这一块没有提到相应的基础,但是有一些萌芽,比方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等等的出台。在学术上,刚才两位老师也讲了我们在外交上采取的是一边倒,倒什么?倒向苏联。因此在法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这方面我们也借鉴或引用了大量的苏联的民事诉讼的一些著作。比方讲克列曼的《苏维埃民事诉讼》、阿布拉莫夫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以及顾尔维奇的《诉权论》等等这些,都是在这个萌芽阶段引进来的。就中国法学教育来讲,在这个阶段全国对法律院校进行了一些调整,除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学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还新设立了新的法律学院四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在所有这些院校也开设了民事诉讼课,尽管这些课程没有以民事诉讼法为基调,而是以当时所有的政治为基调,这个时期我把它称之为萌芽阶段。

第二个阶段就是1957年至“文革”前夕,我把它称之为民事诉讼法学遭遇曲折的阶段。为什么说它曲折呢?1957年有一个“反右”。在反击右派这么一个运动之后,紧接着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方面发生了一些偏差,提出了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要的口号。阶级斗争要天天讲,人人讲,年年讲。在对外要反击修正主义,对内主抓阶级斗争。因此对民事诉讼这一块、民事这一块和建国初期比较是退步了,而不是进步了。有数据表明1955年受理的案件比1954年下降了4%到5%。我们有一个研究,在这个曲折的阶段,民事诉讼法也受到了曲折,然而人民调解却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非常反常的现象!为什么?我自己思考了恐怕有两点。一点是我们客观上有民事纠纷需要解决,既然你不重视诉讼,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第二点中国共产党具有搞群众运动、发动群众运用这么一个传统优势,所以说处理民事纠纷也要动员群众来整。于是调解的16字方针在这个时期形成了。这是我理解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文革”十年,民事诉讼法学的毁灭期。这个时期谈不上民事诉讼法,我就不用细讲了。包括我们的院校,包括华东包括西南都彻底的关闭了、倒台了。这个公、检、法被砸烂了,我就不用多说了。民事诉讼法学就更谈不上了。

关于复苏阶段,是1976年至1991年这么一个阶段,称之为民事诉讼法学复苏时期。在这个时期,由于党的工作中心由以阶级斗争为重点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主要基调和主要任务,由于这个政治形势的变化,所以从上到下我们比较强调法治的方法,邓小平在这个时期有很多个说法,也有很多个语录,比方讲邓小平说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它各种必要的法律等等,那么在这个指导下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在1982年诞生了。我个人认为不能低估82年这部《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它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里程碑,它的意义来是功不可没的。立法者有效的推进,促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活跃,有各种各样的什么普及也好,知识问答也好,总之,过去没有见到的在这个阶段出现了。我们的老同志压抑了几十年的时间,那么在这个时候也纷纷著书立作,不少东西在这个阶段产生,比方讲《民事诉讼法通论》(柴发邦等),《民事诉讼教程》(刘家兴著),《民事诉讼法教程》(柴发邦主编,常怡、曾昭度、江伟任副主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西南政法大学办了一个民事诉讼法研讨班。现在全国活跃在民事诉讼法学舞台上不少的人都是在这个班受训出来的,可以这么说!这个在这个阶段是很了不起的,出现很多研究成果,我称之为复苏阶段。

第五个阶段可以说是一个大发展的时期,从1991年开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试行稿变为正式稿,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形势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必然出现一个大发展的阶段。在这个大发展的阶段里边,我认为表现在这几个方面:著书立作的多了。据我的统计在这个时期的学术论文有上千篇之多,民事诉讼法的专著也达到数十本之多。而且涌现了一批高水平的民事诉讼法教程,同时比较性民事诉讼研究在这个时期也涌现了。比如《日本强制执行法》、《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大陆与港台民事诉讼制度》,还有《法国民事诉讼导论》等等这么一些引进国外的、具有比较性的书籍都出台了。我们还翻译了不少外国的原著,比方讲王亚新译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还有王亚新、刘荣军译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等等。在这个阶段我觉得还值得一提的是撰写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人才以及教学的人才,他们都达到了一个腾飞的阶段,我们原来的仅仅有硕士点,在这个阶段开始有了博士点。就培养硕士、博士的数量来讲,目前这个资料是不公开的,我还没有统计起来。我估计博士生是几百名,硕士生那就是上千。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队伍,过去长期以来,按江老师的说法我们民事诉讼法学是小中又小,我们过去是和刑事诉讼合在一起称之为诉讼法学研究会,在这个阶段我们在诉讼法里面又单设了一个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紧接着在2007年,我们单独的承办了一个民事诉讼法研究会,这个是不简单的。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和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现在是分道扬镳,并驾齐驱了。这个是很不简单的一个东西,是一个大发展的阶段。

综上,我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史分为这么五个阶段,经过这五个阶段的梳理,我个人认为从中有几点启发。我只点一下:第一点,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中国这个土地上,民事诉讼法是社会的重要调节器,它的发展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它必然要出现,必然要完善。第二点,民事诉讼法学6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能不能发展,发展的怎么样,与国家的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第三点,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也表明,繁荣民事诉讼法学必须要从教育抓起,没有人就谈不上繁荣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还告诉我们,要繁荣民事诉讼法学必须要重视民事诉讼的立法。所以在当前以及今后的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修改《民事诉讼法》就是落在我们身上的一个重要任务。第五条的经验我认为要贯彻民事诉讼法,必须要强制强化民事司法。因为中国法院系统的能量是太强大了,关于太强大的具体内容我就不展开谈了。第六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历史告诉我们,要繁荣民事诉讼法学还要加强理论研究。就理论研究而言,当务之急是有两点:第一点是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第二点是要重视强调社会调研。我经常跟我的研究生讲,要强调社会调研,不要写论文的时候(不管是写硕士论文还是写博士论文),先罗马,后外国,然后把中国的事情骂一通,提出一点建议,这几段就完了。这样几个公式化的东西不行,其实中国有中国的很多东西值得我们总结,值得我们研究,比方讲调解。纵看我们中国民诉法研究的几个方面,解放初期我们是倒向苏联,以苏联的东西为我们的东西,以后是英美法德日,以他们的东西为我们的东西。那么我觉得下一阶段除了要继续的借鉴以外,重要的是研究我们自己的本土的东西来完善我们的司法。

谭兵教授结合自身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教学经历,提出我们新中国民诉法学的60年是经过了几代人的传承逐渐发展起来的,第一代的法学专家就是江伟老师、常怡老师,杨荣新老师,刘家兴老师、柴发邦教授,和其他教授。他们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奠基人。光有一代是不行的,还要有二代、三代、四代要传承。第二代是60岁左右的吴明童老师和我,而田平安教授在年龄上说是属于第二代,他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诉研究生,是新中国第一个民诉研究生。第三代就是陈桂明教授,是我们新任民诉法研究所的会长,以他为代表的一批人应该属于第三代。还有第四代,30来岁的,恐怕是应该属于第四代,这个是我个人的看法。民诉法是经过几代人不断的传承、不断努力才有今天的良好局面,但是第一代的功劳是功不可没的。

  同时指出,民事诉讼法学还有一些重大疑难的理论问题需要攻坚,需要中青年学者,尤其是结合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实际进行有效的研究。

宋朝武教授侧重从社会变革来促进民事诉讼法转型,将民事诉讼法分成了以下阶段:1949-1978年,依靠民事司法政策及民事诉讼法实践的停滞;1978-1981年,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复苏阶段;1982-1991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与超职权主导阶段;1991年-2002年,民事诉讼法典颁行与诉讼的职权主义进行阶段;2002年至今,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开展的阶段。

吴明童教授认为第一个阶段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级阶段和开始阶段,是从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的!

第二阶段是从1979到1982年的试行阶段,而1991年至今,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大发展时期。现在是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阶段。

叶自强教授结合自己对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研究,探讨民事诉讼法学的下一步研究应该自己来创造一些东西,觉得我们应该有能力来创造,来追求。叶自强教授尤其是结合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研究与立法强调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有自己的体系。

到场的来自实务界的嘉宾和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调解制度在当前的运用和理论研究、再审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及证据问题进行了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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