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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学术研讨会召开

2006年11月13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亚洲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中日企业法研究第三次研讨会——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学术研讨会在法学所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是亚洲法研究中心“中日企业法项目”举办的第三次学术交流活动。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高级法官应邀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来自部分日本企业的代表、法律实务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学者、研究生约3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邹海林教授在其主题发言中,主要阐述、说明了新《破产法》的理念和修改中的亮点。其中理念的转变包括四个方面:1.由差别待遇向平等待遇转变;2.由司法主导型向私法自治型转变;3.准确定位破产程序的非争议性;4.由清算型法律向再生型法律转化。而制度设计的五个亮点有,1.平等适用于所有法人;2.债务人选择的程序多样化;3.破产财产争议的解决排除于破产程序;4.重新设立了管理人制度;5.以企业再生为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高级法官则着重从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角度指出破产法的本质属性,以及借鉴外国一些成功经验,使破产法更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主题发言后,与会者就新破产法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法学所所长助理张明杰教授、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合伙人射手矢好雄律师共同主持了会议,并分别就主题发言做了精彩评论。

    (许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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