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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

作者:王利明
和谐社会是人们长久以来的向往。在古代哲人的眼中,理想中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田园牧歌式的社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的理想社会图景中,人治的手段足以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然而进入近代社会以来,随着大工业的勃兴、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也加剧,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熟人社会的解体,也使得传统的人治手段难以奏效。而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厉行法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与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当然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规则约束下的状态。[01]有秩序的社会表现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健全有序,社会运行健康而有规则,经济的发展稳定并有活力,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人们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社会有一套公正的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机制。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法律规则。当前,为维护良好的秩序,有必要建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能为人们所信仰;建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机制,尤其是执法机关要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依法建立公正廉洁的法治政府;此外,还需要培育法治观念,为制度的形成奠定坚实的观念基础。
    第二,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社会的和谐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公正既包括政治层面上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权利分配的公正,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利益分配的公正,其所包括的内容非常宽泛。丧失了公正,社会成员就容易产生怨恨情绪,可能引发社会各种矛盾,从而就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秩序。当前,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如果连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的司法都出现了不公正现象,则不仅立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不能实现,而且整个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也难以维持。罗尔斯曾经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02]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原因和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增进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利用公正的司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
    第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以人为本应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非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们人格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当前,在法律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尽可能地尊重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原则上不进行干预。只有在当事人出现纠纷之后,国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解决纠纷。在正确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保护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03]
    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保障权利、约束公共权力,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不仅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其权利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这正是现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的充分的全面的保障。二是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在我们这个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因而保护公民权利的前提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期,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举措还在于要建设法治社会。当然,法律手段也有其局限性,如过于刚性,则难以全面地兼顾情理。时常出现的情理与法的冲突,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设法治社会,还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之外的调整方式如道德等的作用,可见,应当将法治社会建设融入和谐社会的创建之中。
    
    
    注释:
    [01] 参见纪宝成主编:《转型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秩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02]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03] 叶长茂:《构建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载《东南学术》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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