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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民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兼谈学习董必武的民主法治思想

作者:刘海年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对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可靠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认真学习董必武的著作,研究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和谐社会,一般说是指社会共同体内各种要素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社会。实现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也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使命的应有之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指出:“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共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合,使全体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1]他们还指出,这一社会“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交际方式等等——中间承受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2]使“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3]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社会生产关系密切联系。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从历史发展看,当人类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当然奴隶是奴隶主的物),人的发展受到极大局限;资本主义改变了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公开不平等为特征的社会制度,但取而代之的却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人极大地受制于资本。社会主义使人摆脱旧的生产关系,能使生产力高度发展,并使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现实前提。所以马克思认为,只有推翻人剥削人的阶级压迫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开辟道路。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沙皇统治,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基础。之后,制定宪法,颁行法律,在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思想指导下,迅速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提高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天地。不过,由于社会主义建设无经验可循,更由于斯大林等苏共领导人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所陶醉,认为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展,阶级矛盾和斗争愈来愈尖锐,在“肃反”的名义下大肆迫害高级干部、知识分子,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之其后继者不能正确对待历史问题,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重要性认识不够,领导不力,致使人民生活水平降低,人心涣散,社会出现了严重不和谐。在西方价值观的影响下,社会主义发展遭到了挫折。
    
    1949年新中国诞生,是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马克思主义在一个东方大国取得的最伟大胜利。建国前夕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国面临的矛盾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4]今后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把一个落后的农业中国改变成为一个先进的工业化的中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毛泽东说:“我们的目标,是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5]此时,在全国人民面前展现了一幅美好的社会主义图景,极大地鼓舞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不幸的是,当毛泽东同志提出认真总结苏联共产党所犯的错误教训,认识到斯大林提出过渡时期“阶级斗争愈来愈尖锐”,搞肃反扩大化是错误的同时,却在中国不适当地强调阶级斗争。由在政治运动中扩大打击面,发展到“以阶级斗争为纲”,发动“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遭到严重破坏。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基本路线。继而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小康社会,使“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极度不和谐得以根本扭转。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的报告,之后又载入国家宪法。报告还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即:“根据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建党一百周年和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的发展目标,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6]根据十六大的精神,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胡锦涛同志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7]很显然,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社会”是指全面小康实现后,与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并列的人民生活达到的一定水平、一种状态。对“社会”一词是从狭义上使用的,很大程度上是指物质关怀和社会保障。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一词,是广义的,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它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经济、政治、科教、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民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公平和正义得到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样,十六届四中全会就进一步发展了十六大提出的和谐社会思想。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中的阶段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也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出的,但却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新概括、新总结,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建设的总方针、总目标。遵循这一方针,将使党在今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更加自觉地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民主和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系统工程。它以人为本,内容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和社会建设,过程中要承传本国的、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在上述诸方面和相互关系上,人是核心,人民是依靠,人民的权利保障是出发点和归宿。以此根本方针为指导,胡锦涛同志在阐释和谐社会的内容时,把民主法治放到首要位置,这是对民主法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民主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争取人民民主,并注意法治对民主的保障。1954年毛泽东在总结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的历程时曾说:“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来就是争这个民主。从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这个期间是一个高潮。那个时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军阀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要民主。”[8]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获得成功,获得胜利的中国人民先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后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的我国现行宪法的总纲,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总纲还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不断重申和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9]再一次重申了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尽管如此,无论在理论界或国家工作人员实践活动中,仍往往偏重于强调民主法治的功能。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放在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位置,这就告诉我们,民主和法治不仅是工具和手段,也不仅仅是方略,而且是理念、是制度、是目标。这就既在功能上,同时也在价值上强调了民主法治的重要性。
    
    党和国家把民主和法治列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位置,从根本上突出了“以人为本”和“主权在民”的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作为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和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人民既然“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就要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10]并使“全体居民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1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将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制定成宪法和法律,变成规范明确的国家意志,然后以说服教育和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这种意志得到一体遵行,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得以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和谐。
    
    民主与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它不仅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一旦形成,“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积极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12]经济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也是人的解放的物质条件。“民以食为天”。马克思在谈到人的解放时曾说:人的解放是由工业、农业和商业状况决定的,“当人民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穿住在质和量上得到充足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13]总结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必须实现社会与经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历史上积累的许多问题是靠发展解决的,现在面临的、今后还会出现的问题,仍然要靠发展来解决。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协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关系;需要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需要协调中央与地方,中央、地方与基层的关系;还需要协调经济领域各产业以及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这一切都需要通过民主决策和法律调控来解决。此外,适应上述诸方面发展的要求,或者说与上述诸方面发展相联系,和谐社会建设还要求公民思想道德及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涉及从个人到家庭、群体、民族、人类的关系,涉及人类与动物界及整个自然界等诸多方面的关系。这也需要通过民主法治予以协调和保障。
    
    正因为民主法治十分重要,所以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不断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并结合中国实际,通过宪法和法律,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民主制度。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宪法和法律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决定重大事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代议制”或“代表制”民主。其次,我国的民主制度还包括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新民民主义时期统一战线的继承和发展。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对国家事务有参政、议政权。其委员的产生及其运作基本上是采用协商方式,属于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制度与我国20余万个社会团体实行的协商民主相结合,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此外,我国特别重视基层民主。基层民主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镇居民自治民主,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制度。基层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和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的拥护和国家的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14]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代表制民主,人民政协和广大社会团体实行的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丰富内容。以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通过制定实施宪法和法律,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并将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民主与法治不仅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胜利发展,促进了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改善,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且在当今世界,民主与法治成为综合国力中软实力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加强,还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董必武的民主法治思想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在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重视实现社会和谐,尽管曾走过一段弯路,但毕竟功勋卓著。在民主法治领域,董必武是光辉榜样。他的著作和实践对和谐社会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董必武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立场,顺应时代潮流,为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奋斗终生。从青年时代参加辛亥革命、反对北洋军阀,后来接受马克思主义加入中国共产党,反抗蒋介石对革命的屠杀,抗击日本侵略者,参与组织领导解放战争,直到建立新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他由一个民主主义者锻炼成长为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家。无论是身处革命根据地还是国民党统治区,无论是在激烈的战火中还是和平时期,无论是身居国家领导的高位还是受冷落处于逆境,他都矢志不渝,忠于党和人民,以其丰富的法学知识在不同时期从不同的角度为革命和建设默默奉献。在他身上,既表现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高瞻远瞩和无产阶级革命战士的坚韧不拔精神;又蕴含着中国优秀分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骨气;还渗透着普通劳动者的诚实与宽容品德。这使他在对敌斗争和民主法治建设中,既能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又能做到柔中有刚,宽严适度,表现出为国为民的高度责任心,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为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立丰功伟绩。董老的一生就是一曲动人而和谐的赞歌。
    
    第二,董必武十分重视人民民主,重视民主政权建设。“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15]而革命政权的根本问题则是体现人民的意志,亦即民主问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董必武曾担任中央苏区的政法领导职务。抗日战争时期,他虽然长时间在国民党统治区与国民党政府周旋和做统战工作,但仍关心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解放战争时期,他回到解放区后担任华北人民政府的领导工作,直接领导革命根据地民主建政。新中国建立前后,他以华北解放区民主建政经验为基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倾注了大量心血,总结出丰富的经验。董必武在谈到政权之于人民的重要性时指出:“一切革命政党,最重要的问题,是夺取政权。”[16]但是,在夺取政权之后,一定要维护这个政权,巩固这个政权,发展和建设这个政权。至于如何建立、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鲜明地指出:只有“能够发挥四万万五千万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民主制度”。而如何实行民主,董必武较早地提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最便于广大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组织,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才能符合新民主主义的要求。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 [17]这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为了使革命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董老还强调统一战线的重要和与党外民主人士的长期合作问题:“统一战线是我们党的基本方针”,在民主建设中,从中央到地方,特别是县以上的地方,所要建立的政府,一定是人民民主联合政府,一定要包括民主人士在内。[18]董老的思想不仅在当时他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中得到了遵循,在后来的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中也得到了体现。为了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他还强调要处理好党政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对由其选举产生的政府的监督权。他认为党领导国家政权,决不是说把党和国家政权看作一个东西。“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它并不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19]“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职能和国家机关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20]实践证明,把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混同起来,以党的机关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不仅影响国家政权机关职能发挥,也势必削弱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作用。至于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董老特别强调政府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政府的工作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的,政府才能做,没有规定就不能做。如果有紧急措施,做了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错了要批评,一直到受罢免处分。董老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从争取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到巩固、发展人民民主政权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是今天也仍闪烁着光辉。
    
    第三,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基础。作为前清秀才,他具备了深厚的人文学底蕴,曾留学外国研究法律,有精湛的法学专业知识。之后,长期担任党和国家政法部门领导职务,主持立法和司法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著述是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其法学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立法方面,董必武指出,新政权一定要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有法可依。“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造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21]新中国建立前夕,他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起草,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新生的人民政权立法奠定了初步基础。不过,建国初期形势复杂,阶级斗争尖锐,进行城乡民主改革,解放生产力,“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在此情况下,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城市开展了打击封建把头的民主改革,全国开展了镇压反革命、“三反”和“五反”等群众运动。这些群众运动成绩是巨大的,但也有些负作用,如出现某些过火行为,助长了一些人轻视法制的心理。因此,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后,董必武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的名义向中央建议:在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大体结束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必须用而且可能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施行,并且用以保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后,董老多次参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和补充,主持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年轻的共和国立法做了奠基性的工作。
    
    制定法律是为了贯彻落实。董老一直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并提出了人民司法思想。他说:“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22]这样,他就把依法办事与人民权利、与新民民主义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联系起来,并指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针对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建国之初不重视、不遵守国家法制,一些党组织对这种现象的危害未予以足够的注意。他严肃地指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甚至提出这些人违法犯罪要加重处罚。现在看来“加重”处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合,但却表明了董老整肃党员和官员无视国家法治以至于违法犯罪的决心。为了实现依法办事,他还要求“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还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直到敢于(要求)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23]董老的这些话,让人耳目一新,与当时国民党政府欺压群众、官官相护形成鲜明对照。如果说依法办事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和全体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普遍要求,那么人民司法思想则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根本指导思想。他说:“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24]这里,他既提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方针,又指出了人民司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正如今天所遵循的“司法为民”。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制定了法律,确立了司法原则的前提下,要使法律真正成为裁决诉讼案件的准绳,使公平和正义得到伸张,必须建立实施法律的机制,培养合格的司法干部。为此,在他主持下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地领导和加强这一工作,并采取必要办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25]《指示》还对司法干部培养、调配,以及经费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在人民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司法干部奇缺的情况下,对干部的来源,他提出通过对旧司法人员改造,从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和加强法学教育培养年轻干部加以解决。实践证明,这一指示的贯彻执行对人民司法思想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在我国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中最为系统和完整,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56年9月,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是其民主法治思想的集中体现,其中强调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和严格守法,成为邓小平1978年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思想理论基础。董老的这篇讲话和他的著述中的其他法治理念,虽然曾被忽略,但由于它融汇了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经验,反映了人民的意愿,饱含着真理,其目的又是为实现民主、厉行法治,所以当历史长河的激流拂去掩盖在它上面的尘埃之后,更显出了璀璨夺目的光辉。董老的法治思想将永远是我国民主法治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丰富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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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49页。
    
    [4] 《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38页。
    
    [5] 《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15页。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7]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据新华社电)。
    
    [8] 《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9]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11] 《列宁全集》,第28卷,第111页。
    
    [12] 《列宁选集》,第181页,第3卷。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68页。
    
    [1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32页。
    
    [15] 《列宁全集》,第24卷,第18页。
    
    [16]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页。
    
    [17]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18]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9页。
    
    [1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20]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2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22]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419页。
    
    [23] 《董必武选集》,第55-56页。
    
    [24]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25]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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