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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共振

作者:霍宪丹
一、关于和谐
    1.从系统的观点看,人类文明系统的构成可分为五个部分: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人的系统(包括人才与人生系统)和环境系统。和谐不仅是各个系统及其各个系统之间的和谐,而且应当是人类文明系统自身的和谐,即文明的和谐,这是系统的最高目标。各个部分和局部的和谐,都必须服从服务于系统的最高目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推进的目标要求,并在社会建设的层面上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涉及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2.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会有纠纷、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异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由于社会地位、利益、权利,以及基因、性格、个性、成长过程和环境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个体和利益集团。如何面对并解决纠纷、矛盾和冲突,都涉及和影响和谐。可以说影响和谐或称为不和谐的的因素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类型的。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问题,应当采用与之相适配的办法加以解决。
    3.从物理学的角度看,和谐产生共振,和谐与共振是一对范畴,是双向的,互适的。和谐也是一种平衡的状态,平衡是和谐与共振的一种状态,会产生共识、共享、共处、共存的感受、感觉。和谐的状态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和谐是一个过程,是从不和谐到和谐,又出现新的不和谐,再发展到新的和谐的往复上升的过程。人类社会或事物的发展总是从平衡到不平衡,由不平衡到平衡发展转变的。其中既有和平的发展,内在的互换,也有非和平、暴力的破坏性的革命式的转化。人类进入原子核武器时代,国际争论、冲突,不能再简单地使用武力,而是综合国力尤其是国家软实力的竞争,往往是非对称、非线性的运行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应当追求国家间的和谐,走和平的发展道路。
    4.实现社会和谐,当前主要涉及利益平衡,更涉及权力平衡、制度平衡和价值平衡,涉及文化、文明之间的平衡或互适。
    
    二、关于建立纠纷解决体制与和谐社会
    1.社会纠纷、矛盾、冲突是分级、分层和分类型的,同样,纠纷解决的方法机制和制度也是分层次的。在当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分为协商、调解、公证、仲裁和诉讼。诉讼决不是唯一的和主要的解决手段,但却是最终的最权威的纠纷解决制度。
    2.不论哪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由三个核心要素构成的。一是认定争议的事实及相关专门问题的证明方法和手段;二是相适配的规则,如道德的、习惯的、民间的、传统的、准司法的和法律的等等;三是中立的第三人,即调停人、仲裁人和法官,作为第三人,关键在于中立,中立才能公正,公正才有权威,这也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
    3.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客观程度最高的可量化、可检测的技术证明手段,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司法证明制度,在法定的七种证据中,具有特殊功能和作用,因而在发现事实、认定事实和识别判断其他证据材料和证据方法中,发挥着关键的至关重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
    4.建立科学权威和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目标。它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可以说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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