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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述要

2006年11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京举行"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来自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以及国内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共计50余人与会。
    与会学者围绕和谐社会的法理基础、和谐社会与宪政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和谐社会与部门法制度建设四个分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讨,分析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法理基础,提出要发扬民主、厉行法治,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会学者从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实践的视角,研讨了宪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影响、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建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处罚权正当化以及非物质文化的刑法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以下,就会议内容述要如下:
    
    一、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法理思考
    
    与会学者认为,从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要建立有效的法治基础,不断丰富民主权利,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
    有学者通过从法理学角度界定"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认为"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具有多方面的历史与现实背景。"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的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又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
    有学者提出,和谐是与平衡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是二元的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需要协调。和谐不是无原则的,不能无视社会的差别和矛盾。"兼容社会、兼爱社会"可能在客观上会抹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承认社会存在利益的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而不是靠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不是以压迫群众以使权贵的势力稳定的"和谐"。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的过程。
    有学者深入阐发法的和谐价值,指出法的适用的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但是正义的实现需要效率,没有效率的正义是不能持久的,不能被短时间内看到的正义是很难被大众所接受的。法协调双方的矛盾,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
    有学者提出,法律人应该思考在和谐社会中做什么和能做什么的问题。目前,制度建设问题主要是法治建设问题,法治是推进政治改革各方面的切入点。促进社会和谐,更多地需要用建构主义思维对待改革发展问题,要思考在解构旧东西时拿什么来建构和发展。遵循建构理念是法学界的使命。法律人不仅要有应然的理论,还要抓住可然的机遇。邓小平南巡讲话后的十年中,法学界抓住机遇,使得法学发展大踏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今天,法学界要认清形势,大有作为,迎接法治时代的到来。法治时代需要我们形成共识,团结起来共同建设,需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来建设。中国法治与和谐社会构建正在考验着我们法学界、法律人的智慧。
    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保障。和谐社会构建中,需要加强研究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问题,要从领导组织、目标规划和实现保障上研究如何促进。要研究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问题,从如何加强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上着手。立法工作的改进是立法中长远、基本的问题。立法要对实质性问题,尤其是直接面对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不能成为单纯的起草机构。最薄弱、最需要加强的是司法行政制度的完善。司法应当按照其规律和特点进行。律师、劳教、司法鉴定等制度与司法有关但是关系不大,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在没有律师的地区,国家应该设立国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有学者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深入探讨了"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隐含意义和相互关系,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是通过一个具有国家权威的法律治理来实现人民的幸福,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保障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在合法限度内的最大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构建的是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的生命价值、内在需要和社会德性都能得到满足的社会;对于和谐社会,只有通过真正实施法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才能实现。和谐社会并非意味着没有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而是意味着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纠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任何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政权的行为,都能够依法公平、正义地予以制裁。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建设的繁荣昌明,公民权益的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学家应当深究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的内涵、获取其预期的价值、洞察其隐匿的缺漏、规制其牵涉的行为、引导其未来的走向。
    
    二、关于宪政与和谐社会建设
    
    与会学者围绕和谐社会的宪政构造、宪政制度变革、宪法的和谐发展等问题,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宪法自身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
    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历史根据并将对我国宪政制度的发展及其理性定位产生重大影响,而宪政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支撑,从利益衡量和民主参与的视角,建议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宪政机制予以完善:一是重构宪政观念,宪法应为私益的保障提供最终的救济手段和依据;二是进一步拓展参与的内涵;三是在健全现有参与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逐步实现程序参与的法治化、规范化。
    有学者从现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出发,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对于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内容,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至上等原则。从宪法规定来看,依照宪法建立起来的各种法律关系应当是和谐的。从宪法地位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若宪法的地位得到保障,宪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得以实施,必然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宪法贯彻实施本身也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有学者从宪法和谐发展的原理、我国宪法和谐发展中的价值建设、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于我国宪法和谐建设的重要意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宪法的和谐发展必然对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使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发挥,使宪法的精神通过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运行得以体现,使宪法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在宪法轨道上按照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稳步向前发展。
    政党制度是和谐社会宪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深入分析了和谐社会和执政党执政的三大价值目标,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自己的执政经验、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前景的理论思考中提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概念,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作为人类先进文化之核心成分的人类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作出的重大贡献。和谐社会的实现取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则是执政者围绕和谐社会概念的基本内涵确定相应的执政价值目标以及围绕这些价值目标而开展的制度建设实践。党在当代中国执政的基本价值目标是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制度正义。我们党的三大基本职能任务是:维持好基本的社会秩序;发展生产,让人民过上富裕生活;保证社会制度及其运作的正义、公正。
    有学者通过对和谐社会中的两个层面--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的探析,指明了和谐、和谐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的具体含义和内在要求,指出法律对于实现社会正义而言是最为关键的制度,而对一个社会的执政者来说,要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形成好的法律体系并严格落实,做到"依法执政"。
    
    三、关于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法治与和谐存在内在关联。法治为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和谐为法治营造发展空间。要通过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有学者明确提出,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而法治社会则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
    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处理四个平衡:一个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二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过度的个人本位权利容易造成社会的分裂,危及社会秩序,过分的权利诉求即所谓的"权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和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有限交换或者总体交换,权利的享有并不必然导致义务和责任;四是法律与多元规则的平衡,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国家法与市民法的平衡、法律与宗教的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是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秩序的根本保证。
    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肩负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必须十分重视中央决定的坚持民主法治原则,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任何轻视和否定民主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有学者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出的,但却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新概括、新总结,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建设的总方针、总目标。胡锦涛在阐释和谐社会的内容时,把民主法治放到首要位置,是对民主法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民主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从根本上突出了"以人为本"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民主与法治不仅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顺利发展,促进了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有学者考察并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及其成因,着重分析了法治、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揭示出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提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第一,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第二,坚持依宪治国,切实遵从宪法;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四,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第五,坚持保障人权,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有学者认为,法治存在不同的模式,因文化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理念。不能强求法治"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学习和看齐。中国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的维护需要一套核心的价值体系与法治协同。存在两种类型的和谐社会:一种是超稳定状态的和谐;一种是动态的和谐。动态的和谐就是制度化治理--法治,以促进"哑铃式"社会结构向"橄榄型"社会结构转换。通过法治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1)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2)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3)经济发展与文化事业发展;(4)东部发展、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5)公有经济发展与非公有经济发展;(6)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7)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发展;(8)公平与正义;(9)城乡发展的和谐;(10)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还有学者提出,法学家的任务是如何解决问题,要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总的指导思想,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寻找方法。法治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应该思考如何具体构建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
    
    四、关于部门法与和谐社会建设
    
    良好的法治实践需要高水平的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的共同努力。各部门法构成法治的制度体系。与会学者从各自的专业立场出发,分析了部门法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有学者探讨了近年来的"强制调解"现象,认为调解热起源于社会转型期的诉讼爆炸、司法生态的脆弱、息讼的政治压力等诸多原因,是人治社会制度需求的表现。调解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禁止权力对人民调解的介入,并加强对它的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的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贯彻自愿原则。设立纠纷解决制度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社会,还应考虑未来社会,寻求并构建出一个有利于理想社会实现的纠纷解决制度。
    有学者从中国西北农牧地区公民权司法保障的现实模式入手,对中国司法理念的本土化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阐发了中国司法理念的三种模式,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初步描绘了"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中国司法理想图景"。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律的问题,根本不是本土化抑或国际化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而是如何消解中国传统因素和西方因素在中国法律上述两个层面的"对立统一"的问题。评判法律变革成效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在法哲学的逻辑和历史学的逻辑之间取得平衡。
    有学者从多个方面研讨了和谐社会中刑事处罚权正当化的问题,认为要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必须完善刑事立法。刑法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走法治化的道路;必须突出强调对所有人的人权保障,既要包括对一般公民(未直接遭受犯罪侵害者)的人权保障,也要包括对触犯刑法者的人权保障,还要包括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必须高度重视并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在量刑阶段,要确保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国家运用刑事处罚权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刑事处罚权的定位应当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地惩罚犯罪。
    有学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这种流行于当今西方社会的刑事司法新动向,阐述了其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可能贡献,并提供了借鉴思路。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念方面有诸多契合之处,具体体现在:恢复性司法比较全面地照顾到有关当事各方,有利于建设和平社区;恢复性司法简化犯罪的处理程序,采取经济的责任形式,大大降低了刑法的成本;恢复性司法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有学者从现代和谐社会建构的角度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形式与方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人文精神,体现为一种精神财富、以民族国家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文化安全的问题,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抵制外来不良文化对本民族文化的侵蚀,守住本民族的文化。
    有学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角度阐述了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在提高社会福利、推动经济民主、公平社会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我国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国家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市场不仅是经济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而且可以使市场成为社会融合与社会和谐的工具。因此,反垄断法不仅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经济民主的法律制度,也是推动社会民主和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法律武器。
    有学者探讨了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制之间的独特关系,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之法,是一种确立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是"经济宪法"。经济法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部门,是寻求促进社会和谐之法。作为后起国家,要想加速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而必须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根据市场规律和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科学引导和合理干预,规定产业结构发展方略,以有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同时,在面对优胜劣汰的局面时,政府应当通过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财税法律制度),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应当在保持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维持货币分配的平衡,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需要各个部门法共同发挥作用。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当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的调整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国情,着眼于以人为本与利益和谐,把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实现这些目标,经济法的理论进路必须完成从"市场--政府"的认知到"宪政--市场--政府"的认知的转变,构建以经济民主为中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促进机制。
    有学者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探讨了和谐社会建构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认为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今后面临的重要任务是:一方面,在理论上重视伦理性因素在消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摒弃片面强调经济效率的作法,引入对消费者生命安全、降低贫富分化、保护环境等伦理价值的关注,努力使消费者保护政策摆脱作为经济政策附庸的地位,并最终使消法在培育社会伦理观念、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有学者从司法鉴定的角度为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一种新思路,认为司法最本质的特点是它是中立于纠纷双方的第三者。司法只有坚持中立的立场才能够独立判案,才能建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认定争议的事实,相较于其他证据具有比较客观的优点,有利于实现客观和公正的司法。
    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建立和谐社会而生,而且表现为当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没有建立起与该社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在社会中便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迹象,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减少城乡贫困人口、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待遇标准。基本原则是,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标准应随物价指数的上升和职工工资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为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金,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社会保障基金除由企业职工和农民缴纳、企业和乡村集体缴纳以及国家财政补贴之外,还可以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遗产税;发行福利彩票;征收能源税;建立"土地基金"等。
    有学者认为,环境利益的平衡是人与人和谐共处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益的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应采取措施平衡环境利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体现了科学、民主、法治、和谐及发挥人民群众主体和首创作用等现代治国经验,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基本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环境和谐工作的一个重大创举。应当进一步加强绿色法治工作,把《决定》对促进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的和谐和人与环境和谐的基本要求用法律和政策的形式纳入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体系之中。
    有学者从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出目前我国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限于国内层面,同样适用于国际层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们建立和谐世界的依据和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我们争取建立和谐世界的目标完全一致,是我国在国际上争取建立和谐社会的保障。
    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要求国际经济秩序体现民主化;要以人为本,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强调人、国家和世界的关系;既要从理念和基本原则上强调共赢与和谐,也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上反映这一要求;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既要体现与国家和世界的关系,也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执笔人:蒋熙辉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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