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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法制网11月28日电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11月18日中央政法委批准复。11月27日下午,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在西宁召开。青海省委副书记王建军出席会议并讲话。青海省副省长刘志强主持会议。

会议通报了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就做好先行试点工作分别讲话;海东市、海北州委政法委,西宁市城西区委,格尔木市法院,玛沁县检察院作为五个先行试点表态发言。

今年3月底,中央政法委将青海确定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的6个试点省市之一。作为试点地区中唯一的西部省份,和其他试点省市相比,青海集中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所有特征。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省委书记骆惠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郝鹏多次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并对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政法委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组及机构。

4月份开始,青海省委政法委开展了为期5个多月的深入调研。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光荣亲自带队到各州市调研,听取基层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法检两长亲力亲为,组织本系统全面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实证研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大代工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成员单位,围绕改革试点内容,深入调研。省委政法委制作印发了《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问卷调查》和《全省法院检察院基本情况统计表》,对全省法检两院队伍现状、办理案件情况、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比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汇总分析,撰写了综合、单项调研报告,为科学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供了基本依据。

针对青海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委政法委采取登门协商、开会研讨、反复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将改革试点任务细化分解成15项具体工作,逐项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法院和检察院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在深入调研、摸准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系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先行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各单位的实施方案。

8月底,文件起草组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在立足省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历时4个月,完成了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上报中央政法委,并得到“全面、科学、成熟”的高度评价,认为青海的试点工作方案体现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同时给出了“要想学习和借鉴,西部省份看青海”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检验方案的可行性,经过统筹考虑全省各地区实际情况和城市、农村、牧区的不同特点,青海省确定在海东市、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半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在全省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王建军在动员部署会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事关依法治省方略的全面实施,对于提升青海政法工作特别是法检工作水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既需要改革的勇气和胆识,又需要谨慎的态度和务实的方法。在统筹考虑青海各地区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的基础上,省委决定在2个市州、4个县市区的法院、检察院开展先行试点工作,这是对先行试点单位的充分信任。各先行试点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遵循司法规律,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借鉴。

王建军强调,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创新性强。先行试点地区党委、党委政法委要切实强化领导职责,把先行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省法院、省检察院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联系点制度,两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先行试点单位蹲点指导,针对重大改革事项及时提出操作性指导意见。组织、编办、财政、人社、人大代工委等单位要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先行试点单位的改革试点工作。省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了解掌握先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推动先行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记者韩萍)

2014.12.01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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