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昨日透露,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决定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改革包括4项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
该负责人说,这4项改革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等6个省市先行试点。试点地方可以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和进度要求,对于试点中需要修改法律或得到法律授权的问题,要按程序进行,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工作要求、队伍状况也有较大差异。改革试点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循序渐进,既不迁就现状止步不前,又不脱离现阶段实际盲动冒进,确保改革的力度、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同时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地方的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但在具体措施、改革步骤上,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和进度要求。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较大,其中改革力度最大的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让法院、检察院脱离行政区域,以及实行法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这些都是讨论了许多年,在各个方面都比较有共识的内容,如果能在改革试点中推进,真正落实到位,将让司法体制有较大的、明显的进步。
近日,南都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目前广东省围绕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方案已经提交给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亮点
法官检察官不再按公务员管理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官与检察官一直按公务员进行管理,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进行改革,认为法官和检察官按公务员序列管理不符合司法规律,影响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而且,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因此《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
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将不再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而是启用单独的序列。
省一级设遴选委员会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
上述负责人介绍,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
招律师、法学学者做法官、检察官 办案终生负责
《改革框架意见》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
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改革框架意见》还提出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并完善相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优秀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可延迟
根据现在的《法官法》,23岁即可担任法官,而这个年纪因为社会经验较少,对一些复杂的案件难以全面考察。《改革框架意见》提出,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因此,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这一领域一直受到外界关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其中地方财政占了绝大部分,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法院院长、法官的提名任命也均在当地,人事权也影响着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省级统管是对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情况复杂,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