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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启动司法标准化试点 司法裁判有了“产品说明书”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推进严格司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今年以来,围绕司法标准化,天津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初提出"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并列为年度十项重点工作之一。近日,该院出台的第一批"标准",已在全市法院铺开试行。如何通过一整套工作标准来推进严格司法?本网今天特推出此篇报道。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7天国庆假期,天津高院执行局局长郝树龙哪儿也没去。10月5日一早,他又召集团队成员,开了一整天的会,逐字逐条讨论《天津法院司法公开实施标准》第二稿。

郝树龙所在的团队,共7名成员,来自天津三级法院。"十一后必须完成,天天都在修改。"一名成员说。

在天津法院系统,共有43名法官组成6个团队,分别负责审判流程、裁判文书质量标准等文件的制定。这些"标准"经过反复论证,作为司法标准化试点文件,已于10月20日下发天津各级法院。

从网上院长信箱7个工作日内回复,到首次开庭在审限三分之一期限进行;从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到裁判文书对控辩意见明确回应……一条条新鲜出炉的"标准",如何逐一得到落实,将是天津法院院长们面临的一次大考。

那么,司法标准化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天津法院为何要立即推行它?又将如何具体实施?《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生产"司法裁判应有标准

2013年年末,在天津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脱稿讲到:"我昨天随意抽查了几份裁判文书,发现低级错误依然存在!"

从最高法院调至天津仅一个月的高憬宏发现:"'再见'的'再',竟然写成了'存在'的'在'。而且,同样一个数字,有的地方以'万元'为单位,有的以'元'为单位。用语前后不一、不够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

"裁判文书上网,不能一上了之,而是要借文书上网,倒逼我们提高文书质量。"高憬宏称,"正如工人生产工业产品、农民生产粮食一样,法院的产品就是司法裁判,我们的法官要有对自己的产品负责的理念,产品不达标,就要担责"。

今年1月24日,在天津法院院长会上,高憬宏面对全市法院院长再次强调,"产品有产品质量标准,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法院的产品是司法裁判,'生产'这个裁判的过程和最终的成果也应当有标准"。

他要求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都制定明确的工作标准。

随后,司法标准化被天津高院列为今年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全力推进。

标准是司法工作的说明书

"你知道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吗?"

"标准不就是规范吗?"

"标准是最终的检测指标,而规范是达到这个指标所采取的各种规则。"

"标准是河的对岸,而规范是到达河对岸的种种行为规则。不管采取怎样的行为规则,我们的目标和评判成功与否的指标就一个:到达河对岸。"

……

今年以来,在天津法院系统,关于"司法标准化"的讨论逐步升温。8月14日,在天津法官学院,天津高院还召开了一次司法标准化理论务虚会,各级法院"一把手"均到会参加。

会议专门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付强博士作了讲座。在他看来,标准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工作经验的不断提炼和总结。但是一旦形成,就成为共同遵守的准则,不依个别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建立的规章制度可能多种多样,也可能随时修改,但是目的是唯一的,就是为了使工作"达标"。"标准"与"规范"的区别与联系,在理论上得到了澄清。

"标准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法、合理、恰当,提供了客观、具体的评价标准,有利于准确评判案件质量,明确审判责任。"付强说,标准化也有利于对新上岗的法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迅速明确工作目标,有的放矢地提高工作水平。

围绕司法标准化的多种要素,务虚会进行了研讨,形成了共识。会议认为,司法标准是评估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尺度,是司法裁判或司法行为应当达到的基本目标。这也是个基本标准、合格标准,用于检验司法各环节工作是否合乎基本要求,而不是评优标准。

"这个标准,是检验司法'产品'和考评司法活动的指标,是法官开展司法工作的尺度和'说明书',是司法公开的准则,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对照表,是总结司法规律和传承司法经验的载体和桥梁,因而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审判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抓手。"高憬宏说。

标准制定过程和标准同重

这两个月,天津高院的法官们发现,办公楼里出现了很多陌生面孔,原本宁静的办公楼异常热闹。

为细化司法标准化工作,高院提供办公场所,设置6个团队,分别负责第一批司法标准化试点文件的修订,内容涉及审判流程运行、庭审质量、裁判文书、司法公开、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质量问题认定、合议庭工作等七方面的标准化。

胥晓航,河东区法院审管办主任,"司法公开标准"课题组成员。他回忆,9月23日下午,郝树龙局长召集他们团队的人开会研究,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科学认识规范与标准的关系"。

大家各抒己见后,郝树龙总结:"切记我们制定的是标准,不要把标准定成规范。标准明确且能够考量,规范则是怎么达到标准的具体操作规则,二者有交集,但区别也很明显。"他还强调,司法标准化也不能等同于技术标准化,不能简单挪用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生成模式。与技术标准相比,司法标准应当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

"制定的标准,不在于内容多少,而在于能够让人一目了然、耳熟能详,做到实用、管用、好用、耐用。"这是天津高院党组对6个团队提出的要求。

10月14日,世界标准日。高憬宏召集了一个定调子的统稿会。会上,多位课题组负责人表示,在文件起草修订过程中,团队成员有过多次分歧。恰恰就是在一次次的讨论和激辩中,大家最终统一了思想。

一位负责执笔的法官更是直言,他过去对司法标准化工作不甚理解。通过起草修订文件,他逐渐领会到,对司法过程的标准化提炼和精细化管理,是对司法经验的一种传承,还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环节中易出现的问题。

法官的诸多体会,或许正达到了高憬宏的初衷:"标准制定的过程,和标准本身同样重要。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这也是法官学习、提高和增加质量意识的过程。"

不注重细节仍会招致质疑

"十一"长假刚过,一封信访件摆到了高憬宏的办公桌上。当事人反映,其案一案两号,在立案时是"第112号",裁判时文书却显示"第0112号"。

虽然"112"与"0112"只差了个没有实际意义的"0",并非一案两号,却反映出工作中的不严谨。高憬宏称,如果不从细节入手,狠抓形象公正,即便实体、程序都没问题,仍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质疑。

精细化标准如何在细节中体现?记者注意到,已于10月20日下发部分法院试行的审判流程运行标准中,特别提出,"案号编立准确,案由运用适当"。

这一标准还提出,"各类案件首次开庭在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

课题执笔人、天津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李鹤贤解释,一个案件每次开庭的时间和间隔,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法律仅规定了案件的审结期限。"司法实践中,什么时间开庭,主要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审理情况确定。我们在起草时,明确三分之一审限内必须完成首次开庭。这种分段的标准,要求法官更合理地安排审判节奏,避免前松后紧,审限快到时才临时抱佛脚,影响裁判质量。这是审判管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作为天津第一批司法标准化试点文件,7个试行标准中不乏亮点:

"不存在为提高审判质效指标而人为控制收案的情形。"

"裁判理由对诉(控)辩意见作出明确回应。"

"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并分别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案件评议不存在不发表意见、仅作简单表态等情形。"

"公众开放日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

……

据悉,今年12月底,各试点法院将进行试点工作总结,根据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各项标准再进行修订完善,明年年初在全市推行。

"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标准化指标体系。"高憬宏表示。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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