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审查工作规范》,为立规矩者立规矩,对立法审查工作的责任及标准首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的制定,标志着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向规范化又迈进了一大步。
《规范》明确了立法审查从初审人、处长到主管主任的工作职责。要求承办处处长对立法审查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并具体组织立法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人承担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规范》对每一个审查环节的工作标准做出规定,立法草案的合法性、操作性及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审查环节。同时,对未达到审查标准的,还将依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规范》还对以往规定较模糊的工作程序,如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节点,专家论证的确定,立法协调的层次及相关处室配合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