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新疆乌鲁木齐市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二是明确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是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偿还垫付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偿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配合法院执行。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