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复印机及计费IC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所复印机实行分类使用。
职能处室办公用复印机,限由各处室工作人员使用,并由各处室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用于复印科研资料的复印机(以下称“科研用复印机”),由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在读学生、进修人员使用,并采取自助操作、IC卡计费的使用方法。
科研用复印机放置于图书馆,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条 使用科研用复印机时,应严格按照技术规则使用。对于第一次自助使用者,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向其讲解操作方法。
第三条 需要使用科研用复印机者,应预先到财务科申领复印机使用计费IC卡。
IC卡每人限领一张,每卡押金50元。IC卡如有遗失或损坏,由押金低偿。
第四条 IC卡需充值时,使用者需到财务科交费,由财务科向卡中充值。
根据科研经费使用规则需向科研人员发放的复印费,在科研人员到财务科签字确认后,由财务科将该款项直接充入IC卡。
非因退卡,IC卡持有者不得请求财务科从卡中提取现金。
第五条 使用IC卡复印时,根据复印纸张的规格和张数,在IC卡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六条 复印机使用计费IC卡不记名、不挂失。
计费IC卡如遗失或损坏,持有者可到财务科申领新卡,但需重新交纳押金。
第七条 使用者决定不再使用IC卡时,可到财务科退还IC卡。本所科研人员非因调离本所,不得退卡。
财务科在收回IC卡时,退还卡中余额。经检验IC卡没有损坏后,向退卡者退还押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