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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缓解危机之一法

在基本属于应用科学的法学诸学科中,法律史学者科被客气地称做“无用的学问”。人们承认它需要功夫、是真学问的同时,每以狭义的“用”与“不用”对待之。通人们都知道这个学科群的价值,因为他作为知识背景、理论基础、涵养修炼,任何法学研究者都离不开。能看到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许多谈现实的法学专题文章都无例外地追溯一下中外历史,以现事情之去脉来龙。我们所有的研究,只在这里被“用”了一下。
    但这种“用”毕竟不能使法律史脱离危机。人们的务实倾向,总将大家的话题、兴趣引向热门。
    法律史学不会再有改革开放初期的那种辉煌,因为那时的现实问题尚有禁区,应用法学也还没有复苏起来,法律史学一枝独秀既得益于整个法学尚无适当话语,又源于此前“运动史学”中大家对材料的熟悉。那是个法史学的时代,老一代的法律史学者在这个时期奠定了他们在法学界的地位,青年学子纷纷走入这一行当,连后来成为应用法学诸学科的学者也时有法律史论文发表。
    法律史学在本质上是少数人的学问,所以终究要“凉”下来,社会需求决定着这一点。现在由“凉”变“冷”,到了大家所说的危机时期:老一代学者陆续离、退,年青学者多有转行;学生对法律史课程普遍无兴趣;法律史研究生找工作,首先面临的是专业对口难题,如此等等。此中所谓“危机”表现诸项,有几项我们解决不了。但另一些问题却是我们能够解决的,至少是我们的努力方向。毕竟还有许多杰出的中青年仍然留在这个领域辛勤耕耘。
    危机既不能摆脱,却能够缓解,而缓解之法在我们自身。在于理解,深化是缓解危机之一法。
    一、深化意味着建立法史学科的领导地位。法史学科是基础学科。基础学科的生命在于:为其他学科提供理论、方法、资料。这一要求,法律史学科并未满足。法律史学旧日的辉煌并不是它领导地位的显示,今日的现状是:除法律文化研究尚能说提供了结论、论证过程等外,其余领域、课题很难说有何指导性。同是基础学科的法理学,在这方面要比我们好得多。
    实际上,法律史学不应是乏味的过去“有什么”的平铺直叙,而应建立“是什么”、“怎么样”的认识、评价系统,要有理论,而这理论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应用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也应有所改观,丰足而多方面、多层次的历史资料容易使用新的研究方法和适于开辟新的研究角度,而这些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应成为各应用学科可资借鉴的方法和视角;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论,法史学不应一览无余在于它的资料,这种现成资料应是应用学科进行深入思考的基点、出发点和生长点。
    我以为,上述三个问题能否解决,最终关系到法史学科的命运。这倒不是说,法史学会提供当今社会需要的全部,因为它毕竟是历史。问题在,不说历史的全部,即使历史中的大部分,是否都通过我们之口告诉了人们?不能设想,一个不能为相关学科提供有用东西的学科(即使学科群),能够获得承认甚至居于领导地位。
    二、深化意味着一定时期内需要大量的专门家。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断代史专家,一是部门法史专家。
    历史典籍的丰富、各朝代具体情况的不同(尤其相距越远的朝代之间),要求研究者必须成为断代史专家。唯有这样,研究方能有深度。因为断代史不需要通览过多的其余朝代的资料,一般来说也不需要从始至终地辨明问题在各朝代的差异。这样,专注于有限的资料,专注于变化相对不大的对象,深入的探讨就有了保证。法律史学地位的再确立,需要大量拿得出的断代史专家来。这些专家既要有法学素养,能从法理上思考问题,同时又要具备与各断代史学界进行对话的能力。中国法律史学会今后呼吁并支持青年学者向“断代法律史学”方向发展。
    法律问题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领域,领域反映了事务的质的不同,在现代有部门法的区分。古代法律部门分化开来的不多,以中国为例,看得较清的是刑事法律(律)与非刑事的令等的区分。但部门法史的研究是完全可行且必要的。如果说断代法史是从横的方面深入研究之一着,部门法史则是从纵的方面深入研究所不可缺少的。由于部门法只涉及某一方面的资料,所以在资料的面上不会具有“法律通史”的难度;且由于它问题只涉及一面,故容易总结规律,深入研究是可能的。
    但问题是加强我们自己。搞部门法史,既要熟悉并尽可能收集相关史料,尤其重要的是加强我们对该部门法的理论修养,这恰恰是我们大部分法律史学者的短处。近年来陆续出版了一些部门法律史专著,各有所长,从中完全可以看出作者部门法功底的厚薄。建议有志搞部门法史的同仁们继续加强有关理论素养,我们期待更有份量的著作出现。
    (霍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