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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拘留所:法治不应遗忘的地方

作者:刘仁文
《法制日报》10月30日头版报道:日前公安部考核评定出369个达标治安拘留所,占全国治安拘留所总数的15.1%,报道称此举“意味着治安拘留所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报道还称,去年全国各地共投入近1.6亿元资金,新建治安拘留所93个,改建97个,维修337个,从其他监管场所分离出45个。看罢这则报道,我在为“治安拘留所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而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对治安拘留所的达标率仅为15.1%的现状感到担心和忧虑。
    无独有偶,最近参加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专家论证会。该案被告人一审后没有上诉,但到了监狱后却坚持申诉,问及原由,其家人和律师介绍道:看守所的条件太恶劣了,关的人又多,实在受不了,只好先尽快换个地方,再慢慢申诉。
    近年来,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监狱和劳教所在实行“狱务公开”、“所务公开”,依法治监、依法治所,文明治监、文明治所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相比之下,看守所、拘留所等的建设则显得滞后。笔者曾参观过一些监狱、劳教所,也参观过一些看守所、拘留所,确实感到后者无论硬件还是软件都比前者要相差甚远。初步归纳,目前看守所、拘留所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入不够。在不少地方,由于缺乏扩建、改建的资金,看守所、拘留所人满为患,建筑设施和装备陈旧,有的地方甚至是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对卖淫嫖娼者)、收容教养所(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少年)等几所合一。此外,在警力投入方面,也存在文化素质偏低、年龄结构偏老、缺乏专业人士等问题。
    其次,管理不规范。看守所除了负责羁押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决犯,还负责部分余刑不多的已决犯的执行,但对后者如何组织管理、劳动和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各地做法很不相同;拘留所关押的是那些被处以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人,目前对这些人的管教基本上是“只拘不教”,没有很好地将法律、道德教育贯穿其中。再有就是象卖淫嫖娼这类有性罪错的人,由于混押于普通的拘留所,也就难以对其进行相应的人格矫治,因而也就变成了只收容不教育。
    再次,监督缺乏力度。以看守所为例,名义上检察机关都设有驻所检察室,但由于每个检察室就一两个人,且不一定是精通业务的,加上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致使看守所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顽疾屡有出现。另外,对于发生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中的牢头狱霸问题、干警腐败问题,也由于监督渠道不畅,难以及时发现、干预和制止。
    从理论上讲,看守所关押的人还只是未决犯,他们的生存条件不能比已被定罪、关押在监狱里的已决犯更差;拘留所关押的人也只是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他们的生存条件同样不能低于已构成犯罪的犯人。至于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收容教养所关押的人,则更是需要予以特殊矫治和教育的人,如果将他们混押于一般的拘留所甚至看守所,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应当将这几类人分别加以关押,改善其居住、生活条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教育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不留死角,让正义的阳光照进一切该照进的地方。如此看来,看守所、拘留所之类的地方,自然也应是法治不应遗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