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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

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147页
    
     中央、国务院和各地领导机构已经采取了并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坚决发扬民主的同时,大力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安定团结。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162页
    
    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7页
    目前我们同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分子、严重犯罪分子、严重犯罪集团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包含阶级斗争。当然,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现在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同志对这些人手软。一部分地方对这些人采取措施很不得力,下不了手。容忍这些人,容忍这些“四人帮”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对我们很不满意。我们最近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犯罪分子打击了一下,但还只是初步收效,还要对各种犯罪分子继续坚决打击,努力保障和巩固健全的、安定的社会秩序。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253页
     有人说,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了,怎么还会有阶级斗争?现在我们看到,这两方面都是客观事实。目前我们同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分子、严重犯罪分子、严重犯罪集团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包含阶级斗争。当然,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现在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同志对这些人手软。一部分地方对这些人采取措施很不得力,下不了手。容忍这些人,容忍这些"四人帮"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对我们很不满意。我们最近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犯罪分子打击了一下,但还只是初步收效,还要对各种犯罪分子继续坚决打击,努力保障和巩固健全的、安定的社会秩序。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3页
     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4页
     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现在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 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254页
     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6、257页
    现在我们的干部是不是多,像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各行各业,一千八百万干部,就绝对数字来说,并不算多。问题是干部构成不合理,缺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多,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比如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63页
    
     取消宪法中关于“四大”的规定,并不是说不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由于多年的实践证明,“四大”不是一种好办法,它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发扬民主可以经过很多渠道来实现。比如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就规定,要讲真话,有意见摆到桌面上。我们这次全会就是人人畅所欲言,包括中央常委讲的话,有不妥当的,大家纠正,这很好嘛。哪有什么金口玉言,即席讲几句话就句句准确?我们全会的风气很好,发扬这样的民主风气,就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四大”就决不能做到这一点。…
    《坚持党的路线,改进工作方法》(1980年2月29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276、277页
    
    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按道理,军队的干部应该比较合格。这方面军队可输送一大批干部。
    《精简军队,提高战斗力》(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86页
    
     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一些同志犯严重错误,同这种家长制作风有关,就是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所以能够形成,也同残存在党内的这种家长制作风分不开。总之,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1页
     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1980年8月21、23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
    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8页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360页
    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没有规定纪律或规定得不完善不合理的,要迅速规定和改善。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60页
     在调整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已经从各方面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实行,不能走回头路。仍然要继续把经济搞活,发挥地方、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然要防止盲目性,特别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在这方面,要规定比较详细的法令,以防止对自主权的曲解和滥用。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62页
     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自觉地、积极地行动起来,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为此,除党内要发布有关的指示以外,建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有关的条例、法令。必要的法律设施,加上全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报刊宣传和学校教育的配合,就可以形成全党全军全民的共同行动准则。这样,当前的一些混乱状态一定可以逐步改变。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1页
    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禁止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串连;禁止非法组织的活动和非法刊物的印行。
     这场斗争是政治斗争,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有声势,但准备必须充分,步骤必须稳妥,分寸必须适当。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1页
     对全军指战员都要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2页
    
     中央早就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都没有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2页
    
     这个文件,我看是一个重要的文件。这是讲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实际上我们要看得更深一点。……
     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的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的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报上登的一个从宽处理的,贪污六千元;一个判十五年徒刑的,贪污五六万元。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贪污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都不止是什么“万字号”。有些是个人犯罪,有些是集体犯罪。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材料说明,也是在这一两年白银黄金大量走私到香港,单单这一笔,就使国家损失大量外汇。好多钱落到了私人或者某些集体的腰包。如果把盗窃公家的财产等等都算在内,那就更要多得多。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应该提得更高一点,看得更深一点,这样来认识同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现在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想并没有完全统一。有一部分同志遇事手软,下不了手。为什么下不了手?思想上没有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当做一般性质的问题来对待。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才讲,至少讲了两年了,还是有些同志下不了手。现在我们不但要发这个文件,而且要坚决地去做。4月5月每一个省里抓几个大案。这跟反右倾不同。反右倾容易混淆,容易搞错。哪样叫右倾,哪样叫“左”倾,往往搞不大清楚。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所以,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现在看起来,太重也不行,但是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
     再讲一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是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如果到本世纪末,还有十八年,每一天都会在斗争。我想,有四个方面的事情,四个方面的工作和斗争,要伴随着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走。这四个方面的工作,或者叫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四项必要保证,即:第一,体制改革;第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第四,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包括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前面三件事已经放到日程上了,后面一件事还没有放到日程上。但是,前面三件事也联系到党风问题。对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就是整党吗?贪污分子,贪污数量很大的,就是坦白从宽,再宽大,党籍总要开除吧;如果在军队,军籍总要开除吧。再宽,也不能宽到连党籍军籍也保留,甚至于还升一级吧。这说不过去嘛!党籍、军籍、公职都应该开除。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这是一个经常的斗争,经常的工作。否则,社会主义道路怎么坚持呀?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当然,毛病还是会出的,其他方面也可能犯错误的,但是不会很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不仅是今年一年的事情,现在是开个头。开头要有点声势,这样至少可以挽救一些人,包括那些自首投案的人。如果我们没有点声势,拖拖拉拉,下不了手,还会有大批的人变坏,包括一些老干部。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4月10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4页
    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对内搞活经济,活到什么程度,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有利于四化建设,能够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同时还有另外一手,这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这一手,就没有制约。现在我们看到的问题就已经不少,经济犯罪很严重,好多案子又处理不下去。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文化领域,都有严重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在军委座谈会上的讲话》(1982年7月4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9页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从重从快的集中打击,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非常得人心。群众只担心将来处理太宽,放虎归山,罪犯又来报仇。群众还认为早就应当从严打击,批评我们搞晚了。这些反映和批评值得高度重视。前两年我们曾指出各级领导上存在着软弱涣散的状况,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下不了手也是一种表现。由此应当得出教训,必须坚决克服领导上的软弱涣散状态。
    《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1983年10月12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8页
    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那些小萝卜头漏掉一点关系不大,当然不是说就可以放松。我看,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有希望。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青海省杨小民那个案子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没有解决,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要查处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2页
     还是我们过去的想法,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4页
    
    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
    《拿事实来说话》(1986年3月28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6页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6年9月一11月),《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页
    
     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0、221页
    
     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我相信你会理解这一点。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如果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中国十亿人口,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会有事,日子还能过吗?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所以不能从你们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的问题。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要做这样的事,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中国有中国的实际,这点我相信我们比外国朋友了解得多一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
    《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都干不成》(1987年6月 29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4、245页
    
     本来我们就是要反对腐败的。对腐败的现象我也很不满意啊!反对腐败,几年来我一直在讲,你们也多次听到我讲过,我还经常查我家里有没有违法乱纪的事。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1989年5月3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7页
    
     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一个稳定的环境。我跟美国人讲,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只要有利于中国稳定的就是好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任何时候我都没有让过步。美国人骂娘,造谣,没什么了不起。消除机构臃肿,加强法制,这些都是改革。
    《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3页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1月18日一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8页
    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丑恶的现象,如吸毒、嫖娼、经济犯罪等。要注意很好地抓,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只花了三年时间,这些东西就一扫而光。吸鸦片烟,吃白面,世界上谁能消灭得了?国民党办不到,资本主义办不到。事实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1月18日一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