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早上好!首先我要诚挚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莫纪宏教授,感谢你们的邀请。中国是我的第二故乡,在过去的几年,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及国际法所与拉丁美洲国家、秘鲁的联系非常频繁,我们是好朋友。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也是秘鲁独立198周年,我所在的大学(秘鲁天主教大学)也在庆祝成立一百周年。今年,将在利马和库斯科将围绕宪法学和宪法教学,举办一系列国际会议。
我觉得,很重要一点就是我们能够了解在太平洋彼岸发生了什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由一些条约建立了许多国际组织,这其中就包括经由人权条约建立的一些国际组织。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通过了《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59年建立的美洲人权委员会,1969年召开的美洲人权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1979年过了《美洲人权法院规约》。美洲人权委员会与美洲人权法院都是《美洲人权公约》的实施保障机构。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拉丁美洲的人权。同时对于国家或者个人提出的人权申诉进行调查。那么它目的在于去根据法律来保护人权和促进人权。
美洲人权法院主要是审理具体案件。但是在拉丁美洲,在国际的人权保护机制和国家内部的人权保护机制之间是有相互的关联。因为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它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调整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在二战之后,出现一些新的观念、立场,认为人类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国际法也应该是关注个体和国家,如此就可以在国家和国家之间,或者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联系。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均规定有公约适用条款,尤其是在一国宪法中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进一步而言,个人不仅可以利用宪法等国内法保护人权,也可以依据人权条约在美洲人权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保护制度体现的不是纵向关系,而是横向的协调的关系,这种协调首先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但同时也要求国家遵守条约义务。总而言之,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在此情况下,确认了国际人权条约的重要性及它们在国家法治中的可实施性。人权条约属于宪法性条约,它是有宪法意义的。因为,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中,主体的人权都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一国宪法或者根据国际法,他们都有这样的权利。
但是它的宪法地位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构成实质性保护。具体而言,在秘鲁宪法中,我们需要去根据我们的宪法来决定条约实施机制,比如说十年前与中国签订的一个贸易条约,那么这个条约需要秘鲁宪法法院审核,因为它需要根据宪法来审核这样一个条约是否符合宪法。所以我们研究条约,不仅仅从商业角度研究它,而且要从人权的角度审议它。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优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内法与国际法对于某一主体人权的保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一国法治体系必须要根据宪法和国际法来保护人权。人权遭到侵犯的公民,如果他觉得自己的权利主张在国内法体系中无法伸张,他也可以求助国际法体系。二者是相互的协调关系。
随着判例的增加,宪法也会允许新的人权类别被加入。部分国际裁决,具体而言国际人权法院的裁决,有一些是针对个人与国家政权之间的争议,比如说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会要求一国政府给予某个人提供补偿或者恢复。这一方面美洲人权法院也有对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解释。另外在裁决当中也可以对这个国家政权提出一些谴责,并且产生效力。同时,该国必须要尊重这些裁决。另外通过解释也会产生新的权利。这种解释权不仅是有关于它们在裁决的一个判例,而是针对于类似判例的。比如说刑讯逼供,针对它的裁决不仅仅针对的是个案,该裁决所形成新的权利也可以适用于墨西哥、秘鲁,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进而,它会形成判例法,对所有美洲国家产生约束力。例如,智利如果不承认同性恋婚姻的权利,美洲人权法院就会是根据隐私权来做出这方面裁决。也可能是智利是没有这方面问题,但是秘鲁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因此,如果美洲人权法院做出一个关于同性恋婚姻问题的裁决,那么该裁决对其他美洲国家也有约束力。
在实施美洲人权法院决策的时候,因为美洲人权法院是一个强调判例法的法院。它形成一种软法,我们也可能会遵守我们也可能不遵守,但是它如果是美洲人权法院如果对一项权利有所解释或者对公约进行解释的话,我们应该遵守的。因为它有这方面的能力,有这方面的资格来进行解释。
当然如果某一主权国家对判决不服,也可以提出他们的抗辩。在这方面人权法院的决策对于提升不同国家的民主和法治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美洲人权法院也有监督的权利,监督各个国家的人权的权利,来坚持一些武断的、任意的政府行为。因为拉丁美洲这方面有很多的歧视问题,基于种族的、基于性别的等等。因此就有某些群体不受国家保护,美洲人权法院的决策就有助于促进跟规制、保护这些群体。
美洲人权委员会的评论或者是建议,就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阿根廷它遵守了这个决定,比如说秘鲁也遵守了,比如尼加拉瓜,有的国家遵守了有的国家不遵守,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能够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决策。
因此不同的国家都对美洲人权法院或者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建议的约束性提出了挑战。但是,我觉得应该遵守、尊重国际人权的标准。因为我们区域人权公约也是建立在国际人权公约基础上的,如此以来,我们就可以说不同国家人权保护体系一体化是越来越明显了。首先来说美洲人权法院是效仿欧洲人权法院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二十一世纪初我们开始对于美洲人权法院的人权保护范围在次扩大,包括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现在我们也开始越来越强调文化权利、健康权利、劳工权利、病人权利等。秘鲁宪法法院越来越多的把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结合到了它的判决当中。就是中央层面、地方层面的司法制度而言,他们都有权利来直接引用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因此我们的宪法保护与国际保护之间,越发融洽。最后,我们看到新的国际秩序的一个特点,就是两大西方的价值变得越来越普遍:一个是自由市场经济,另一个是民主与人权。虽然尊重主权国家在起诉方面的权利,但是我们看到美洲人权系统与各个主权国家的宪法、法律,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和谐性。
谢谢大家。
作者:凯撒•兰达,秘鲁宪法法院前院长、秘鲁天主教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拉美国家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