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高兴来到国际法所来介绍我的初步研究,我这个题目涉及拉美反腐败的问题。我们拉美所政治室做了一个创新的项目,叫“拉美的反腐败与国家治理研究”,这是我做的其中一个题目。
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呢?我们知道,自2012年以来,我们中国的反腐败声势浩大,老虎、苍蝇一起打,但是在拉美有完全不逊于我们中国这样规模和力度的反腐,不仅仅在巴西,而且席卷了几乎拉美所有的国家。拉美反腐败的经验和成就值得中国学者关注和总结,值得中国学者去研究和评论。
拉美的反腐败具有如下的特点。首先是它的规模前所未有。这次反腐从巴西开始,席卷了秘鲁、哥伦比亚、阿根廷等地区所有的主要国家。这样的规模在拉美地区此前没有见到。
第二个,反腐力度前所未有。拉美以前有一种腐败的文化,“有罪不罚,刑不上权贵”,但是从2014年以来,我们看到在拉美反腐运动中倒下的都是重量级的大人物。我随手举几个例子。巴西的前总统卢拉,他因为涉嫌受贿现在正在监狱里服刑,还有秘鲁的前五任总统全部涉嫌腐败,其中一任总统今年自杀身亡了。当警方来逮捕他的时候,他开枪自杀身亡,阿兰·加西亚。前任总统,库琴斯基,也是因为涉嫌腐败被弹劾,现任总统比斯卡拉是副总统接任的。2016年诺贝尔奖和平奖获得者、哥伦比亚前总统桑托斯近期也被曝光涉嫌接受巴西建筑公司奥德布莱希特集团非法的政治现金。
第三个,地区合作前所未有。拉美的反腐败是一个地区合作,不是一国的单打独斗,而是各国之间反腐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之间互相的协作而形成了大规模的反腐。因此,也可以说拉美的反腐是法治反腐、制度反腐。它是依靠法律和制度来进行反腐败的。
我选择的这一点,选择一个反跨国行贿,就是反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这个层面来看拉美是怎么做它的反腐败工作的。
首先介绍一下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是1977年制定的,向全球国家开放。加入OECD的条件之一就必须加入OECD反行贿公约,必须制定符合该公约的立法,否则是不能够成为OECD的成员国的。而且公约要求成员国实施这类法律的时候,不得考虑本国的经济利益或者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必须迅速的有效的去提供法律协助,去协调推进公约的履行。就是说,不仅仅是推进本国反跨国行贿立法的制定和实施,还有公约义务去协助他国做这方面的工作。
相比其他的国际性、地区性反腐公约,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只针对跨国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该公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它有一个同行的评议机制(peer review),每一个国家都必须轮流经过其他两个缔约国的评议,而且不止一次,有阶段一、阶段二、阶段三,甚至阶段四,每个阶段都要去评估它。选择的国家,一个国家是和它有文化联系的,比如要评估巴西,选择葡萄牙,它也是葡语国家的,另一个选择和它没有文化联系的,但在体量方面相差不太多的,比如说俄罗斯、美国等等。选择这样的两个国家来对它进行评估。像联合国反腐公约、美洲国家反腐公约,它们对拉美地区的反腐败也有重要的影响,但是没有OECD这样严格的同行评议的机制和程序。
下面,我们看一下在OECD反腐公约和它的同行评议机制的督促下,拉美有这样一些反腐、反跨国行贿立法的成果。拉美现在有三个国家是OECD的成员国,墨西哥、智利和哥伦比亚。哥伦比亚是OECD方面已经完全接纳了,哥伦比亚方面还有一点问题,它是第40个OECD的成员国。拉美地区,目前已经有7个国家签署了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这些国家是墨西哥、智利、巴西、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除最新加入公约的哥斯达黎加外,其他六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基本符合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的国内立法。
下面,我简单举几个例子。比如,巴西的《清白公司法》,2013年制定,2014年生效的,这个立法就是在OECD同行评议报告的督促下制定的。巴西签署了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以后,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制定相关的立法,所以屡次被OECD方面批评,最后在罗塞夫政府任上制订了这样一部立法。很有意思的是,这部立法后来成了反对劳工党政府政商腐败的一个利器。自2012年发起的“洗车行动”,发掘出了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腐败案、奥德布莱希特建筑公司腐败案等几个大案要案,与巴西的清白公司法这样的反跨国行贿立法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还有秘鲁。秘鲁在2011年的时候正式被邀请担任为期一年的OECD反行贿工作组的临时观察员。2012年9月的时候,OECD告诉秘鲁说,你不能够被接纳为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的一员,因为你的立法没有能够建立针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法人的责任。就是说,你没有规定一个法人如果行贿了外国公职人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的国内立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你不能够被接纳为公约的成员。后来,2018年1月1日秘鲁制订了《法人腐败法》,回应了OECD的批评,满足了OECD反行贿公约的要求。
阿根廷也是如此。新法律也是在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工作组2017年3月24日的补充报告的建议下制定的。哥伦比亚同样这样。简单列举一下,是为了说明这些国家的反跨国行贿立法都受到了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和它的同行评议机制的影响。
下面看一下法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具体来说,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是非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拉美地区法学界有这样的认识,由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受到欧陆理论的影响,,认为公司等法人是无法形成犯意,所以它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拉美就存在差异:有的国家是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的,比如墨西哥、智利、阿根廷、秘鲁,但在有些国家,比如巴西和哥伦比亚,不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只追究它的行政和民责任。
巴西的《清白公司法》里面只追究公司等法律实体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它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呢?除了上面讲到的刑法理论,还有国内宪法和法律体系的原因。巴西的宪法里面只规定了公司在环境犯罪方面承担刑事责任。宪法没有修改的话,《清白公司法》就不能够突破。而且,要求公司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在证明责任方面要求就会比较轻,不需要像承担刑事责任那样在证据方面那么充分、要求那么高。此外,巴西的刑事司法体系很低效,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责任,可以将它隔离于这样低效的刑事司法体系之外。这样做也有利于打击反跨国行贿的行为,突破政商联盟。
但是,像阿根廷、智利,尽管我刚才讲到了在拉美国家他们认为公司等法人没有办法形成犯意,但是因为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有这样的要求,所以这些国家还是制订了法人的刑事责任法。
第二方面,关于宽恕协议。也是拉美国家反跨国行贿立法的很重要的创新。一个公司实施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以后,还提供有一种宽大的渠道,如果这个公司和政府有效合作,如果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全面坦白自己的行为,这时候政府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在阿根廷,因违反阿根廷反跨国行贿立法遭到调查的法人,可以与当局达成减轻处罚的有效协议,这个协议一旦达成以后,公司可以支付不少于依法处罚金额的一半的罚金,最多减少一半。当然,公司还要交出非法获得的收益,还要交出依法被没收的物品。在智利也有类似这样的宽恕协议。在2013年的时候,智利当局与Industrias Ceresita公司就达成了250万美元的宽恕协议。这个公司被指控为获得建筑许可进行了跨国行贿。这个协议是智利的法人刑事责任法生效以来金额最大的一个宽恕协议。
我下面再介绍一下巴西的《清白公司法》中的宽恕协议。因为巴西的《清白公司法》在拉美应该是非常领先的。宽恕协议的执法依据有法律,有罗塞夫前总统的总统令,还有联邦检察院的决议。在执法主体方面,宽恕协议的执法主体是多元的,但主要有两大主体。联邦透明度、监督与控制部,还有联邦检察院。一个公司签署宽恕协议的前提是什么呢?首先,要能够帮助确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所有其他的参与者。就是说,你要坦白你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哪些人、哪些主体,必须是所有的参与者,第二,能够帮助快书获取有关违法行为的材料和文件,把材料都提供给执法部门,这是前提,就是你要有这样的态度和行为,表明你有意愿和政府签署宽恕协议。
第二个,履行协议的要求,什么情况下视为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第一个条件是前面的条件,就是你要主动坦白合作的意愿,第二个是全面停止参与被调查的不当行为,并从此以后不再做类似的违法行为,第三个是全面永久的和调查腐败的执法机关合作。以后一旦需要你来调查,你要立即前来调查。这样全部符合的话,就认为是履行了宽恕协议。法律效果是减轻处罚,对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再予以公开了。第二个,不再被禁止在1—5年内从政府或者政府机构获得相关资助。第三个就是行政罚款可以被削减,最多被削减至原处罚金额的2/3。也就说,最多减少三分之一的罚款。在拉美多国搞跨国行贿的巴西奥德布雷希特集团的腐败案,这个公司就和巴西、美国等很多个政府签署了宽恕协议。仅与巴西政府签署的协议,就需要支付27亿雷亚尔的行政罚款,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承诺不再进行类似的违法行为。27亿雷亚尔是非常高的处罚。
还有一个,拉美的跨国行贿立法中关于企业合规计划的规定,这也是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的要求。OECD公约除了在公约的正文部分之外还有一个指南,《合规计划、道德操守和自觉履约良好做法指南》,里面就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应该有内部自己的预防腐败的机制和实践。我这里列的一张表,简单比较一下巴西与阿根廷。他们在自己的立法里面都规定了企业的合规计划,其中要求公司高层要明确表示关注,要支持、要有反对跨国行贿这方面的明确承诺,对此要进行周期性的培训。第三个,还要有内部报告保密机制。如果公司里面有人去举报跨国行贿,你要有一个保密机制,你不能说今天举报完了明天被举报方就知道了。这是有对跨国行贿检举者反报复的保护机制。
上面做了一个简单的比较。下面谈点不成熟的观点。
其一,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及其实施机制促进了拉美地区反跨国行贿立法的标准化,拉美这七个地区主要国家都在向OECD这个公约靠拢,不符合要求的话会被督促去修改,有相关立法,也有跨国行贿的执法合作。执法合作方面是非常成功的,而且案例非常多,限于时间我这里没有具体列举,大约有好几百件。
其二,拉美各国除了与公约接轨之外,还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符合本国情况的立法。有的国家选择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只追究法人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当然,总体而言,拉美地区的反跨国行贿立法及其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实施层面也有一些障碍,特别是面临一个政治化的问题。
以上是我向各位专家简单汇报的拉美反跨国行贿立法以及受到的OECD反跨国行贿公约的重要影响,不准确不成熟的地方请各位专家多多批评指正。
作者:谭道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拉美国家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实录,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