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自欧洲研究所,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发生在拉美的故事。同昨天很多老师讨论的人权领域的情况一样,在国际争端解决,特别是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有关拉美的很独特的片段。这次为了完成国际法所指派的任务,我就临时抱佛脚,把以前学习中碰到的片段串起来凑成了“拉美国家与国际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这副拼图。这个拼图还不是很完整,但是我们能够发现很多很有意思的情况。
我下面主要从五个方面给大家汇报一下这幅拼图。
国际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对整个拉美地区的稳定、安全、发展和繁荣都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为什么呢?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拉美地区非常独特的海洋地理位置和环境。拉美33个国家,有31个沿海国。除了墨西哥北边和美国有陆地接壤以外,北边是墨西哥湾、加勒比海,东边是大西洋,南边与南极大陆隔海峡相望,西边是太平洋,整个拉美国家都被海洋所环抱,所以可以说拉美国家和海洋相伴相生,因此海洋争端可以说也与拉美国家相伴相生。因为有拉美国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所以也让拉美国家一直以来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国际争端解决中都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昨天上午李副院长已经介绍了拉美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重要贡献,今天我算补充一下拉美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特别是在强制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方面所具有的独特贡献。
梳理历史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拉美国家总是有一个传统,他就是喜欢或者说有这个意愿寻求通过仲裁和司法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海洋争端,当然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或者70年代以后,他也通过谈判协商在海上共同开发或者海上划界领域取得了许多进展。但具体原因,这是一个拼图比较缺失的地方,我还没有想的很明白。
我们先看看仲裁,从19世纪开始,整个拉美国家普遍就接受了寻求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强制仲裁,拉美国家之间签订了相当多的双边的仲裁条约,拉美国家也因此就成为双边仲裁条约的发源地,其他地区,特别是欧洲,主要是通过在条约中插入仲裁条款,签订仲裁条约的做法不多。还有几个标志性事件,一个是1907年海牙和会,在强制仲裁方面想做两件事,一个是通过一份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的一般性仲裁条约,第二个是成立仲裁司法法院。为此一共提出了三个方案,其中拉美国家代表就提出了两个方案,当然这三个方案都没有通过,司法法院也没有成立。拉美国家回来以后就把这两件事情都做了。第一个是中美洲五国在1907年,当时主要是在美国的主持下,成立了中美洲法院,可以说是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第一个真正的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或者说真正的具有法院性质的法院,当然他的运行只有十年时间。其实就个美洲国家在1929年签订了一份泛美仲裁条约,这是到目前为止,如果我的查阅没有缺失的话,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区域性仲裁条约,当然现在没有国际性的仲裁条约。1945年二战以后关于强制仲裁的讨论或者关于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约的讨论,基本上就停止了,拉美国家后面的注意力就转移到了国际法院上来。这段时间虽然说拉美国家对强制仲裁或者仲裁非常推崇或者非常钟情,但是真正提起仲裁案件,在陆地边界争端有,在海洋争端中没有。1970年代有一个比格尔海峡案,这个是通过特别协议提起的仲裁。
二战以后,拉美国家注意力转到国际法院,对国际法院非常重要的,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的第31条,拉美国家相互约定,他们之间的争端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本来就不太多,而且很多接受的声明都是附着各种各样的保留,整体性或者集体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公约对国际法院非常重要,我想国际法院会非常感谢拉美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拉美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是真正提交国际法院处理的海洋争端,在拉美国家之间的或者涉及到拉美国家的也并不多,主要就是这一个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之间的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
1960年代以后,拉美国家在直接谈判协商方面也取得一些进展,特别是1960年以后签订的海上共同开发协定,明确说争端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根本没有提到强制程序。1970年到1980年代,很多国家之间也通过谈判协商签订了海洋划界或者海上合作条约,比如阿根廷和乌拉圭、哥伦比亚河厄瓜多尔、哥伦比亚河巴拿马、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等等,不完全列举。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画风就有一点点变化,首先,把以前想通过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国际海洋争端这个强烈的意愿或者说法律上的字面上的表达化为了真正的行动,相对以前提起了更多的仲裁和司法案例。现在拉美国家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强制程序最多的成员国,也是在这个公约机制之外利用国际法院来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最多的成员方。我统计了一下,大概拉美33个国家之间,20多年不到30年时间,一共有17个国家曾经参与国际法院或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程序,这其中绝大多数是他们主动提起案件而不是被动卷入的,这是一个总体情况。
我们接下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第一个,加入或者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情况,31个沿海国其中有29个国家是公约缔约国,秘鲁和委内瑞拉目前还没有批准,两个内陆国也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他们根据公约的第287条,对争端解决程序做出选择的共有11个国家,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书面声明的大概8个国家,这个数字在整个目前根据287、298做出声明的国家大概占1/4左右。
具体的案例情况,公约是1994年生效,公约的强制程序真正受理案件是1997年之后,我就选择了这个时间节点,一直到今年6月30日。1997年到现在20多年时间,拉美国家卷入的仲裁或司法案件一共有25个,例如国际法院处理的涉及海洋的争端一共有16起,其中有8起涉及拉美国家,占了50%,我们看到都是拉美国家相互之间的。对国际法院来说占了他受理海洋争端非常大的一头。ITLOS案件,到目前为止诉讼案件一共是25个,其中有11个案件是涉及到拉美国家的,比如巴拿马、伯利兹等。多数是迅速释放案件和临时措施案件。
再来看看附件7仲裁案件,到目前为止一共提起了22个案件,其中有6个案件涉及到拉美国家,当然有些案件是和ITLOS处理案件是重合的,为什么是?有一些是先提起仲裁,然后再到ITLOS去,或者先通过其他途径,比如说WTO移到附件七仲裁,甚至再移到ITLOS。拉美国家实际利用ITLOS于他们依据第287条做的选择是相适应的,因为他们选择最多的是ITLOS,也有选择国际法院的,但是没有选择附件7仲裁的。有6个附件7仲裁,与附件7仲裁的适用条件有关系,与拉美国家本身没有太大关系。
从25个案件可以看到,现在为止几乎所有海洋争端所涉及到的主题事项都可以在这些案件中找到,包括岛礁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这是最传统的,甚至包括对国际法院判决的复核,内陆国的入海权问题,还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很多海洋权利的争端了,还有扣押船只和船员的问题,主要是迅速释放案件,最后是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这都是非常典型的主题事项。可以说这25个案件之间,不说每个案件都非常独特,这个独特不仅体现在主题事项本身争议的独特,而且在于他利用国际争端强制程序来解决这些争端的独特,我这边随便说几个。
比如第一个,前面谈到的比格尔海峡案,阿根廷败诉了,他就指责裁决无效。在南海仲裁案的时候,想看看哪些情形下仲裁裁决无效,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比格尔海峡案。
第二个是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领土和海洋争端,哥伦比亚败诉后反应特别强烈,宣布退出波哥大公约,不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前面说了波哥大公约对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非常重要,哥伦比亚的做法给国际法院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
关于玻利维亚和智利之间的内陆国的入海权问题。拉美国家一共只有两个内陆国,全世界内陆国多了,但是偏偏他提出内陆国的入海权问题,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处理入海权的案件。
下面就是塞加号案和塞加号2号案两个案,这是ITLOS最初受理的两个案件,是拉美国家1997年把案件提交给ITLOS,ITLOS才开始真正受理海洋争端案件,才真正开始运行。
下面还是塞加号案案,在提交ITLOS之前,先启动附件7仲裁程序,这是附件7仲裁第一个案件,当然仲裁庭没有成立,后来马上移到ITLOS去了。塞加号案,智利和欧盟之间的剑鱼案,就同一或类似争端主题事项,先后或者同时通过不同的强制程序来谋求解决,这两个案件开启了先例。这个先例后来好几个案件都有同时或者先后通过不同的强制程序,比如涉及到WTO、甚至涉及到欧洲法院去试图解决争端,当然以不同的理由。
最后再举两个案子,巴巴多斯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之间,以及圭亚那与苏里南之间的海洋划界案,这是附件7仲裁处理的最初两个海洋划界案件。海洋划界是非常传统的海洋争端事项,对国家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他们敢于提交附件7仲裁就说明他们有特别的考虑。这两国案件以后又有三个海洋划界仲裁案件,其中两个后来转到ITLOS,只有孟加拉和印度的海洋划界还是附件7在处理。
前面就是情况的介绍,下面是我个人的一些初步观察和一点启发。
我们看这些案件,特别是近30年以来,我觉得仅用“独特”这个词还不足以形成拉美国家参与国际海洋争端和平解决的情况,似乎有点神一样的存在。
第一个,他们是非常敢于寻求通过司法和仲裁程序来解决海洋争端,前面已经说了,几乎任何主题事项,比如我们看来岛礁领土是非常重要的,是国家重大利益的甚至核心利益的,他们也敢提,海洋划界也敢提,很小的事情比如扣了我的船只他也提,什么都提。我们前面也看到,到目前这25个案件,除了他们之间的互撕以外,只有拉美国家针对非拉美国家提起程序,还没有非拉美国家针对拉美国家提出程序,为什么会这样我不太清楚。是不是没有人想过?也不一定。前两年我们学界就提出针对阿根廷提出一个迅速释放或者临时措施案件可不可以,后来没有行动。可能还是有很多国家想了,但是为什么没有行动?是不是在大胆的拉美国家面前胆怯了,有这个可能。
第二个,他们不仅是有勇还有谋,可以说智勇双全,他们非常善于利用强制程序来解决国际争端,包括综合利用司法和仲裁程序。我提了仲裁以后裁决以后还可以找司法程序,我们看来不可能了,他们认为可能。还有利用海洋法强制程序和非海洋法强制程序,他们好像都运用的非常熟练,还有他们把强制程序和非强制程序也结合得非常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寻求海洋争端的解决。
第三个,关于司法和仲裁的裁判结果问题。我们学国际法好象有一个终局性的基本观念。前段时间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和给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写了一封信,提到对中国不利的南海仲裁案,很多人感叹好像很多事情这个仲裁案之后就尘埃落定了。在拉美国家看来还早着呢,他们找国际法院,或者找美洲国家组织调解,或者我们再成立委员会重新考虑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在这方面可以说运用得非常熟练。
第一个启发,拉美国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什么敢于利用仲裁和司法程序、为什么善于利用仲裁程序,他们是把争端解决过程和结果是分开的。就是无论过程怎么样,只要结果是通过谈判协商或者通过我们达成协议就可以接受,可以采取任何方法,可以通过仲裁、也可以通过司法,甚至可以通过战争,当然这个在海洋争端没有,在陆地边界争端里面就有。比如,国际法院处理的1906年西班牙国王仲裁裁决案,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之间的边界争端,可以说把我们目前所有能想到的非和平、和平的解决方式全都用尽了,最后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合意解决了争端,很有意思。
第二个启发,有些争端的解决可能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且充满艰难,所以我们一定要对争端最终和平解决充满信心,当然一定要保持耐心。特别是现在中国在海上面临着很多压力,可能不要太着急,必要时我们可以多学学拉美国家。
最后有一个思考,我想向各位请教的,特别是向来自拉美的朋友请教,拉美国家为什么在国际争端解决特别是国际海洋国际争端解决中这么大胆,而且这么善于利用仲裁和司法程序,到底是什么原因,难道是拉美消失的神秘的玛雅文明或者印加文明所赋予他的神力吗?谢谢!
作者:刘 衡,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拉美国家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实录,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