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协定》对非市场经济国的约束及其合法性研判

作者:孙南翔

 

我是来自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的孙南翔,很荣幸有机会分享一下《美墨加协定》以及其对非市场经济体的约束。我的报告涉及四个问题:第一,美国改变了它对国际经济治理的态度吗?第二,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特点是什么?第三,《美墨加协定》相关条款威胁到国际法治吗? 第四,我们如何对待美国例外主义?

第一,美国并没有改变它对国际经济治理的态度。通过历史发展,我们看到特朗普政府和奥巴马政府对国际经济治理认识的共性大于差异性。在奥巴马政府时期,奥巴马已经提出改革WTO的若干方案,包括争端解决,但是他并没有成功。在奥巴马时期,他推动TPPTTIP来替代WTO,本质上也是体现去WTO主义。在特朗普时期,美国在2018年推动修改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201812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签署了《美墨加协定》。同时,美国和日本也很快将签署美日自由贸易协定。随后,美国将下一个谈判目标锁定为欧盟。从此层面上,特朗普时期和奥巴马时期本质上都是去WTO主义并推行一定程度的单边主义措施。当然,本质上,特朗普政府也并非想要推翻国际经贸合作,而是为了再定义国际化,这是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趋势和特点。

第二,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特点包括如下,其一,美国优先是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的价值追求。例如,美国推行的中美贸易争端、对其他国家征收钢铁关税等,特别是在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引入了“自我出口限制”条款。其二,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的关键内容是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数字产品。与之前美国—哥伦比亚等自由贸易协定相比,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更多重视农业、工业和数字化行业。其三,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不再制定“发展”问题。特别是其要求特定国家放弃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减少发展能力建设的条款。其四,美国新自由贸易协定还试图打造一系列对非市场经济体的约束。

第三,《美墨加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国际法治。例如,《美墨加协定》对非市场经济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则,此类特殊规则不符合国际法治。具体而言,对非市场经济体的特殊规则包括四个层面:其一,美国可自定义其他国家为“非市场经济体”;其二,排除非市场经济体的投资者利用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其三,制定了“毒丸”条款,要求与非市场国家体谈判自由贸易区时,应提前披露信息并赋予缔约方中止协议的权力。其四,扩大对国有企业的约束。例如,对国有企业扩大定义,特别是将影响力作为国有企业的定义之一。从此层面上,《美墨加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国际法治。《美墨加协定》违背了条约不应该向第三国施加义务的规则,违背了区域贸易协定应该更加自由化的规则,违背了国际善意原则。

第四,我们应该通过进一步合作发展多边主义。首先,中国和拉美国家应该遵循国际法治,来解决单边主义和非法的双边主义所带来的威胁。第二,中国和拉美国家应该支持和维系多边主义,比如联合国体系和WTO。第三,中国和拉美国家应该加强合作,包括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WTO改革等框架内进行进一步合作。

以上就是我的汇报。谢谢!

 

作者: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拉美国家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实录,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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