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电信服务法律架构的意义及发展

作者:吴 峻

我知道这个活动是国际法所一次生日庆祝活动,此时有回顾、有展望,所以希望我这个题目能在一个小小的电信服务法律WTO方面的法律架构做一点点回顾和展望。

我汇报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第一,世贸组织电信服务法律架构的简述。

第二,确立竞争原则的主要文件就是参考文件。

第三,现在多边的架构促进了全球电信业的发展,包括互联网发展,它的受益方是各国的,尤其是发达国家受益颇多。

第四,但现在的结构遇到了挑战,它的挑战实际是客观的挑战,并不是主观的挑战。

第五,未来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世贸组织的法律架构实际是有四文件组成的:

首先,GATS,把整个贸易服务纳入了法律架构之中,意味着之前美国的私人垄断在监管机构允许下的进行的垄断性的电信服务提供,还有欧洲和中国当时存在的国家专营的电信服务提供不被WTO所认可

2,围绕GATS所做出的原则,在2008年的时候,WTO统计有106个国家就各自的电信业开放达成了相关的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是就基础电信服务达成的,也是整个WTO电信服务重要的基础。

3,当时在GATS后面有个附件,关于电信附件,确定了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所谓的公共电信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向所有的服务提供商提供自己的网络。

为了确保电信附件在各国的法律架构中得到遵循,当时以美国主导的这些谈判专家提出了一个参考文件,向各国电信监管提出了基本的参考原则,这个参考的价值或者原则主要就是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的强调在这里面显得不同寻常,因为他在参考文件中提出了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核心设施概念。核心设施概念在反垄断法里面是一个理论方面的概念,包括美国和欧盟,很少有国家把它用在实践中间,但是在参考文件中第一次用了这个概念,他主要针对的是各国以及的私人垄断服务商,或者是国有专营的电信服务商提出来的理论,正是这种走捷径,我们认为是走捷径,因为这种理论实际还要经过各种各样的检验,但是它没有检验直接放进来了,但是它起的作用是非常好的。

所以我们直接看,整个的法律架构给我们全球贸易带来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全球电信服务业持续的增长。持续增长表现在这里,这是世界电信联盟提供的数据,在1999年的时候,每百人拥有移动电话的数码基本上是0,但到2013年的时候每百人拥有的数量逼近了90,就是差不多人手一部电话了。当时英国的《经济学人》杂志认为,实际移动网络对整个信息革命带来的推力要高于传统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带来的推动。

第二个,带来的变化就是,各国依照所谓的参考文件或者是电信附件建立起来了非常独立的监管机构,这也是参考文件的核心要求。在1998年的时候,就是说在基础电信服务协议达成的时候是有40几个国家有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在2018年他达到了80几个国家,2018年的WTO会员是160几个国家,所以在这方面来讲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个议题是,参考文件是一种推荐并的标准,第二个议题是,这种开放的、独立的、监管的机制是一个趋向。

第三个,这个是ITU统计的,监管对竞争的支持。就是在这种基于竞争的理念确定监管机制,推动了各国的竞争,而且他有很多指标,超过50%,甚至超过95%,这都说明电信法律架构推动了各国的法治现代化这个进程。    

目前我们说电信法,有一点点过时了,大家可以去看一下WTO关于电信服务的页面,他的更新是停留在2008年的或者2009年,就是说11年的时候这块理论是停滞的,为什么有停滞呢?因为有两方面的挑战需要面对,第一个挑战,技术的迅速发展,现在最时髦的或者大家最热烈讨论的就是互联网或者新技术,而互联网新技术中间整个架构分为三层,第一层是设施,就是物理架构,第二层是逻辑架构,就是互联网协议这种架构,第三层是内容架构,在1997年或者1998年电信法律架构建立的时候,它实际是主要规制第一层次的法律关系。但现在来讲,所有的聚光灯都打在第三个层次,就是内容层次方面,内容层次产生了很多很多的问题,比方说数据流通的问题,比方说内容服务提供有可能影响接收国的各种各样安全的问题,对此,WTO目前的电信法律架构没法给予答案。虽然在物理层面出来的内容服务是所谓的增值服务,但是现在增值服务所提供的功能基本上可以替代基础服务所提供的语音服务或者是通话服务,这样一来就对传统的电信业面貌构成了重塑,这种重塑有待于目前的WTO法律架构加以反映,但是基于共识基础上达成这样的改变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一个,法律层面的挑战。法律层面的挑战是什么呢?实际上如果坦率承认,就是说WTO的电信法律架构实际是美国一手达成的,尤其是美国在1996年通过了《电信法案》之后,随即把这些原则实际都贯穿到了参考文件里面,参考文件对各国电信监管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参考文件的基石是一个理论基石,就是核心设施,核心设施对应着当时非常热的理论,就是最后一公里怎么解决,就是基础的电信运营商对用户接收信息的渠道是有垄断权的,但是在现在这个议题没有人再碰了,没有人再碰就证明这个问题不存在了,在这个问题上确立的监管架构到底怎么变,现在没有答案。第二个问题,现在因为第三个层面兴起的产业,主要是来自于发达国家,而且主要是来自于美国,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很弱的,这个时候就产生不平衡问题,在这里产生的问题怎么解决?发达国家给出了网络中立的解决方案,但是发展中国家有疑虑,发达国家自己也有疑惑,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局面。

目前WTO摆在面前的问题很多。

第一个,目前火烧眉毛需要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征税,电子商务征税是比较广义的征税,按照他的文本来讲,是针对electronic transmission,现在有一个税收豁免,两年一审,今年年底的时候两年一审就又到期了,WTO副干事长的态度比较悲观,那到期之后怎么解决?

第二个问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数据产业不发达国家提出的数据本地化跟发达国家提出的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怎么解决?

第三个问题,牵扯到信任问题,现在实际上发达国家对整个网络是基于自己的利益予以使用,发展中国家对此疑虑颇深,其中最让发展中国家担心的就是斯诺登披露的美国安全机构对整个全球网络使用的的监控。在互联网层面国家间信任流失,实际是威胁到美国自身创立的整个电信服务法律架构。

对于以上问题,世界贸易组织都需要解决。就我们目前而言,国家安全原则如何适应问题非常值得研究。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华为问题,一个国家只是因为一个企业来自于另外一个国家,就可以集国家的力量对他进行各种限制,我觉得是这让所有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人比较大牌眼界的一件事情,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可能有必要对国际安全的适用和限制做出相应的研究。

2016年之前大家可以看出来,对外国投资与电信网络是一个宽容的态度,但2016年之后大家可以看到宽容度在下降。这些挑战就使得我们必须思考我们的未来该怎么样行动。时间所限不说我自己的建议了,我想请大家重温曼德拉在1998年的新年会上的一段话,他说,我们坚定的认为GATS的存在或者现在WTO的存在是一个基于规则的体系,在基于规则的体系我们理性的思考,可以互相去改善我们这个世界,但是在我们进入千禧年的时候,基于贸易和投资这种结构会促成我们结成一个合作伙伴关系,促成这个星球更好的发展。

谢谢大家!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拉美国家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实录,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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