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田孝一:应对平台经济兴起的日本立法
大家早上好!
我叫細田孝一,我在神奈川大学教学,今天很宠幸能够来到这里,来谈论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法治的情况。我今天要谈的就是数字经济下,为应对平台经济兴起,日本是如何立法的。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下,数字平台的供应商能够利用知识和信息、通讯数据、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平台。这些平台意味着什么呢?比如说Google、苹果、Facebook、亚马逊等,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平台运营商。这些平台推动创新,产生出新的业态和市场,能够造福中小企业,因为它们能够通过平台提供便利,使顾客和市场能够很好地衔接起来。所以这些数字平台在日本经济和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另外,这些数字平台也通过网络效应、低边际成本和规模经济来形成垄断。因为数据通过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得以集中,虽然它们能够提升用户的效益,但是这种基于数字的业务模式会不停地进行数据收集和利用,形成循环。同时,平台继续通过这些优势来积累并使用数据,进一步拉开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有的数据平台向用户提供免费货物和服务时,所索取的就是这些用户的数据和信息,所以在这方面就产生了隐私和个人数据的问题。当前,日本和其他国家都存在这些问题。因此,我们有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今年,在日本召开的七国集团会议上对此进行讨论。
日本政府对此的关注起点是2018年的增长战略。2018年增长战略指出,为更好完善对数据平台业务的管理,我们必须要在今年制定基础性的原则,并在这些原则之上继续出台具体的措施。基于此,日本的经济省(METI)、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和日本内政省(MIC)共同启动了一个研究小组,来专门研究数据经济平台运营的规则制定。这个研究小组是在日本的部级层面开展的小组。它的构成成员主要是各个领域的专家。2018年12月12日,在中期讨论文件中,METI、JFTC和MIC提出了数据经济管理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在此基础上将继续出台具体的措施。
METI、JFTC和MIC同时发布了两个报告,分别为:针对公平性和透明度的政策建议、数据转移和披露模式的政策建议。这两个报告都是我刚才提到的研究小组所起草的。我此处谈第一个报告。市场是通过自由的竞争和创新来实现增长的,这种自由市场的竞争不应该被视为是问题,但是如果有的平台要利用自己有优势的谈判筹码来扭曲市场竞争的话,这就成为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促使这些数据平台采取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措施。当然,全面的和干预式的或者不灵活的监管是不应该被引入的,因为这些监管会扼杀创新,也会给平台的用户带来不良的影响。
规则制定的方向是:第一,要避免过度的干预。在这里《反垄断法》应该扮演主要的角色,即,作为主要的适用法。第二,《反垄断法》应该主要关注那些滥用优势地位的竞争筹码来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另外,我们还要考虑采取其他的措施,来预防垄断的产生。对指南、最佳实践进行广泛的宣传是非常重要的。指南能够起到一个关键的、基础的作用,能够帮助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也可以在AMA的框架下建立争端解决的程序。
在2019年8月29日,JFTC就推出了一个关于滥用市场地位的指南草案。它对运营者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规定,滥用市场地位是在《反垄断法》当中被视为一项非公平的贸易行为、交易行为得到禁止。因此,《反垄断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定义了什么叫滥用市场地位,它列举了这些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下面是指南草案的一些要点,即,如何识别特殊的市场地位。在数字平台领域,特殊的市场地位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其可通过一些标准来识别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这个指南也列举了一些滥用市场地位的具体行为。比如:a,未经申明信息的使用用途而获得个人信息并且使用这些个人信息。b,违反消费者的意图来获得消费者的信息,并且进行滥用。c,不采取一些保护的措施就获得个人信息。d,设置陷阱使消费者不断地依赖他的服务,进而获得个人信息的做法。现在这个草案正在公众审议期,不光是JFTC,公众和其他各方在一定的时间框架里都可以对这个指南的草案提出具体的意见,以便修改。
谢谢大家!
作者:細田孝一,神奈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