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作者:李寿平

 

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在“‘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寿平

2019年10月12日)

 

谢谢主持人,谢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邀请。

我今天给大家报告的题目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这个题目主要是想契合会议的主题——“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论坛。对我来说,我研究并不是很深。在全球经济低迷或者说单边主义盛行的状况下,“一带一路”建设是国际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一带一路”倡议已有100多个国家参与,其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和支持。

什么叫做“一带一路”倡议?它包含的范围确实很广,其合作范围、建设范围也很广,但是从本质来说,“一带一路”的倡议实际就是国际合作的倡议。“一带一路”的建设怎么建?我想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国际合作,未来“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和保障需要国际法治。在国际法治中,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就是国际合作原则,所以我今天把国际合作原则作为我的报告主题,主要是想探讨当今国际法中,国际合作原则到底是否能够支撑、是否能够保障、是否能够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基于这样一个问题,我的报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介绍国际合作原则的国际法演进和本质特征。第二,介绍新时代国际合作原则的新发展。

对第一个问题,国际合作对国际法学界来说并不陌生。可以用一句话,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就是国际合作发展的历史,所以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也是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和原则形成的过程,我想分两个阶段来介绍国际法上的国际合作。

第一阶段,近代国际法时期。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包含着国际合作,比如说近代国际法起源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娅合约》,它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这个合约包含两个合约,其中在《明斯特合约》中第一次谈到了国际合作。在战争以后,《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明确解决在欧洲莱茵河周边的贸易壁垒。因为各国在莱茵河的每一段都收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约禁止进行切割式的收费,所以在《明斯特合约》中提出了河流应该是共同发展的通道,这个领域里面提出莱茵河岸的沿线国家要加强合作。

随后,在近代国际法的一系列发展中,很多条约中都涉及到了国际合作,最主要的是一些国际组织的出现,在一些国际组织的前沿或者条文中都有涉及。比如说最早的万国邮政联盟,1978年的《万国邮政联盟盟约》里面谈到,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运作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促进文化、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战以后,国际联盟的盟约也谈到了,缔约各国为了增进国际间的合作,并保持其和平安全,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近代国际法对于国际合作的约定或者规定也有几个特点,这几个特点主要是由于近代国际法本身的特点造成的。第一,近代国际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我们近代国际法的价值目标很简单,就是国际社会能够和平相处。因为那时候国家的联系并不紧密,国家之间很少有像我们现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因此绝大多数国际法的规范主要是禁止性规范。比如,为了国际和平、为了和平共处,我们不得从事战争等规定。

正因为这个特点,我们在国际合作中发现,我们近代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主要是履行规范式或者是禁止性义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为什么呢?因为那时候各国之间由于交流或者交往的局限,很少有共同利益。即便共同利益,也很少通过合作方式来解决。第二,国际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化解矛盾、消除威胁。第三,近代国际法中我们的国际合作并不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只是在一些部门的或者部分的国际条约中进行规定。因此,其只是国际法的一个规范,并不是一个基本原则。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际合作最早在《联合国宪章》中有系统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协作原则。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里更加明确规定了国际合作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明确约定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这是第一次在国际法的层面规定国际合作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从这以后,在国际法的各个主要部门都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比如说1974年的国际经济宣言,明确规定了协力合作。不仅在经济领域,也包括在外空领域,如《外空宣言》、《外空条约》、《月球协定》。在环境法中,国际合作也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际合作基本原则也有它的特点。第一,国际合作从原来的某些条约的规范变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合作成了实现国际法目标价值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现代国际法的国际合作的法律性质尽管明确规定为国际合作之义务,但是我认为,它主要还是道义上的义务。第四,实践中的国际合作主要是国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或者集团利益的途径,“零和”博弈的特征并没有根本改变,这就是当今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到了新时代,国际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第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紧密联系,产生了一系列的全球性威胁,包括恐怖主义袭击、贫穷、疾病预防等。这些全球性危机的出现,是任何单个国家都不能够解决的,需要国际社会紧密合作。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社会逐步形成了人类共同的利益,这些人类共同利益不管是安全、发展问题,还是人权,也都不是单个国家能够实现的,这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合作,所以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特点,我们当今进入了全球治理的时代。但是全球治理的效果怎么样呢?

我记得上次会议就提了一个概念,“全球治理失灵”。为什么?就是因为全球治理体系不能够发挥作用,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国际合作并不能够真正的起到国际合作的作用,为什么?国际合作仍然是“零和”式的国际合作。这种情况下,“一带一路”建设也必然会遇到全球性的危机,我们也必然要去解决这些全球性的危机。

怎么办?我认为在当今时代国际合作原则亟待进一步的发展,这里我提了几个观点:第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应对全球性危机,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第二,未来的国际合作原则应该贯彻两个理念,一个就是刚才杨松教授谈的合作共赢理念,也就是“一带一路”提出来的共享、共建、共商的理念。第三,我认为在未来的国际合作中,还应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共同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之上。第四,要改变现行国际合作仅仅只是道义上的现状,要确立国际合作的法律体系。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中,要真正明确国际合作中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外空采矿、反恐等一系列议题要确立法律体系,来保障国际合作原则真正的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国际法的发展史实际就是国际合作的发展史。近代国际法的国际合作的规范和现代国际法的国际合作原则,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零和”博弈的特征,为了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全球危机和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应该更新国际合作原则的内涵,确立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确立权责共担的国际合作法律体系。

这就是我对于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一个粗浅的体会。谢谢大家!

 

 

作者: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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