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视野下的法治

作者:朱利奥·萨勒诺

欧盟视野下的法治

——在“‘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题发言

 

意大利马切拉塔大学教授  朱利奥· 萨勒诺

2019年10月12日) 

 

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论坛,感谢国际法研究所。我的话题是欧盟视野下的法治。

欧盟与中国现在均越来越强调法治。因此,我的发言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欧盟视野下的法治。第二,更加技术性的,欧盟法治视野下的法治原则,即,多维度原则,就是法治在欧盟当中有不同的功能。第三,欧盟法治的实证潜力。在第三部分中,我会讨论三点:自由贸易、国际角色、民众合议,基于这三点使得法治在欧盟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欧盟视野下的法治。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欧盟公约的基本规则,还会介绍欧盟关于法治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会解释欧盟法治的含义,也会讲一下欧盟委员会视野当中的法治。

首先,法治是欧盟公约的基本原则。按照公约第2条,法治是欧盟的内部与外部的核心价值观,而且这些核心价值观对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适用。欧盟是在这些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法治构成了欧盟法律的核心价值,这点非常重要,因为这会带来一些结果。即,这些价值观包括宪法内容的实质。换言之,每个国家必须在尊重这些价值观的前提下才能够加入欧盟,不能够违反这些原则。欧盟也想坚持并推进其核心价值观,包括法治,而且与世界各国打交道的时候,欧盟也要坚持这些价值观,恰恰是这些价值观才使得欧盟能够诞生,因此,欧盟也想在更加广泛的世界范围内推进此类价值观。

欧盟推出很多法律文件。其具有立法、司法机构,也还有政治性的机构,还包括法律机制、软法机制。其既涉及欧盟,也针对每一个成员国。需要强调的是,针对司法管辖权而言,每一个成员国、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公司都可以上诉到欧盟法院。如果其认为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从法治的角度而言,不管它是一个外国公司还是一个国有公司),都可以把案件上诉到欧盟法院,欧盟法院也有其理事会来负责对违反法治价值观的行为提供赔偿。

欧洲法治的内涵都有哪些呢?这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因此,这个概念也被广泛争议,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欧盟公约第2条也没有对法治做出一个确切定义。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欧盟的法律与欧盟的政策去推导欧盟法治。该概念的清晰性、一致性、连贯性、确定性都取决于欧盟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与每个成员国是否真正遵守第2条密切相关。

欧洲委员会在2014年发出了一个通知,即,新的加强欧盟法治框架的通知,其给出了相关的工作定义。其认为,该定义在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案例的基础之上(欧盟法院是在卢森堡,欧洲人权法院是在法国斯德拉斯堡),由欧洲委员会的委员会(法律民主委员会或者威尼斯委员会)通过法律得出的结论。还有一个相关的报告,这个报告是由欧洲法律民主委员会理事会拟定的原则(即,威尼斯委员会报告)得出的原则,其有五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禁止行政权利的随意性。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最好让法律去统治,而不是人去统治”。

第二,法律上的确定性,每个成员国的法律都是有规定性的、有可获得性,就是说能够被市民所理解。另外,需要有透明的法律,所以不能有“黑”法。

第三,法庭应该独立和中立,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建立起一个权力制衡机制,在每个成员国内部实现权力的制衡。

第四,有效和公正的司法审判,同时要去尊重基本人权,这也是对自由的一种保证。

第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能够保证获得实质的公正。

因此,法治是多维度的原则。法治有法规层面的,也有欧盟结构层面的,还有外部层面的因素,包括国际合作。监管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因为欧洲法律秩序的结构必须是基于法治精神的。欧盟的成员国及其机构都必须思考,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基于欧盟的宪法宪章(即,欧盟条约)。换言之,所有欧洲的法庭和议会都得去考虑基本的法治,所有的欧洲的命令必须是基于法治的原则。

下面提及外部因素。“Kadi诉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案指出, 即使欧盟是另外一个机构的实施者(比如说,其是一个联合国安理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的执行者),该执行也必须尊重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欧洲法律强调的是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同时也是跟外部的更强大的权利机构相关的法治问题。

在推广层面,即,欧盟邻国和国际合作层面的内容。非常重要的标准包括1993年哥本哈根标准(欧盟东扩内容),还有2003年、2004年的委员会政策(即,稳定和相关联结程序)。与欧盟签署国际条约或接受欧盟援助都必须具有附带条件。如果这些国家违反了法治,相关国际条约就会被暂停。下面我想引用美国人的一句话,他说“欧洲的法治是一个新兴的平台,有一个外部的自我表现以及自我认同,是基于欧洲作为一个独特的刑事权力机构来产生的,所以欧盟的统一和对外部的合作,不论是政治上还是文化上,都是要基于法治”。

法治是与一个自由主义传统有关的,它要去保证司法领域,同时要有一个工具性的平台,能够实现经济的发展并实现有效的运作。它要通过一些方式,需要有双重的效果,尤其是通过监管机构(即,通过欧盟技术官僚的专家之手)支持、推广相关标准。它是一个消极性的融合,也就是说其要去除自由贸易和市场开发的一些障碍,并且它也具有积极性的融合功能,即,有能力在一个单向决策过程中满足高度多样化的欧盟共同体的需求。欧洲法治与欧盟目标以及欧盟的国际作用是相一致的、相关联的。但这中间有很多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欧盟法治的合法性。在多边机制、多边主义背景下,因为欧盟行动有着国内的法治愿景,有很多单一成员国的政策,因为此其和成员国过去的殖民时期的传统密切相关。

第二个问题,欧洲政策的有效性。若要推广欧盟法治,其有效性怎么样?欧盟的对外政策并不是十分稳定的。

第三个问题,普遍性和对称性。普遍性就意味着对称性。这样一种对称性,从内部来讲,需要从内部得到执行和统一

最后,欧盟的法律和人民许可之间的关系。法治的推动之所以成功,其前提就是人民要支持并且承诺支持保护这个国家的法治系统。所以从人们角度讲,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第一,社会平等。第二,要尊重当地条件。第三,去推动共振和互动的过程。也就是说,公民和公共权利机关之间应该有一个共振和互动的过程。

从结论来看,欧盟的法律和法治,具体要考虑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有助于实现以上三个目标。

最后,我要解释法治,法治在欧盟是一个区域性的、统一的方式去定义方式,所以它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成为朴教授的全球治理或者全球法治的一个过渡性的方案。另外,我们也可以采用一种跨区域的方式,也是一个很好的、可行的方法。

    谢谢!

 

作者:朱利奥· 萨勒诺,意大利马切拉塔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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