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

作者:陈泽宪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前所长、研究员  陈泽宪

2019年10月30日)

 

 

看了所庆的短片,听了高院长的致辞,以及黄进会长的致辞,大家对于国际法研究所发展成长的进程有了大致的了解。主要应记住三个节点:第一,60年前国际法学学科的建立。第二,2002年作为中国唯一的所局级建制的“国际法研究中心”成立。第三,2009年国际法研究中心正式更名为国际法研究所。这应该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事业发展的三个里程碑。

今天,我想就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关系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为什么是在2002年建立国际法研究中心?因为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了WTO,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社科院院长李铁映同志,倡导设立一个专门的国际法研究机构,也就是国际法研究所的前身---国际法研究中心。明确提出要对包括WTO法律制度在内的国际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并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因应全球化的大势提供智力支撑。由此可见,国际法研究所的诞生,既是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一个必然进程。

从本次大会的主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又何尝不是一个相辅相成、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关系?远的不说,就最近20年来看,虽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世界发展的主要潮流,但是局部战争从来没有平息过。从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到现在的叙利亚战争,在这些战乱地区,不仅国家法治荡然无存,而且以日内瓦条约为基础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由此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及其造成的难民潮,对欧洲和其他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可见,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命运确实休戚相关。

中国的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良好的互动关系,在反腐败领域可以找到范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论证和签订,中国一直是积极参与者和主要贡献者。《反腐败公约》的实施,也为中国反腐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比如,中国1979年的刑法只有三个贿赂犯罪罪名,后来我们根据《反腐败公约》相关的制度不断修改和完善,现在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有十多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制各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成为中国与公约各成员国进行合作协助,惩治跨境腐败犯罪,包括卓有成效的追逃追赃的良好国际平台。

在反恐怖主义领域,我们也在积极探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应有的互动关系。从国际来看,有联合国的和区域性的一系列反恐条约。大多数国家也都制定了各自的反恐怖主义法律。但是这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活动仍然有增无减,各种治标不治本的严厉的打击也似乎没能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的势头。迄今为止,国际上对恐怖主义大致采取了这三种模式:

第一,反恐战争模式。比如,美国及其联军发动阿富汗战争,针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打了十几年,在消灭基地成员的同时,也殃及无辜民众,死伤无数。虽然击毙了基地头目本拉登。但至今塔利班的势力依然猖獗,恐怖袭击持续不断,最终逼着美国坐下来与其谈判。这种从肉体上消灭的战争模式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

第二,关塔那摩模式。把恐怖分子和疑似恐怖分子抓起来,投入严密看守的黑监狱,并且动用各种可怕的刑罚来折磨他们。美国在反恐战争期间,在海外建立了众多类似关塔那摩监狱的设施,为什么要建立在美国境外?就是要规避美国国内法律,放在境外对这些恐怖分子可以采取国内法律禁止的那些囚禁和刑讯手段,还可以不经审判,无须定罪而长期关押。即便如此,也未能吓阻恐怖分子前赴后继。

第三,广泛监视模式。典型如爱国者法案+棱镜计划,通过广泛而密切的监视,试图预防和制止恐怖活动。这可能有一定效果,但是更多的监视措施却被肆意滥用于反恐之外的目的。从斯诺登揭露的美式大规模监视计划来看,不仅普通民众的通讯自由和权利受到粗暴侵犯,连德国总理默克尔的通话也不能幸免监听。

因此,中国开始认真探索如何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的治本之路。我们不能仅仅注重于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活动,更应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和基础。在暴恐活动易发多发的地区,要把反对恐怖主义思潮与抑制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传播结合起来;要把普法教育与普及落实国民基础教育结合起来;要把减少贫困消除愚昧与传授培训职业技能结合起来,使易感人群远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毒害,开启自己新的生活之路。在过去曾经暴恐活动多发的地区,近3年多来没有发生一起暴恐事件,充分说明了这种全新的探索卓有成效。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将各种有效措施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国在反恐领域的有益探索,必将对国际反恐法治和反恐措施的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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