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权规范的实施

作者:成乐寅

对人权规范的实施

 

韩国国立首尔大学前校长、荣休教授  成乐寅

2019年10月31日)

 

 

 

尊敬的与会嘉宾们,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荣幸给大家宣读我的论文——关于人权规范的实施。我们知道,纵观历史,人类一直在争取自由和权利。古代和中世纪的时候并非所有人都受到同样的对待。由于国家受君主的绝对统治,所以人民仅仅是独裁者的臣民而已。在非洲各地的奴隶贸易中,殖民地国家的人民曾经被当作商品来对待。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建立,人们争取自由和权利的斗争,开辟了人权的新视野,人民开始挑战绝对君主的权威。1215年的《大宪章》,不仅使英国成为了民主的前沿,也在历史上开启了人权的崭新篇章。此外,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开辟了人类自由和权利的新天地。我的发言将会谈到人权和基本权利在当代世界的发展。

    我发言的第二部分是人权与基本权利。人权以及人类的基本权利构成了整个人权的基本概念,目的就是要保护自由、保护这些基本权利。人权,在法语当中有另外一个说法,在德语里也有别的表达方法,有的时候也把它们称为基本权利,这些概念都是表达同样一个概念。我的发言将会来谈一个区别,同时也会谈人权跟基本权利的融合。公民权利在法语当中,在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当中强调了人作为公民的权利,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人权和基本权利之间做一个区别。在普通的意义上,人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在法律层面、在哲学层面都有很多讨论。相反来说,基本权利进入了实证主义法律当中,包括宪法当中,由宪法赋予基本权利价值。德国基本法也对基本权利做了相关规定,而且它跟法国有关公民自由的规定是非常类似的。另外,自由、平等、博爱都是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座右铭,这也是为什么这句话被载入了法国现行宪法。自由和平等是传统的原则,博爱在现代世界得到了强调,但博爱的理想直到第四共和国才完全实现,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也阐明了社会权利。在过去,社会权利是不在人权范畴里的。

    下面我谈一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20世纪福利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首先,要争取自由,自从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我们看到,关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得到了强调,个人成功地实现了对公权力的限制,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护人权。在福利国家社会权利得到了非常好的实现。在18世纪,社会权利不被认为是人权中的一项,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当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面临危机的时候,社会权利也开始得到了强调,人民开始把社会权利慢慢的看成是一项基本权利。

    我再说一下第三代人权的出现。第三代人权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强调了团结的权利。人权的第一代和第二代主要关注的是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第三代人权包括发展权、和平的权利、通讯的权利、健康权、健康的环境权利,以及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

    下面讲第四部分的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首先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有效保护基本权利,国际权利保护体系和国内的权利保护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一战以后,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国际层面保护人权。这种人权的国际化在二战以后便被机制化了。

    第二,区域的人权制度,区域人权制度的起源与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是不可分离的。欧洲的人权保护制度带动其他区域也采取类似的人权保护工具。美洲国家组织在1954年起草了一个公约的草案,即《美洲人权公约》,它在1969年11月得以通过。1988年美洲国家进一步签定了一个议定书。早在1961年,《非洲人权宪章》便被提了出来,《非洲人权宪章》生效的年份是1986年。《伊斯兰普遍人权宣言》在1981年的时候也通过了,《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在1990年8月5日通过。《独联体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在1995年也获通过。对东南亚区域人权机制的讨论早在1965年就开始了,当时是在曼谷,目前仍然在持续。

下面再说一下联合国对第三代人权的讨论。第三代人权,社会团结权,在联合国大会上曾经讨论过。联合国大会1969年通过了《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86年通过《发展权宣言》,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

对人权保护的历史和人类的进步密切相关,要保护个人的尊严,我们就必须保护人权。保护人权是一项国际事务,不仅限于某国单独的国内事务,人权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人权保护的一些公约,为全人类的人权保护和保障作出了贡献。所以我们期待着通过《亚洲人权公约》。在欧洲、非洲和中东地区已经开始考虑进一步推动人权的工具,但遗憾的是亚洲目前为止还没有通过一个区域性的人权公约,我坚信亚洲的价值完全可以和亚洲的人权公约的通过结合起来,这样一个公约能够去解决长期的冲突(这些冲突曾经让亚洲苦不堪言),而且会形成一个亚洲的共同体,同时为亚洲带来人权和和平。

    “东亚区域的人权公约”是一个能够完成的任务,各国已经有了共识,对于人权的含义都达成了一致。联合国的大部分成员国已经接受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原则和1966“人权两公约”的主要原则。除了以上这两个文件以外,欧盟2000年的《基本权利宪章》也可以在起草亚洲人权公约时作为很好的借鉴,其中有一些条款可以进行修改,以反映东亚独特的区域特点。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应该要对人权有全新的认识,互联网超越了国家的边界,传统人权的这种管辖需要进行修改,像大数据这样的技术导致了信息垄断、信息鸿沟,以及对隐私权的侵犯,这在各国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对此,我们应该进行国际合作。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了信息社会的形成,信息科技也变得越来越先进,对于人类尊严的挑战已经开始出现了,个人的隐私已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所以我们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人的价值的缺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每个人都受到监控摄像头不断的控制和监视。对此,我们的法律和秩序应当发挥适当功能,我们不能够在此袖手旁观。互联网已经使得国家之间的物理障碍和边界没有任何意义了,但国际的冲突和恐怖主义的威胁又需要国家加强边界的管控。作为法律学者,我们需要面对和应对这些威胁。

2001年的“9.11”事件改变了人类信息社会的轨迹。自从那次恐怖袭击之后,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去威慑网上的恐怖主义嫌疑人,基于生物信息技术去获取个人信息,这有可能会影响人的尊严。人在这个过程中被设定为只是一个观察的对象和客体而已。国际社会需要马上行动起来,减缓对人权的侵犯,刻不容缓。信息社会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同时已经触及人的本性,所以各个国家应该相互合作,建立起一个监管框架。这样一个框架和机制,应该和国际人权制度相融合,因为信息是在各国之间进行生产和传播的,我们也需要在超国家层面建立起一个法律机制,这样的话各国才能够进一步的合作以应对各种威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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