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建所十周年国际研讨会上的闭幕致辞

作者:车丕照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建所十周年国际研讨会上的闭幕致辞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车丕照

 2019年10月31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经过两天的热烈讨论,为庆祝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建所十周年所举办的这次国际研讨会即将落下帷幕。

两天来,我们围绕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治”这一主题在多个领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从国际法基础理论到一带一路的新实践,从国际经贸多边机制的变革到海洋、空间的国际治理,从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到气候变化的应对方案,我们看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所产生和将会产生的影响,并就许多议题达成了共识。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从当今的现实出发,就是要确立和维系一种理想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而国际关系的确立和维系离不开国际法。无论政治家和学者们是如何看待国际社会中实力与法律的关系,在现实中,国家总是试图通过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或变革来确立或改变某个领域的国际关系。既然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国际关系,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就必须借助国际法的力量。现有的一些国际法律制度已经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契合。例如,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Tariff Preference, GSP)要求发达国家在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同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回报;国际环境领域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在强调各国对国际环境均负有责任的同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等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意味着要在更多的领域中逐步构建起相应的国际法律原则与制度,实现国际社会的良法善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这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的概括性阐述,也对当今的国际法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期待。初级层面的国际法应给国家施加一种不作为的义务,即一国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不要伤害他国的利益;高级层面的国际法则应给国家施加一种作为的义务,即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脱离其他国家的发展而独自发展。我们并不期待各国领导人都成为国际主义者。在当今情况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只是要求一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要伤害他国的利益,并进而在谋求本国发展的同时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及国际法治所能作出的现实的期待。

女士们,先生们,当今的世界充满了各种挑战。在民粹主义兴起、单边主义抬头、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势下,许多人开始担忧国际社会将会“重归丛林”,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我们才倍感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现实意义,倍感我们各自所从事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价值。本次研讨会即将闭幕,但我们的探索不会停步。

感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为我们搭建的这样一个好的理论研究的平台,让我们相约明年再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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