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国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丛立先

非常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组织这么高端的论坛,并且给我发言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金砖国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及其实现路径”。这个题目应该说,我本人之前也很关注我们金砖国家的合作机制当中有一个知识产权的合作机制,它的来由就是我们金砖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具体说这五国的知识产权局,实际已经建立了一个知识产权的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并且每年都会召开或多或少的专门的会议,就是知识产权金砖国家专门的合作机制。

结合国际法的问题,我本人认为,在知识产权这个领域金砖国家开展合作本身前景非常好,另外一个着眼点,就是很容易能够落下来并形成突破的着眼点,我本人认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在这里非常有意义,有现实意义。在这个题目之下我想从四个方面介绍一下情况:

第一个,金砖国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现实基础和总体思路。

第二个,构建路径当中实体法的路径。

第三个,构建路径当中冲突法的路径。

第四个,选择性路径。

首先,金砖国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现实基础和总体思路。

我认为构建金砖国家争议解决机制的现实基础存在三方面的优势:

1.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具有共同性。应该说这是全世界知识产权法律部门公认的。我们民商事法律部门国际化和一体化做的最好或者说国际化水平最高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知识产权部门;全世界民商事司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应该是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全世界各个部门当中条约最多,全世界通行的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大概有20个出头,并且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也都加入了这些主要的国际公约。但是即使是在国际化、一体化的水平非常好的情况下,制度的水平有不同,其实这里面非常突出的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像金砖五国,金砖五国是发展中这种大国,都是举足轻重的,不管政治上、经济上都是这种大国,但是在知识产权的制度水平上,不管是建立的时间,还是现在所处的阶段,大致应该是比较趋于一致的,具有共同性。

2.知识产权的利益保护,众所周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利益非常突出,像现在的中美贸易战其中一个纷争的话题就是知识产权话题。知识产权现在在国际法领域应该是唯一一个强制性的跟贸易进行挂钩的,如果说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引起纷争的话,可以带来贸易上的制裁。所以这里边国家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利益非常突出,在利益方面,总体来说,贸易水平上金砖五国也具有一致性。比如举个例子,中美贸易战当中提到的知识产权,实际是一种贸易不平衡的表现,说它的知识产权多了,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高水位和低水位由高往低流,其中一个就是指责我们窃取他的知识产权和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他的知识产权,当然那个话题是另一个话题,不见得是那么回事,但说那个意思就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超级发达的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之间实际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绝对表现为是冲突的,但是在金砖五国我们前面讲的制度水平和知识产权所处的这种发展阶段,在利益保护上也具有一致性。

3.规则协调的可行性。具有相关规则上的可行性上,因为一个是我们基本上发展的时间和现在所处的阶段,并且前面我也讲了,知识产权的制度基本上都是早期从欧洲和英国几个国家的规则稍稍改变发展到各个国家去了,所以在大体一些基本内容上应该说这些规则都是基本相同的,区别并不大。

从这三个方面来说我们具有现实基础。

1.总体思路,构建争议解决机制总体的思路简单说一下。必须符合共同利益,因为金砖国家需要共同利益。并且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应该既是一个综合性的,是整个知识产权机制当中综合性的表现,另外,也得解决具体问题,就是具体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的一个争议解决机制,这是一个总理思路。另外一个总体思路,在步骤上分布实施,就是说容易的过程,后面几个我们讲的可选择路径,容易做的先易后难,逐渐进行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因为知识产权领域,我说它既然国际化最好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也是一个属地性最强的法律部门,强调它的属地特点,所以现在争议解决机制因为这是个程序性事项,突破的话,后面其实可以带动连锁的反应。

2.实体法路径,我们考察了一下,总体来说,我们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路径,基本上都构建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新兴知识产权,但是区别就是一些细节的区别,比如说著作权的保护有的国家选择了70年,选择了比较高的国际公约水平,当然主要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选择50年,就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般的国际水平,当然在一些新兴的领域,像植物新品种,有的国家给予了保护,但是有的国家就没有给予保护。

传统方面,有一个可能需要克服的,据我们之前查证的资料,南非和巴西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现在是在商标领域比较通行的,不知道最近有没有改观,听说《马德里协定》工作组,我们前段去日内瓦访问,他们说他们推进的比较快,不知道金砖这两个国家能不能在这个上面突破一步,如果突破一步在商标的程序性事项,主要的都是趋于一致的。专利领域,也是这个样子,基本的程序性事项都是一致的,只是细微的差别。所以我们说实体规则的进一步协调和趋同是非常可能的。而且现在有一个金砖国家知识产权的合作机制,是国家最过决策层同动的机制,不仅仅是各个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我所知上层决策领导人也非常关注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所以说从领导层面上、从我们产业层面,因为知识产权对应的产业国际化交流是非常多的,包括电信领域、互联网领域等等这些领域,其实产业的推动对于我们规则的协调都非常有好处。另外,今天恰恰比较缺位的就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机构,推动实体法规则进行相互间的协调和统一,我们相对来说是反倒比起政府来和比起产业界来我们是有所落后的,所以希望我们学术界以后也能发挥更多的作用。

但是在实体法路径里实体规则趋同,还有一个就是程序性规则,程序性规则我是比较主张借鉴现有知识产权的程序性统一解决机制,就是现在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他们分别有一个知识产权的国际法的解决机制,这是一个现成的,大家知道,WTO项下的知识产权解决机制其实就纳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裁决的事项,已经打了很多知识产权的国际争议的,是带有强制性的,他作出了成案,这个其实是比较好的国际法借鉴。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现在力推的有一个知识产权国际争议以及仲裁的调解中心,马上9月份在上海还有一个专门的会议,就在我们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组织这么一个跟WIPO对接的知识产权程序性统一的机制。所以说这两个机制我是觉得在金砖国家构建我们可能的金砖国家间区域性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时候,其实这两大国际法成熟的知识产权解决机制是可以被借鉴吸收过来的,这是比较好的经验,因为毕竟是国际法成熟的一些规则。这是实体的规则和统一程序法的事项上的建议。

3.冲突法路径。冲突法的路径,其实突出表现为我们冲突法上所讲的管辖权的协调、法律适用规则的协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这三个方面如何来进行协调的问题。我本人是觉得,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其实这个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是可以进行很好的衔接,并且这个如果进行很好的衔接的话,对于后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因为如果是在管辖权的问题上我们都比较遵守一个通行的冲突法的路径的话,都是我们普遍接受的这么一个规则,那在法律适用规则上我们又都比较统一的接受一个法律规则,公认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来的。当然这个裁决的做出,不管是判决还是仲裁裁决的做出,就具有说服力,具有很好的法律可信的属性,所以当然的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所以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上,我本人觉得,他们二者其实是通着的,就是我们知识产权正好是,其实知识产权民商事结合自己的特点是有一个分类的。一种知识产权就是专利和商标必须由国家有关的这些权力部门,相当于一个行政程序授予它的权力,或者说确权也好,或者说授权也好,当然学术上是有理论争议的,我们不争讨,但是它必须得经过一个行政程序才能获得这个权利。这种专利和商标的必须经过行政权授予的权利,我们觉得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上最好就由,一个是管辖权就是由权利授予地或者是注册地,具体点就是专利的授予地或者是商标的注册地它的地方的法院来进行管辖,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权力来源可靠性的问题,对应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是如此,就是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我们采用这种规则。

另外,非注册类的和非行政程序授予类的这种权利,通俗的代表像著作权,像其他的一些权利,商业秘密等等相关的一些权利,这些权利它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相对来说就应该灵活一些,只要符合权利来源地或者是被请求保护地、以及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管辖地,符合这三个要素的任何一个要素,应该都可以被认为是可以进行管辖的,就是稍微灵活一些,因为这个是相对来说确认他的这种权利的有效性更容易一些,所以是这种分类。

我们在冲突法领域,目前中国冲突法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也是把案件分成三大类,一个是权属,刚才我说的这种权属实际上分成了两种情况,还有一个就是合同案件,还有一个是侵权案件。合同案件我们还是遵守知识产权的协议,特别突出的表现为就是这种技术转移类的案件,我们说这种合同类的知识产权案件,就由协议选择的关联地,当然协议选择不能太任意选择,还是协议选择关联地,或者是合同主要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这种情况下是具有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的。

侵权的案件,两个选择,一个是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就是经常居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秉持国际上公认的侵权案件的两大管辖的原则和法律适用的规则。我本人是比较主张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打通,后面我们法律适用规则我就不重复了,这样在管辖权问题上是法律适用规则上,我们如果都遵守共同的冲突规则的话,这个冲突规则,我们冲突规则本身不冲突,在这个上面冲突法的协调实际是比较容易达成的,而且都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些过去经过检验的民商事领域的冲突规则。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前面讲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衔接的话,其实是水到渠成的问题。当然在目前的一个信息就是,海牙刚刚通过的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公约,在最后一刻,其实当时中国也是深度参与,在座很多专家沈娟老师他们可能都参与过,在最后通过的协议里是把知识产权拿出去了。因为在国际社会上,国际民商事领域涉及到的情况非常复杂,涉及到的国家非常多,而且利益冲突非常厉害,这里面包括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是不可调和的,所以那个会议上就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属地性要素,最后是把知识产权拿掉了。但是这个拿嗲我觉得对我们金砖国家是没有影响的,金砖五国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利益和各方面是一致的。如果我们在前面做了很好的协调,在冲突法领域做了很好的协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很水到渠成的事,我觉得在这个上面是有可能形成突破的。

4.选择性路径,我这里所说的选择路径就是指ADR,就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表现为仲裁调解和谈判。实际这个领域做的是比较多的,知识产权领域过去互联网的域名等等很多领域都有ADR在线的解决方式,一定不要忽略ADR的方式,我本人觉得仲裁在这里面首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现在据我了解的仲裁机构是比较完善的,所以知识产权领域如果我们在仲裁上能够形成突破的话,而且我们可以尝试着在仲裁领域先进行示范法的试验,如果学术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推动的示范法有良好的实施效果,我们再构建统一真正区域性仲裁规则,包括联合的仲裁机构,实际中国还在推动中非法律论坛,就是中非合作机制之下的中非法律论坛里边本身就是,我们也在推动一个中非国家之间的区域性仲裁解决机制,目前推动的是比较积极的,我们金砖国家在这个上面是可以做一个尝试的。

互联网领域我们是主张这样做的,因为互联网领域是进步比较快的领域,而且在线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电商领域,就是电子商务这个领域,在线纠纷争议解决机制比较灵活的ADR方式是可以作为一个制度选择的。

时间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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