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国际法所邀请我来参加这次非常好的论坛,祝贺国际法研究所的团队成功组织了这么好的论坛,我们受到了盛情的款待,非常感谢。我今天这个报告主要是介绍“司法在国际法实施中的角色:印度的视角”。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这个主权的概念。主权对国家法和国际法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可以从主权的角度来确定国家的人格。主权包括内部和外部两层含义。从内部角度来说的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可以作出决定,并且在一定的区域和人口中可以实施相关的决议,而域外的这种主权主要是涉及到国际社会,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因此它们有义务来适应一些国际法。但是主权已经具备了这个概念,现代主权概念已经不是仅限于域内的绝对主权,而是相对的。现在即使单个的人也不是完全依赖于国家,从现代主权概念来说,是基于互惠的原则而确定的。各个国家可以来进行谈判的,对于无差别对待来进行讨论,接受和给予无差别对待。这样的这些国家如果签署了条约和协定,就应该接受它、批准它,所以各个国家要决定它们怎么样来帮这些公约纳入到各自国家,涉及到我们条约纳入的多重的实践是相关的,还要根据我们司法和宪法的内容来确定相关的实施和纳入。
为了做研究,我们来研究国际法和国内法,这当中要有双重主义和单边主义的研究。在单边主义之下,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样的法律序列,是一样的,国家对采纳或者划分国际法是没有什么义务的,因为两者都是一样单一的,因为从双重角度来说,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一个体系,我们要对它进行适应。另外,双重主义他们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而转化要由相关的主管部门或者是议会来进行确定的才行,也就是说国际法是不能够运用在国内法庭的案件判决之中的,所以得让国家做出单独的司法决定。
来看一下印度的宪法,印度宪法是1950年宪法,在宪法诞生前印度是国际联盟的成员,而且是联合国的一个创始成员国,之后就出现了印度的宪法,尽管这部宪法体现了权力分立的一些问题,但是中央政府只负责其中一部分的一些情况,但社会经济、金融、司法在宪法中得以规定。同时这部宪法是使印度成为真正民主国家的基础,所以印度宪法既包括一些实体的规定,还包括关于如何实施宪法的程序上的规定。首先,实质法是在第51条规定的,就是要推动国际和平和安全,政府要去推动国际和平和安全,而且保持国家的健康,去实施国家法律,同时也去遵守国际法,去履行印度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中的义务。
我们再说一下程序方面的规定。如何去缔约以及如何去实施条约?这里对如何签订国际条约以及如何实施国际条约有一个非常清楚的宪法规定。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就是第246条,该条款认为议会对缔约有最终的决定权,253条也同样强调了二元主义,议会有着批准国际条约的权利,任何条约、任何公约、任何国家有任何决定,任何国际会议和协会,均要由印度议会进行批准。这就是印度宪法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行政权,通过行政权去确保每个议会进行立法时拥有什么样的权益,这就是第73条的规定,行政机构可以去补充议会没有照顾到的一些项目。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构要确保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够相互冲突,同时,行政机构在确保条约的法律效力和结论方面有很大的权利,通过新法律或者实施现有法律都需要由行政机构去做出更多的努力。
这是印度的司法结构,印度的司法是独立于印度的行政和立法,它负责解决争端,同时也是印度宪法的守护者,它有区域法庭,还有城市法庭,还有专业法庭,有三类这样的法庭,还有税收法庭等其他法庭。除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以外,任何的一些立法相关的条约需要和国内法一致,对于任何条约的解释必须要去通过或者是要体现在国内法之中,如果是有条件通过、有条件批准的话,需要把它区分为是重要的意义还是相对重要的意义,这个过程中司法就是要去实施国际法律。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过程,传统来讲我们使用的是二元主义的方法,国际条约只能够在和国内法不冲突的情况下来得以运用。
议会有权利确保这些国际条约不与国内法相冲突,如果在议会确定了国际条约的义务与国内法不一致的情况下,它要确保这种一致性。如果出现了这种冲突,印度议会不会批准这个国际条约。这样一个立法的支持并不是行政机构签订国际条约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最后相关的义务需要得到印度国内民众的支持,这个时候需要得到印度议会的批准。这是最近的一些趋势,首先从之前的二元主义,要求立法主义,现在是要求行政上同时要去支持,现在有一个趋向于部分一元主义的趋势,如果有任何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以印度宪法为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之前我们要把国际法放到国内法里面来,但是很重要一点,行政机关需要去签订并且去批准这些国际条约,最终也是需要由印度的法庭去实施这些国际的条约,印度的法庭在实施国际条约中是最关键的部门,同时我们也需要在立法上去进行改造。如果说它是国际条约、国际公共法的话,它需要同时去考虑到国际法和自己国内法之间协调的问题。所以根据372条印度宪法规定,之前的宪法法律仍然是有效的,除非是由相关的立法机构加以修正或者是重新通过法律。
印度对成文的法律的实施还是非常谨慎的,因此印度法庭对待国际的成文法也比较谨慎。如果国际条约和印度国内条约不相冲突的话,该国际条约就会被转化为印度的国内法,印度的法庭在这个过程中会把在《维也纳条约》里面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去认可。所以结论就是说,法庭把成文的国际法包括到印度的国内法中进行执行,但是对于那些国际法和国内法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前宪法的法律来去实施或者是来执行的话,法庭是表示非常谨慎的。所以我们从结构来看,印度的法庭在执行国际法方面来讲是比较保守的,而且是以国内法为主的。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有的时候是采用一元主义,但是更多的时候有一些判决是采用二元主义的一些方法,我们也不知道哪个原则更占主导地位。另外,国际义务是通过国内法的实施来去履行的,所以需要有一致性的而且是统一的履行印度国际法公约的一个方法,同时适用成文的国际法,从而使印度能够跟得上国际法律现实。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