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荣幸有机会认识大家,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邀请。我知道我面对的都是专家,我们一起来谈谈金砖国家的法治问题,我今天的发言主题是:“巴西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与私有化:法律框架概述”。
巴西有很多中国的投资,我给大家介绍这些在拉丁美洲包括在巴西的投资会面对怎样的法律框架,我也会谈其他的金砖国家。廖凡研究员昨天也谈到了中国在巴西的投资,但愿我的发言对中国对巴西的投资有用。
首先我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巴西从1889年就开始实行共和制,之前是君主立宪制,在1960年有一个简短的国会说了算的时期。我们现在看到,巴西采取总统制,当然首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四年一个任期,可以连任两届;而且,我们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我们联邦层面上有联邦,有我们的州,还有5600个市。来到中国我发现,你们在中国有直辖市、有省市,在中国也有城镇、县。但是巴西比较简单,我们只是三个层级,就是联邦制。
1988年,我们通过了一个国家选民大会,99次修改宪法,每一次都是通过绝大多数的投票。联邦首先有三个权力分支,来保证他们具有独立性、和谐性,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我们宪法第3条所指明的,就是要强调中央集权制,也就是说,较之于州、市,联邦有更大的权力,很多事项都要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包括州、市,它们首先要遵守联邦的法律,州政府要执行联邦所制定的法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巴西有一些关于特许经营、私营的关键法律,首先我们有一个特许经营法,这也是联邦制定的,是由我们的国会制定的。首先1995年的特许经营法,关于公共服务方面,在巴西不管是不是以公共工程的方式进行,都要受联邦法的规制。它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关于公共服务的使用,还有纳税问题,等等。按照巴西特许经营法,所有的这种补偿,如果是要给私营部门的话,由于要通过用户付费的方式来交付给建造者,用户付费就构成了主要的收入来源。
我们还有其他重要的法律,也是联邦法律,这个联邦法律叫PND法,它制定了一些程序,规定哪些公司是具有资格来从事这些特许经营。它强调了什么样的工程可以从公共部门转到私有部门,以及通过改善各个层面来提升公共部门,使政府部门在这些公共服务中给私营部门更大的支持。还有一个决策机制,强调国家议会,也强调总统在这方面的作用。PND法律也规定了这些特许经营当中融资的来源,主要是银行。还有各个部委、国家私有化医学会给予什么样的支持。PND法律也对国家私有化基金作了规定,这些法律促成了公司的合作,形成两种特许经营的形式,包括公有部门如何给私有部门进行补偿——根据PPP原则。因此,我们有两个模式,一个就是资助性的特许经营,包括用户付费的方式,政府也要给他们一些补偿。根据特许经营,不光政府是付费来源,还要有用户来付费。PPP的合同往往是3年到35年之间。可以延长至50年,甚至可以再续,但是并不总是这样,如果是继续签,那么签多久需要根据个例去考量,这样就这样形成了一些重点项目的PPI形式。
通过PPP法、特许经营法,政府也有了私有化的法律。PPI这个法律是由总统签署的,主要强调合作伙伴和服务运营方面的公平跟竞争,同时也要保证法律的稳定。为了给国际投标者带来实际利益,我们联邦政府还把所有关键文件翻译成了英文。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别考虑,基于项目属于什么样的行列,我们也有特别的法律,还有法规,来针对不同的行业,这些特别的法律跟特别的法规也需要特别注意。我在这里边列出了一些,但是因为时间问题,我不能一个一个都来谈。《土地运输特别法》《交通法》,由全国土地运输部(UNTP)通过的联邦法律,还有联邦政府、州以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我们有土地和轨道交通的更新,还有PPI的延续,以及重新招标的法律。同样,还有《港口法》,我们不仅通过了《港口法》,可以让私营部门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来经营这个港口,还有国家港口以及水道运输(ANAC)局所作出的管理规定。还有机场,有巴西《航空法》,涉及航空飞机、机组以及其他一些航空事务。
这中间如果要对巴西进行投资,还要考虑一些法律风险。第一个就是外部控制审查以及可能的挑战,另外我们有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还有联邦法庭,我们有一些特别的单位,会对一些涉及公共问题的刑事或民事纠纷启动检察和起诉。巴西公民也可以提出特别不同的法律行动,也就是公民行动。如果政府的资产会导致一些危害,公民也可以提出诉讼。还有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一些关键的方面,比如房地产,还有一些对外资的农村土地限制等等。我们有着非常复杂的税收法律系统,还有涉及巴西雇佣的一些劳动法规定。当然每个项目投资不一样,因为有具体的情况,当地的情况也不一样,以及投资的结果也不一样,所以你要考虑到电力、矿业、油气等行业的特殊性,像这些行业都要由与行业相关的监管法律来管理,同时有相关的政府部门来管理,这里不去细讲了。
给大家讲了一下我们在巴西的特许经营以及私有化这样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我没有全部讲,只是希望给大家作一个比较简单的介绍。这就是我的演讲。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