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国家反避税法律制度协调与合作研究

作者:王丽华

各位专家,早上好!

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的布局,跨国公司能够用它的便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避税,从而使世界各国面临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风险。金砖国家都属于我们所说的发展中国家,每年都会面临着巨额的避税逃税的损失。根据一个研究机构的统计,在全球每年因避税遭受损失的国家中,损失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其次就是我们中国,去年损失额曾经达到688亿美元,金砖国家中的印度排在第四位,损失额为412亿美元,俄罗斯2012年的损失大概高达320亿英镑,相当于俄罗斯GDP的2.5%,此外,巴西、南非也遭受不同程度的逃避税损失。

金砖国家的税收基本制度包括反避税法律制度是这样的情况:

南非税实行中央、地方、省三级征税,税款主要由中央来征收,南非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等这样一些税种。南非在特别纳税调整针对避税的政策当中,对于关联企业的交易调整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关联企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调整,也鼓励采用预约定价的方式来进行调整。俄罗斯的税法由俄罗斯联邦税法法典以及根据这个税法法典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所组成,这个法典第一部分是一般性的规定,就是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俄罗斯税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反避税的原则。俄罗斯特别纳税调整的政策主要包括转让定价、预约转让定价等等制度。

巴西也是采用宪政税制,宪法规定了联邦、州、市的征税权,在宪政税制下大多数税务诉求具有宪法基础,因此在征纳双方产生争议的时候,最高可以诉到联邦高等法院,所以在巴西税务诉讼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巴西有关反避税的法律制度,规定了转让定价及其转让定价应用的具体方法。1996年通过了转让定价的法规,2012年对1996年的规则又进行新的修改。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则与OECD无转让定价的指南的指导思想略有不同。此外,巴西还规定了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制度、资本弱化避税的调整的制度。

印度税制是以印度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印度宪法265条规定,没有议会的授权税务部门不能课税。其实就体现了很严格的税收法定这样一个原则,印度的特别纳税调整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这样一个法律法规,而且转让定价不仅适用于跨国交易,也适用印度境内的这样一个交易。此外,印度在特殊反避税制度下还制订了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二部分,金砖国家反避税法律制度的构成。

金砖国家反避税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金砖国家所参加的双边条约和多边税收条约有关反避税的规定。第二部分,金砖国家国内反避税法律规定。

我们首先看一下金砖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条约的情况。金砖国家税收协定的情况基本上是这样,中国和金砖其他四国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1994年和俄罗斯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2014年对1994年的协定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后的新税收协定中,降低了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同时增加了一些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条款。2015年,中俄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议定书,将利息改为在来源国免税,鼓励两国企业加大对外投资的力度。

2018年,中国和印度修订了于1994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居民条款、常设机构条款、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中国和巴西于1991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和南非在2000年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这样,中国和五个国家都有双边税收协定。俄罗斯1993年和印度、2004年和巴西、2009年和南非也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南非和印度在1998年4月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金砖五个国家相互之间都有双边税收协定。除了彼此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外,金砖国家都有比较宽广的税收协定网络,像中国2017年10月有103个双边税收协定,印度有95个,南非有74个,俄罗斯80个,巴西有30个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的多边条约是比较少的,即使是这样,在2013年OECD和G20发起的BEPS行动方案(防止税金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方案,最终形成了多边条约,除巴西外金砖五国都是这个条约的签署国。第二,所有金砖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多边税收公约——《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缔约国。金砖五国同时都是税收透明度和涉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的成员。

除了国际条约的规定,国内法的反避税制度也是避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反避税制度都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各国的特殊反避税条款。比如说像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这样的制度。金砖国家相应都有这样的规定,南非有、中国也有,中国特别是2017年税务局6号文,对特殊避税和一般避税都做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调整、成本分摊的避税功能、帮利润转移到受控公司去,从而减少税收的条款。除了特殊反避税条款外,金砖国家都制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特殊反避税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关系是,如果有特殊避税条款按照特殊反避税条款调整,如果没有特殊避税条款可以规制的,就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来调整,各国都相继定有一般反避税条款,使得反避税网络更加严厉。

第三部分,金砖国家反避税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金砖国家反避税法律制度有一些共性:

1.构建反避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国际税收地位都比较相似,五国基本上基本上都可以界定是发展中国家,都深受跨国公司避税的祸害。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地位都面临着从原先的来源国,现在向既是来源国、又是居民国的地位在转变,所以在国际反避税中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一些。

2.这些国家税收征管能力都在稳步提升,在税收征管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能力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发展中国家普遍税收征管能力比较弱一些,但是几年来五个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都在稳步提升。

3.三个国家的共性,都对转让定价表达了与OECD独立交易原则不同的处理方法,就是虽然承认独立交易原则,但是具体独立交易原则指导下各国的做法都有不同,比如巴西提出固定利润率进行公示分摊,南非提出对服务收入应根据服务实际的经济内容和收益人来划分利润等等,这些国家都提出了不同的表达。

4.五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有一些条款是比较相似的,比如五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不是采用OECD版本,有OECD版本内容也有联合国范本的内容,有很多条款也比较相似,比如说关于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等,几个国家都非常相似。

5.针对G20和OECD发起的税金侵蚀和利润转移,五国都支持要建立公平和透明的全球税收体系,承诺为确保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所采取各项行动,特别也提出支持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的建设,但是金砖国家的利益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利益其实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因为从国际税收这个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地位,对于税收征税权的分配方面,他的立场自然是不同的。像BEPS条约,巴西就认为,他完全站在发达国家的角度上,和发展中国家确实有一些差别的。

金砖五国反避税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都面临着国际层面税收竞争加剧所带来的挑战。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情况下,为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技术等流动性生产要素进入本国刺激本国经济的增长,很多国家,主要经济发达的这样一些国家,英国、美国等都采取或者是酝酿以减税为主体的税制改革,即使是发展中国家印度也正在采取这样一种措施,这可能会带来更加激烈的税收竞争。

2.五国都面临着未来税源复杂化的挑战。BEPS公约颁布以后,跨国公司必然针对这个条约来进行新的应对,寻找公约的漏洞在全球进行新的资本和投资的布置,从而导致未来的税源更加复杂。

3.金砖国家之间的税务合作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作为一个整体来提高金砖国家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行动还不足。比如说2013年才开始合作,2017年签订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法律合作的机制,从2017年到现在两年,虽然达成了一些合作的协议,比如说承诺这样一些,但是实际上这些行动还有待于落实。

4.反避税人才不足,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

5.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说纳税调整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对于一般反避税条款可能需要更加详细的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税收确定性,损害税收法定原则这样的问题。

第五部分,展望一下金砖国家反避税法律制度的合作与完善。

一,加强金砖国家间的反避税合作。

1.加强国际反避税政策协调。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要结合金砖国家的共同利益,增强金砖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出一个更符合金砖国家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体系。

2.建立国际税收人才的培养基地,五国联合培养税收人才。

3.完善双边协定,比如改善争议解决的相互协商程序。因为相互协商程序,耗时长、效率低。未来是不是考虑更进一步,在完善现有的相互协商程序的基础上,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税收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税收争议。

4.建立更进一步的税收合作的平台,仅仅有一个机制税务局长的联合会议是不够的,可能需要更进一步有学者专家加入的机制。

二,完善金砖国家自己本身的反避税立法。

1.特殊反避税条款要完善。

2.数字经济是税收中非常热的问题,针对数字经济世界各国都在争夺这样一个征税权。对于数字经济征税应该怎么解决,金砖五国也要在国内法中有自己的表达,在世界上形成有共同的立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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