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蒋小红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大家早上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国际投资条约与可持续发展”,就这个主题我想主要谈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为什么要研究这个主题?

第二,为什么要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三,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简要谈一下中国对此问题应该所持的立场。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研究这个主题?

大家知道,各个国家由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特别是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的认知不同,导致各国对国际投资条约的态度与立场不同,比如说在金砖五国当中,巴西传统上就不签署双边投资协定、也不接受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南非近年来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立场也发生了重大转变,要求废止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并终止进行中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实际是相当于摒弃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但是总体上看,目前几乎每一个国家都至少是一个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方,我这里讲的国际投资条约也包括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的仲裁投资章节,因为现在各个国家越来越意识到投资和贸易之间的紧密关系,所以在签订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时候,更多的纳入了投资的章节,所以自由贸易协定当中的投资章节我也把它纳入了国际投资条约的范畴。

但是从总体上看,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数量是越来越多,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也是越来越多。中国的情况是这样的,从1992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吸收外国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随着2002年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特别是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对外投资持续增长,2015年我们中国首次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未来这种双向投资大国以及资本净输出国的趋势基本上是不会改变的。到2018年底统计,中国已经签署了145项双边投资协定,已经生效的有104项,几乎覆盖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的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左右。但是我们国家主要投资流入地,像委内瑞拉、巴西,目前都没有与中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此外,还有含有投资条款的协定21个,现行有效的共有18个。在数量上我们国家仅次于德国。

在已经启动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最重要的是我国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启动的与美国和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目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出于大家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陷入停滞状态;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今年中欧领导人峰会上双方承诺,要力争到2020年达成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在谈判当中是否在文本当中纳入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如何纳入这个问题,是我们中国目前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虽然陷于停滞,但是也同样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中国需要对这个问题做出恰当的回应。这是我研究这个问题最主要的一个初衷。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在投资协定当中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 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一种价值目标,它符合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向。国际贸易政策、投资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工具,国际投资条约是这个工具的一个主要的载体。大家知道,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支柱。这个概念的内涵本身就要求平衡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这三个方面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国际投资条约会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具体到国际投资协定上,为促进国际投资而对投资者的保护可能会影响东道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行使的其他管理外资的权利。过去,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投资协定经常给东道国管理外资带来一些麻烦,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遇到同样的问题,比如说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像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因为国内的一些环保措施遭受到投资者的投资申诉,所以这就要在不同主体的保护之间、不同利益保护之间要寻找一个平衡。

2. 可持续发展已趋向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在我以前的文章中倾向于把它表达为,可持续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原则。到底是不是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目前还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际上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我觉得国际投资条约和可持续发展是价值目标和工具之间的关系,当然其他的工具还包括贸易政策、发展政策等等,工具如果用不好会阻碍这个目标的实现。我们可以拿欧盟为例子。在欧盟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当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不仅要出口商品、扩大投资,更要输出所谓的欧洲的价值和欧洲的标准。欧盟认为,贸易政策不仅仅关乎利益,更关乎价值。所以欧盟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的一极、全球治理当中一支重要的规范性力量,努力寻求以各种方式出口其价值观念,当然也不仅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也向发达国家,比如欧盟和加拿大和美国缔结的贸易协定当中,也努力地去推销其价值观,努力地以欧洲的价值和欧洲的标准来塑造全球化。可见,欧盟借助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等工具来实现贸易政策中的一些非经济目标。

3. 可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协定当中、国际投资协定当中居于什么样的位置。最近我看到欧盟法院的一个判例,这个案件当中成员国询问欧盟和新加坡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当中关于环境保护、关于劳动标准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是否属于欧盟的专有权利。在这个咨询案件当中,欧盟法院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纳入了欧盟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的范畴,并不认为非贸易目标是从属于贸易目标。这一观点实际上赋予了非贸易目标更核心的地位。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欧盟共同商业政策这个概念(就是我们所指的对外贸易政策)的范围不仅扩展了(以前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不包括对外投资),目前在结构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贸易政策的目标,像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的目标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进入了欧盟贸易政策当中,并占据了核心的位置。从中也可以看到欧盟法院更乐见欧盟的共同商业政策成为一种价值驱动的贸易政策。这实际上已经成为欧盟贸易政策的一个趋势。欧盟法院以司法的形式对此加以确立。

4. 还要强调一点,西方国家极力要在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约中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应对竞争的压力。最近美国、欧盟跟中国打交道的时候,更强调公平。在贸易、投资协定当中可持续发展章节主要涉及的是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的问题,西方国家认为,在比较低的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条件下,贸易和投资是不在同一个水平上的竞争,因而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其国际竞争力。随着新兴经济体国际影响力的上升,西方国家国际竞争力的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这是西方国家焦虑并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的一个根本原因。我想这也是欧美国家为什么要在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约当中推销其价值的其中一个内在的驱动力。只不过在一些对外的宣传当中、在一些学术研究当中没有谈到这一点。西方更多的是从道德的制高点上来推销其价值目标。这是其中的一个内在驱动力。

另外,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对国际投资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趋势对国际投资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投资协定应给予关注和体现。

  第三个问题,国际投资条约如何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如何去使用好这个工具。

如何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我觉得主要是各国政府的职责。最近不仅在国际层面上,在国内层面上,大家都很对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进行热烈的讨论。用联合国贸发会的语言来说,国际投资法正处在一个系统性的变革之中。大家普遍认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现在面临着一个合法性的危机,这种危机表现为:裁决的不一致、缺乏透明度、解释的不一致、纠错机制的缺乏、仲裁员选任机制。我认为这些都是主要矛盾的一个表现形式。主要矛盾是什么呢?或者说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要改变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了威胁! 国际投资法当中一对最重要的关系--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与国家规制权这个关系之间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规制权(the right to regulate)这样的概念被强化,并且很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一定要为各个国家的经济决策保留一定的空间,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国家规制权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因为它是国家经济主权自然的内在的一个表现,但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这一概念被突出、被强化。我觉得再次说明了国际投资法迫切需要改革的主要矛盾所在,所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强化国家规制权,对能否成功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把可持续发展纳入到国家规制权这样一个概念当中,极大地扩展了国家规制权合法性的依据。

接下来的问题,如何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去强化国际规制权,有很多途径大家也在讨论。

1)在序言中直接规定国家规制权。比如印度2015年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巴西2015年的投资合作和便利化协定范本,都突出强调了国家规制权的概念,并在序言中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东道国能够有效的行使规制权,关键是在多大程度上国家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对投资者行使的管理权不被认为是构成间接征收而给补偿。所以要完善其具体的实体规则,要明确规定因履行可持续发展的义务而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措施,不应该被认为是构成间接征收。这样当国家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行使管理权的时候就不会畏手畏脚。但是我觉得还要施加一定的限制,比如说要遵循非歧视原则、要遵循合比例原则等等。

3)东道国是否合理的行使规制权,最终的评判者是仲裁员。因此我觉得,不仅要在国际投资条约的实体规则中给予恰当的指引,还要完善仲裁程序规则,比如说仲裁员的选任上,要更多的选一些具有国际公法背景的,而不仅仅是只通晓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知识的仲裁员。另外,要强化东道国对国际投资条约解释权的控制。这一点在过去被忽视。缔约当事国要强化对这个条约解释权的控制,防止仲裁员滥用权利,导致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要素的失衡。

东道国对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当然,投资母国和投资者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加以规定。

第四个问题,简要的谈一下中国对这个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场。

我国现在目前和欧盟正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存在共识、也存在分歧。共识方面,比如说在投资协定的序言当中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强化规制权,在如何强化国家规制权这个问题上,对一些实体规则做一些修正,这些方面我们中国都是可以接受的。中国在2016年中国杭州G20峰会上就制定了《20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该原则就明确规定:投资及其投资产生影响的政策应在国际国内层面保持协调,以促进投资为宗旨,与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发展目标相一致;2016年1月1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正式生效。我们国家也是高度重视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率先发布了国别方案和进展报告。具体落实到投资协定上,我国可以与欧盟在以上方面达成一致。但是对于是否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专门设立一章--投资与可持续发展,根据欧盟的一贯做法,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余地。目前欧盟缔结的FTA中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章节、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的章节,它的标准设定、它的实施机制在欧盟内部、在全世界都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其效力和效率方面都受到了质疑,可以说收效甚微。目前欧盟也在不断的摸索当中。实际上自2012年欧盟和韩国缔结了FTA当中才第一次把贸易、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章节纳入进去,所以欧盟在这方面的实践还很有限,还处在制度的完善当中。欧盟内部也在不断的对这个问题进行争论,所以将这样一个不成熟的制度推销给中国,我觉得还有很多商量的余地。况且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到底要达成什么样的标准,取得什么样的结果,由谁来评判等等,特别是在劳工权利保护上纳入什么样的标准,是不是只纳入核心的劳工标准?在全球性的环境公约中要把哪些公约纳入进去?这些都是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上我觉得要达成一致意见各种条件还不是很成熟。借此我也想听听我们金砖五国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以上是我简要的发言。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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