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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岂能被愚弄

作者:叶  林
商业银行是社会资金的实际掌控者,也是社会公认的最高信用度的商业组织。因为对银行的高度信任,百姓愿意将自己辛苦一生挣来的收入存到银行,企业也愿意将资金交给银行掌管和调配。银行经营状况或好或坏,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和百姓的命运。为了保持社会安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银行、企业和储户的利益,国家甚至不惜动用国家财政资金,采取债转股和核销企业呆坏账等办法,帮助银行和企业摆脱经营困难。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已成为国家信用和商业信用相结合的特殊载体。人民法院更是社会信任度最高的社会组织,惩治犯罪、匡扶正义、公正审判和维护秩序是人民法院天职,社会正义和实质正义最终只能以司法正义表现出来的。而法官帮助银行编造虚假文件、法院编造假文件接受立案、未经司法程序而签发判决书、将加盖法院公章的空白纸交给银行使用,甚至为银行从事违法行为提供建议或咨询意见,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有着社会最高信用度的银行与有着社会最高信任度的法院相互结合本应产生最高程度的社会信用,但谁会想到它们竟然结合起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与银行信用及法院公信力背道而驰的事情。

    究竟是什么动力驱使银行与法院联手作假?我们无法猜度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审计中查出的银行与法院联手造假的各种原因,但有两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一是联手造假目的显然旨在核销那些不该核销的银行不良贷款。不良资产比率较高显然导致银行缺乏竞争力,抗风险能力也会较差。国家核销银行部分不良资产,原本是为了提高银行竞争力,保证银行安全、稳健地运行,而核销那些原本不该核销的银行贷款后,银行免去了讨债的艰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也会从中获益。但被匿名核销贷款的企业一旦偿还银行贷款,所还款项就可能转变为银行利润,也可能转为谋求私利的小金库,更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吞的对象。在沈阳办审计查处的案件中,部分偿债资产被转入小金库就是明证:国家受损、多方受益是联手造假的直接后果。二是明知联手造假必将损害国家利益,身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何以积极介入其中?沈阳办审计查处此案中尚未揭示出法官从中受益,如果法官没有从中受益,又何必兴师动众地为造假者出谋划策,甚至联手造假呢?如果用法官觉悟不高来解释,似乎不能自圆其说。身为执法人员,何以连百姓觉悟都不如!或许案中提到的那个打字员低头喃喃自语的话,也就是这些执法犯法的法官的话,"我不能对不起朋友"。复杂的地方人际关系、普遍的职业信用缺失、严重的商业道德沦丧,连有些法官也无法幸免,有些法官宁愿背信于国家和法律,也不愿失信于违法犯罪的朋友。这些人根本不是与狼共舞的民族英雄,而是同流合污的法律叛逆者。

    沈阳特派办查处的这个案件无论是仅具有个案性质亦或带有普遍性,都反映出我国现有经济及法制环境现存问题的严重性。每次国家提出优惠或扶助政策时,总会有人借此大发横财。国家提供优惠和扶助政策的本意是雪中送炭,支援或支持那些急需帮助的地区和民众,但在实践中"雪中送炭"往往转变成为"锦上添花"。实践告诉我们,国家制订和实施类似优惠及扶助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经济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种种负面问题,加强预防和事前监督,减少事后救济。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法官应当作为熟知社会而又远离社会的精英,应当秉承社会正义观念公正执法。但在现今社会,法官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个人利益和生活便利成为少数法官追求的人生目标,个别法院甚至以服务当地经济为工作重点,个别法官更以结交"三教九流"为荣,这是对我国司法公正的重大威胁,也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严峻考验。

    原载于:《中国审计》200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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