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和中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域名虽然是互联网上计算机主机的IP地址的代表,但是由于域名是经过域名注册人一定的创意思维活动后所产生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字母字符的组合,也由于这样的字符字母组合对于网上交互活动以及电子商务的影响,所以它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出地址。已经有人在讨论域名持有人具有什么权利的问题,尤其是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问题。国内也已经产生了域名持有人仅仅依据自己的域名要求撤销他人的域名的诉讼案件。给域名赋予知识产权性质需要慎重。域名一旦注册成功,该域名的文字本身便已经获得了绝对的垄断权利,别人无法使用,这是网络的技术特点决定的。如果进而使域名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色彩,其垄断权利将会延及该域名邻近的不确定的若干字母字符组合,就象商标保护中的相似问题、专利保护中的权利范围问题以及版权保护中的演绎问题一样。如此便有可能造成域名持有人权利不适当的扩大和域名注册使用秩序的混乱。
虽然域名权的问题可能将会是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目前更重要的问题是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或妨害了他人的权利、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这样的纠纷。目前的域名抢注争议通常属于这类问题。对域名的构成和作用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最接近于商标。首先,域名与商标在功能上非常相似,它们都具备标识性这一重要特征。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它包含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信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信息以及信誉的信息。域名的作用也在于让人们通过域名便知晓网站主人的信息、它的服务内容的信息和质量的信息。第二,域名与商标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相似,设计域名的最方便最合理最有效益的办法是直接使用自己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标识或服务商标标识。第三,由于人们越来越倾向用商标作域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区别势必会越来越模糊。因此,一些域名抢注行为最可能对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妨害,籍助商标权来解决域名抢注争议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用传统方式解决域名争议
与解决其他民事商事纠纷方式一样,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有四种: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况大量发生在民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以有价或无价方式转让域名。在非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是常见的方式,也应当是受到鼓励的方式。调解方式虽然在国际国内日益成为一般民事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域名争议解决的领域不太常见。仲裁具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裁终局、有跨国执行效力等诸多优点,但是仲裁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而且仲裁比较适合复杂案件情况,所以传统上的仲裁不常用于域名争议解决。诉讼是当事人最终的诉求手段,但是法院的管辖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常带来困扰,尤其是在跨地区跨国界争议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到域名注册地法院或域名注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不现实或不方便的。除此外,较长的程序时间和费用问题也值得考虑。
国际上新出现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及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有关政府的建议,针对因特网上日益严重的域名抢注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于去年推出其研究成果"WIPO最终报告"。 "WIPO最终报告"建议建立一种诉讼制度之外的适应域名争议解决的独特的制度,该制度应能够做到:(1)快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域名争议;(2)兼顾各方利益;(3)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己不去解决争议;(4)裁决结果可以被域名注册机构执行;(5)不限制当事人寻求司法解决的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同时要考虑以下一些原则:(1)不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或建立一种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2)不干预也不限制因特网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研究的基础上和该组织的协助下,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于1999年10月23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其中规定了一种域名争议专家解决程序。ICANN是一家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它根据与美国政府的协议,负责因特网的IP地址空间的分配,协议参数的指定,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它所批准的分布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几十个域名注册机构负责 .COM, .ORG等域名的注册管理。根据美国政府"因特网名称和地址管理白皮书"的规定,ICANN同时还承担域名争议解决的工作任务。目前ICANN已经指定了四家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政策"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便是其中一家。"政策"中规定,所有域名注册的申请人都要与负责注册的机构签订协议,承诺就自己所知要求注册的域名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不利用域名进行非法活动,并承诺一旦出现争议便接受ICANN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根据"政策"的规定,争议应当在组庭后15天内完成,争议的审理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可以在网上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结案速度。这种程序的花费非常低廉。 "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裁决书将分别送达ICANN和域名注册机构,裁决书内容将在网上全文公布。如果申请人得到裁决书支持,域名注册机构收到裁决书后将会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域名注册人已经将争议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域名注册机构将立刻将该域名的持有权转移给申请人。可以看出这是解决域名争议的很有吸引力的一种方法。参照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也或已经指定或正在指定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以下是一些有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数据。
(1)指定的机构和指定时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瑞士),1999年12月1日
国家仲裁论坛(美国),1999年12月23日
eResolution(加拿大),2000年1月1日
CPR Institute(美国),2000年5月22日
(2)已经受理的案件数量(截至本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 1491件
国家仲裁论坛(美国) 750件
eResolution(加拿大) 231件
CPR Institute(美国) 16件
(3)裁决结果(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为例):
61%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15%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23%申请人撤案
(4)部分排名(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为例):
原告国籍
美国第一(801件) 英国第二(153件) 法国第三(96件)
被告国籍
美国第一(839件) 英国第二(131件) 西班牙第三(87件)
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中,中国国籍原告9件,排在较后,中国国籍被告38件,排在较前。
涉及中国当事人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已经越来越多,这些争议只能由以上四家机构解决。尤其是国外一些注册机构开始接收中文域名注册后,由于ICANN的POLICY的关于管辖的规定,正在出现中文域名不得不去外国机构解决的局面。这是很不合理的现象。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在与ICANN积极接触协商,希望能获得其授权,成为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机构。这样会更加适合中国在互联网领域日益增长的地位,也符合国际上公平的原则,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中国企业及个人利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处理大量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经验,有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的专家仲裁员(包括知识产权专家),有国际国内广泛认可的独立公正的声誉,也有连续六年处理仲裁争议数量排名世界各个国际仲裁机构第一的地位,我们有理由争得授权。当然国内有关部门的支持必不可少,如果我们能够顺利地解决.CN的中国的域名争议,一定会有助于获得解决国际上.COM及.NET等域名争议地位。
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它的目的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抢注"问题。它不是一种高水平的保护机制,而仅仅是一种基本水平保护机制,它无意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WIPO Bridgestone Vs. Myers: 使用域名是否产生对于商标的淡化或损害的问题不属于POLICY管辖,应当交由法院或仲裁解决)。因此在依据"政策"提起投诉后是否能得到仲裁员裁决支持的条件非常简单,胜败如何主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所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除了以上条件外仲裁员审理时几乎没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容易判断,它实际上涉及商标法意义上的相似性问题。例如在WIPO的Yahoo Vs. Cupcakes案中,被投诉人的Yahoochat.com 、Yahootraval.com、Yahoovioc.com等27个域名都被判定与投诉人的YAHOO商标相似。第二个条件涉及域名是否存在在先使用、合理使用或广为人知的情况,类似情况的存在可以对抗投诉人的投诉。WIPO案例的分析表明,该条件是否满足的举证责任通常会转移至被投诉人。第三个条件的判断相对较难,仲裁员必须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具有恶意,同时在使用域名时也存在恶意,两者缺一不可。WIPO的案例中有不少涉及恶意注册但是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恶意使用,此时投诉通常被驳回。有时也有相反的情况,在WIPO的Miele Vs. Absolute案例中,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销售代理,被准许注册使用投诉人的MIELE商标文字作为域名。但是投诉人认为,当被投诉人的代理权结束后,被投诉人拒绝投诉人的停止使用其商标文字的要求,继续使用该域名便构成恶意。专家支持了投诉人的恶意使用的指控,但是认为被投诉人当初注册时没有恶意(当时有权代理),因此驳回了投诉人的请求。
我国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其程序规则简介
为妥善解决解决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解决办法),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相应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按照程序规则,依照解决办法的规定,采取专家组负责制解决相关域名争议,从而建立了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关域名争议可通过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求得解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并不妨碍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解决办法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为解决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而制定的实体规则。该实体规则仅由经CNNIC 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实施。解决办法被纳入域名注册人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任何人就已经注册使用的中文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持有人应接受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域名争议处理程序。
解决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即CN和纯中文结尾的两种类型的中文顶级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的争议的解决。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申请人选定的,由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解决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不再受理。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投诉阶段 由投诉人按照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
2、答辩阶段 由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按照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书;
3、组庭阶段 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
4、裁决阶段 由专家组对案件予以裁决,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将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5、执行阶段 如果裁决裁定所涉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程序规则,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书后,如果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在中心有关修改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如果投诉书形式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及时成立专家组,审理案件。专家组应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解决争议的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任的、在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予以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专家组指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委托或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自行确定的,负责具体域名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代表中心、CNNIC、注册服务机构和当事人的利益。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后成立。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域名争议由3人专家组审理,域名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1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第三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
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指定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及证据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和提交证据。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专家组应确保程序快速进行。除必须提交的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有关证据材料。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支付有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结论。
在案件由3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组建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理由,写名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正常情况下,裁决书字数不应超过8000字。
专家组在裁决中裁定仅限于下列涉及域名自身状态变化的三种情形,不涉及任何金钱赔偿或律师费的补偿等救济方式及手段:
1、支持投诉人的请求,裁定将所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2、支持投诉人请求,裁定将所涉域名予以注销;
3、驳回投诉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家组认为所涉争议不属于解决办法所规定的管辖范围,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者投诉的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裁决中明确宣布。
(李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