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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世界的法律体系———加拿大渥太华大学《世界法律地图》评介

作者:朱景文
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它是如何分布的?在此基础上如何绘制世界法律地图?多少年来一直是比较法学家的一种奢望。
    2003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在网上公布了他们对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第一次绘制了世界法律地图。他们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五种法系:民法、普通法、习惯法、穆斯林法和混合法。
    民法法系包括三种类型:(1)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罗马法传统,赋予成文法优先地位,最终选择了对一般法律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2)具有混合法律制度的特征,可能没有付诸于法典编纂的技术,但是仍然保留了不同程度的足够的罗马法因素,从而证明仍处于民法传统之内,如苏格兰;(3)较少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是其法律,不管是否编纂法典,都建立在制定法观念的基础上,接近纯粹民法传统的国家,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普通法系包括两种类型:(1)法律的大部分在技术上依赖于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法律组织方法,赋予判例法而非立法以突出的地位;(2)可能不总是与英国法律传统有密切的联系,有时还具有丰富的法典、立法和非法律的规范性工具,但是普通法的法理仍然是其基本特征,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习惯法,在当今世界很难说有哪一个国家或政治实体典型地或全部是在习惯法之下运作。习惯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或者植根于从日常的具体经验中产生的智慧,或者更为知识化地依赖于伟大的精神或哲学传统。习惯法(作为一个体系,而不是作为对实在法的补充)有时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即在相当多的混合法国家或政治实体在个人行为方面。这显然适合许多非洲国家,也适合中国或印度法,尽管是在非常不同的情况下。
    穆斯林法系是一个自治的法律体系,在性质上实际是宗教,主要依据可兰经。在许多穆斯林国家的说教中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身份,虽然个人的身份能够相当宽泛地确定。
    混合法包括两种类型:(1)两个或更多的法律制度重叠地或互动地被适用;(2)存在着一种体系并置的状况,但不同体系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或多或少清楚地确定了适用的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分类有几点不同于比较法学中以往的分类:(1)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者认为尽管最近的政治巨变,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有时仍然在某些国家的法律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创造社会主义法的范畴的标准,与西方法相反,是实质标准,而渥太华大学的分类整个来讲则赋予制度的技术方面、法律概念和发展与表现法律的方法更重要的意义,而又不限制在浅薄的形式标准上。也就是说,作者之所以把社会主义法排斥在外,主要是由于他们是按照形式标准而不是实质标准进行的划分,这似乎又退到了上个世纪50年代以前比较法学的状况。(2)关于其他的宗教法。作者关于宗教法的分类只列举了伊斯兰法,是因为它的持久性和广泛的基础;而对印度法,他们认为属于混合法,即普通法、习惯法以及在个别地区的伊斯兰法的混合。而在较小的程度上包括犹太法,这是因为以色列混合法律制度特殊的本性。其他最初的宗教法律制度已经失去了它们的原有性质和特殊地位,许多重要的因素已经或多或少地被吸收到习惯或国家的制度中。教会法并不是一个宗教法制度,而是一个受到宗教教义启迪的法,在起源上它是人法,而且构成了民法传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3)关于各个政治实体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一般性。作者提出,每个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分类,根据其领土和服务的人口都倾向于主张自己具有特殊性。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属于同一个法系(例如普通法国家)的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它们的实在法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而(民法国家)法国、德国和智利的实在法之间的差别也是不小的。(4)关于政治实体的概念。在渥太华大学的世界法律地图中,分析的单元不是国家,而是政治实体。作者认为,“政治实体”一词主要指国家,但也包括国家的政治组成部分。确定许多非独立领土的法律制度(其中一些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是重要的,这既是因为它们的领土位置使它们与遥远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联系变得模糊(如在太平洋、印度洋或西印度群岛上的法国领土),也是由于它们属于联邦制或其他的政治结构,它们的法律制度在这样的结构内获得或保持特殊性(如魁北克),是一种混合的法律制度,它的一般法特别是在(但又不惟一在)私法这样的重要领域,本质上是编纂法典的民法的产物,而在加拿大的其他地方,一般法在本质上则基于普通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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