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国际法是国家间用来规范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规定的总和。国际法是一门“活的法律学科”(living law)。之所以说它“活”,是因为国际形势的发展使得规范国家关系的国际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刚刚过去的2003年,是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也是国际法研究和讨论非常活跃的一年。下面将介绍我国国际法学在2003年研究概况及该领域的热点与创新。
一、 国际法学研究概况[2]
美国今年三月对伊拉克发动的军事进攻,使得国际法自冷战结束以来受到了最为严厉的冲击:“国际法有没有用”,“国际法对大国有没有拘束力”等,成了国际法学者必须面对和需要回答的问题。有关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相关的新的问题和进展成了我国法学界在2003年学术研究活动方面所关注的热点。
2003年3月20日,美国、英国、西班牙和波兰等国的武装部队向伊拉克发动了军事进攻。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从国际法上解释是对“自卫权”原则作扩大解释的结果。但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行使,是有条件和限制的。美国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做的回应,而是一个“先发制人”行为,是对“自卫权”扩大解释的结果。另外,这次美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是绕开了联合国的行为。因此,美国及其几个盟国的这一举动,使联合国能否继续在世界和平和安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现实中遇到了考验。
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这一场战争,其国际法方面的根据是什么?属不属于国际法上不法行为?这场战争对国际法和对联合国将产生的影响有哪些方面?等等,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对此举行了多次讨论。例如,
n 在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的第二天,即2003年3月21日,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次由北京国际法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就伊拉克战争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冲击、伊拉克战争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以及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等进行了探讨;
n 2003年3月27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办了“伊拉克战争与国际刑法”专题论坛。论坛由人大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主讲人为朱文奇教授和王秀梅博士,评论员为邵沙平教授。在两位主讲人作了专题报告后,会议就伊拉克战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3];
n 2003年4月9日,应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邀请,该校国际法梁西教授和余敏友教授在国际法研究所主持了一场关于伊拉克战争问题的研究生学术论坛活动。梁西教授和余敏友教授在他们的评论中就伊拉克战争的特点、该战争对联合国体制、前途以及战后重建问题表示了关注,并就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攻击的合法性问题等,精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4];
n 2003年4月10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在该法学研究所的会议室召开了“国际法与伊拉克战争”的座谈会,邀请了我国国际法学界的部分学者及部队关于战争法方面的研究人员,就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伊拉克与联合国安理会集体安全原则、伊拉克与遵循国际人道法问题等,进行了讨论[5];
n 2003年4月10日,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举行关于伊拉克战争的法律分析论坛,就伊拉克战争的原因、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联合国宪章》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6]。
n 2003年5月19日,西安解放军政治学院战争法研究所召开了一次学术研讨会,就伊拉克战争是新世纪爆发的第一场大规模局部战争,对现有战争法和国际法带来了诸多冲击和挑战等,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讨[7]。
在关于伊拉克战争的讨论中,我国国际法专家和学者占主导性的意见是: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对一个主权国家非法使用武力,推翻一国政府的严重的军事行为[8];按照国际法,国家大遭到外国武装进攻时可以采取自卫的措施,但这种自卫权的行使要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定的条件[9];即使美国总统发动伊拉克战争得到美国国内法的授权,因此具有形式上的国内合法性,但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对伊拉克战争难以找到国际合法性的理由。美国所提出的“先发制人”理论只是美国的一家之言,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没有任何国际法律文件规定或国际习惯法认同可以通过“先发制人”来行使自卫权[10];从严格意义上讲,美国对伊拉克动武并不完全属于反恐范畴。但美国以反恐为借口武力推翻萨达姆政权,仍关系到如何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的原则问题。其核心是究竟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还是采取单边主义、先发制人的办法发动战争[11];因此,伊拉克战争对整个国际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当代国际法处于危机状态。如果听任这种行为继续发生,那么国际和平与安全就根本无法保证[12]。
除了对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外,我国专家学者还对与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国际人道法进行了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尽管伊拉克战争师出无名,但战争已成事实,战争随附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如平民的伤亡。战俘的待遇、武器的使用等,因此有必要要求交战双方严格遵守国际法[13]。对于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使用的某些非常规的武器,如“炸弹之母”、“集束弹”等,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是值得怀疑的[14];部队国际法学者也提到了美军使用武器的合法性问题[15],认为它冲击了战争法的法理基础,动摇了禁用武器的标准等[16],并希望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占领能严格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进行[17]。
伊拉克战争在客观上已进一步引起人们对国际法的重视。
二、热点与创新
关于“热点”问题,将主要介绍“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的讨论;而“创新”则放在“Jessup国际法模拟竞赛国内选拔赛”问题上。
1、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标志着国际刑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里所规定的该法院管辖权,不仅与国家在刑事管辖方面有很大不同,就是与联合国安理会于1993年成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1994年成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相比,也有很大的不同。它不是一个“特设”(ad hoc)、而是常设的(permanent)司法机关。只要符合《规约》里的规定,它就对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另外,国际刑事法院具有“自动管辖权”,国家一旦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就自动地接受法院的管辖。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其运作,对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出于对某些具体问题和政策的考虑,还没有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但我国法学界对于该国际司法机构的意义和机制,一定要有所了解和研究。因为《规约》内容复杂,本身就是一部法典,我们不能在要加入时才研究和考虑,而应该提前。
从性质上讲,国际刑法是国际法中的刑法部分和刑法中的国际法部分相结合的学科,是一门边缘科学。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可以既侧重于国际法,也可以侧重于刑法方面[18]。今年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专题讨论会主要有两个:一个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在海南省主办;另一个则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主办。
于2003年2月10日至12日在我国的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学术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共同主办,由海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承办。继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后,这可能是我国第一次举办的以国际刑事法院为研究专题的国际学术会议[19]。这次会议得到了中外法学界的广泛重视和积极的参与。在会议代表中,有10位来自国外和中国港澳特区的专家学者;中国内地代表中,既有来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国家重要机关的专家,更有来自中国10多所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20]。
我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国际刑法北京国际研讨会”原定2003年5月举行,因为非典推迟到2003年10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的京瑞大厦举行。由于会议准备时间充分,加上得到欧盟不少国家支持,使得许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背景讨论掌握有第一手资料的专家或学者都能出席北京的这次会议。从国外专程来参加会议的有:国际刑事法院的院长、加拿大国籍的Philippe Kirsch法官[21]; 德国国籍Hans-Peter Kaul法官[22];荷兰Adriaan Bos先生[23];法国Olivier Barrat先生[24]; 加拿大Robert Hage先生[25], 美国David Scheffer教授[26]; 英国Elizabeth Wilmshurst女士[27]; 荷兰Harry Verweij先生[28], 阿根廷Silvia Fernandez de Gurmendi女士[29]等。我国目前在国际刑法机构、即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刘大群法官[30]、姜兵兵[31]、凌岩[32]和陈初晴[33]也尽数从国外专程回来。国内参加会议的,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外事局、公安部反恐局等以外,还有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他知名大学的学者等,清楚地显示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和学者对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的兴趣和关心。此外,我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刘振民和欧洲联盟驻中国大使Mr. Klaus Ebermann还特地在百忙中来参加这一国际研讨会的开幕式并致辞,表明了我国政府和欧洲联盟等对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的重视[34]。
这两次国际会议,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和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35]。 国际刑法对维护国际主权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国际刑法的实际运作和国际刑事法院有关机制的讨论,还会继续下去。
2、Jessup国际法比赛首届全国选拔赛
2003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受国际法学生协会(ILSA)委托,成功地举办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首届全国选拔赛。
Philip C. 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创建于1959年,每年春天由国际法学生协会(ILSA)和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联合举办,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模拟法庭竞赛,被称为国际法的奥林匹克竞赛,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过去的50年中,有超过90个国家的700多个法学院参加了这项比赛。模拟比赛的题目在国际法领域内属于“前沿性”的,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统一的,所以实践性很强。学生如果参加这样的比赛,不管是在英语方面、还是国际法实际运用方面,都会得到很大的锻炼和提高。以前,北京大学曾带队参加过比赛。但全国性的选拔却从末举行过。举行Jessup选拔赛,目的就是给学生一个机会。
2003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一次承担起Jessup国际法模拟赛的的首届全国选拔赛[36]组织和选拔工作。为保证比赛的公正性,该赛被邀请的所有评委全部由来自讲英语国家的专业人士担任。在2003年的比赛中,经过几轮比赛,最后由获得选拔赛第一名的上海复旦大学代表队代表中国参加了3月31日至4月5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国际决赛,让世界看到了我国国际法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将继续主办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第二届全国选拔赛。这轮要比赛的题目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例。这是目前国际法领域内最热点问题。国内比赛的法官(评委)还将继续邀请外国专家担任,以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目前,报名已经开始。据美国方面的消息:我国今年将有24支队参加国内的选拔赛。从去年的10个学校,一下子增加到24个学校,Jessup组委会认为:这样的增加速度在国际上是比较罕见的。它从另一方面展现了我国法律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和热情,可喜可贺。
结束语
中国国际法学会于2003年12月13-14日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重点讨论该如何构建新时期的中国国际法法学体系[37]。该座谈会回顾了我国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国际法的发展过程、检视了我国国际法学的现状、对比与国际同行的距离、明确了我们国际法学界所面临的挑战和任务,同时也对我国国际法学界当前及长远的发展规划提出了建议。在该会议上,所有的与会人员都认识到:构建新时期的中国国际法法学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但同时也是我们国际法学工作者必须要完成的一项历史使命。
中国国际法学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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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加上篇幅本身的限制,所谓“概况”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只能放在学科讨论的最重点方面。
[3] 参考:http://www.criminallaw.com.cn/xinwen.
[4] 参考:http://www.fxy.whu.edu.cn.
[5] 参见:《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总第25卷)。
[6] 参考:http://www.chinainterlaw.org/indexch.htm.
[7] 参见:“‘伊拉克战争中的战争问题’笔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61-63页。
[8] 饶戈平,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请参见:“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总第25卷),第207页。
[9] 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请参见:“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自卫”,《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四期,第21卷,第21页。
[10] 邵沙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赵劲松:“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治的冲击和影响”,《法学论坛》,第18卷第3期,2003年5月5日,第7页。
[11] 余敏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孙立文、 汪自勇、 李伯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法学研究》2003年第六期。
[12] 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员。参见:“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总第25卷),第214页。
[13] 吴慧,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法教授,参见:“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总第25卷),第208页。
[14] 朱文奇,参见:“美伊战争与国际人道法”,《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第3-10页。
[15] 陈刚,参见:“‘伊拉克战争中的战争问题’笔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61页。
[16] 周颖,参见:“‘伊拉克战争中的战争问题’笔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62页。
[17] 黄明,参见:“‘伊拉克战争中的战争问题’笔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63页。
[18] 国际刑事法院的18位法官的候选人名单,也因为候选人侧重国际法或刑法而分为A名单和B名单,以便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能在刑法和国际法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19] 在1998年5月,即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外交大会”前夕,曾在北京大学举办过一次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法的研讨会。出席该会议的除当时中国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王铁厓法官和朱文奇上诉检察官以外,还包括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庭长McDonald法官、书记长官De Sympayo以及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总检察长Louise Arbour。
[20] 赵秉志主编:《国际刑事法院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9月,第2页。
[21] Judge Philippe Kirsch曾任1998年6-7月意大利罗马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的全体委员会主席。
[22] Judge Hans-Peter Kaul曾是德国出席国际刑事法院外交会议的代表团成员,现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
[23] Mr. Adriaan Bos曾任荷兰外交部的法律顾问(相当我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一直担任1995年至1998年联合国成立的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主席。然而,就在1998年意大利罗马外交大会要召开时病倒了,并要进行手术,因而没有参加罗马外交大会。尽管如此,他对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背景情况的讨论是非常清楚的。
[24] Mr. Olivier Barrat来自法国外交部,对法国在国际刑事法院立场和政策非常熟悉。
[25] Mr. Robert Hage为加拿大外交部副法律顾问。
[26] Prof. David Scheffer在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任美国出席联合国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代表团大使、美国战争罪巡回大使;现美国总统布什当选出后,在乔治敦大学任教授。
[27] Ms. Elizabeth Wilmshurst曾是英国外交部前副法律顾问,现从事律师工作。
[28] Mr, Harry Verweij荷兰外交部,曾任意大利罗马会议和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荷兰代表。
[29] Ms. Silvia Fernandez de Gurmendi现为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主任,曾任罗马会议和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阿根廷代表。
[30] 刘大群法官继原王铁崖法官于2000年3月辞职后,由我国政府推荐并当选为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现为前南国际刑庭第一审判庭的庭长。
[31] 姜兵兵在英国牛津大学取得国际法博士学位后,于1995年年底被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所聘用,为该法庭法官处的法律顾问,也是中国在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中工作时间最长的一位法律专家。
[32] 凌岩女士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工作,为该法庭书记长官处的法官顾问。凌岩女士曾写过一本书,名为《跨世纪的海牙审判》,里面详细地叙述有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案例。
[33] 陈初晴现为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书记长官处工作。
[34] “国际刑法北京国际研讨会”,参见:http://www.chinainterlaw.org.
[35] 关于海南会议的讨论情况,请参见:赵秉志主编:《国际刑事法院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9月;关于北京会议的讨论题目,请参见:http://www.chinainterlaw.org.
[36] 全国共有十所院校在美国注册参加比赛,它们是: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
[37] 关于该会议的讨论情况,中国国际法学会正在整理一个会议纪要。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