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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齐虹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03年的春天,突如其来的SARS,虽然打乱了一些已经计划好了的学术活动,但经过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努力,国际经济法研究依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现将本年度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状况和相关研究热点综述如下。
    
    
    
    一、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今年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研讨会均在下半年召开:9月,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在甘肃政法学院的协助下在兰州市顺利召开;11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同相关院校在北京举办了首届全国市校国际商法教学研讨会; 12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第二届年会暨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与会代表就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在科研方面,一些重要专著陆续出版,如王贵国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和左海聪著《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程宝库著《WTO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天津大学出版社)、张新娟著《反倾销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孙亦闽主编《信用证理论与审判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等。此外,学者们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有见地的文章,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等各个方面。
    
    
    
    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际法学、国际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对象的关系问题以及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何不断地完善国际经济法学的科学体系问题,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经常性的重要理论课题。首先是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和性质,有学者的研究结论指出: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实行经济(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而经济自由化的必然后果是各国国内的经济与国际经济关系的相互融合或一体化……人为地将经济全球化形成的一体化的国际经济关系分割成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并将其作为法律部门的根据,与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1其次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虽然跨国公司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问题仍存在分歧,但非政府组织(NGO)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在国际人权、劳工组织、环境保护等的许多国际事务中,非政府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赋予他们国际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与决策的主民化,如果按照广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来理解的话,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都应当是国际法的主体;此外,经济全球化不应认为国家的主权就一定被“淡化”,相反只有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照顾到各国利益的基础是形成的国际共同规则,才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各成员的以济乃至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2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法
    
    1、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问题
    
    在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问题方面,国际经济法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是根据WTOT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反倾销协议》来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它是各国利益协调的后果,是针对补贴与反补贴的双重法律性质提供的一套国际规则,对其制度政策的定位,一直是各国政府管制经济的权重之所在。在此框架下如何定位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有的学者提出了如下见解:首先应在制订国际贸易规则上争取主动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改进和提高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给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必须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发展中国家争取制订规则的主动权,从而扩大国内立法的空间;其次是尊重和利用WTO,完善国内补贴与反补贴的立法,要学会利用WTO现有条约所容许的空间,在复杂的贸易体系中采取灵活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的利益;最后是充分利用经济转型国这身份,享受过渡待遇,同时要为外国反补贴未雨绸缪。4
    
    关于《反倾销协定》,我国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这是由于:第一,反倾销法实际上是各国政府的一种重要的贸易工具,作为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调节器,它将会长期存在下去;第二,《反倾销协定》存在关键概念模糊,缺乏具体认定标准,重要制度缺乏科学性,在损害裁决及其与倾销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具有相当的主观随意性。5但是受其影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如在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间与当事方所确定的截止期限上、在对被抽样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倾销幅度的计算上、在正常价值确定上,也存着以上概念条款不明确,法律定义不严格的缺陷。我国作为世界上滥用反倾销的受害者,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反倾销受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多哈回合中应当积极参加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商谈审议和修改WTO规则中有关反倾销的条款,但是我们对《反倾销协定》缺陷的认识尚不具体、不全面,目前我们在多哈的谈判的协商中很难拿出具体提案。为此,加大反倾销案例的研究力度势在必行。6
    
    此外还有学者对《反倾销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加以落实的构想,即根据《反倾销协定》第5.5条的规定,将调查发起前的“通知”改为更具积极意义的 “协商”,使发展中国家藉此及时地获得机会改正其不当行为,且避免了昂贵的诉讼开支;根据《反倾销协定》第5.8条的规定,在计算倾销幅度与进口数量上增加两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标准等。7
    
    在国际贸易安全问题上,有的学者的研究还涉及到了贸易技术壁垒问题,他们认为, TBT是当今国际贸易是最隐蔽、最难突破的一种贸易壁垒,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从WTO相关规则出发,提出构建与完善中国TBT法律理论与现实探寻。8
    
    2、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公认为是整个WTO体制中最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各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就会失去存在价值。由于WTO争端机制是WTO体制中最具有法律特色的机制,因而引起了各国学界的高度重视。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包括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约束力、WTO司法机制中的专家组职权范围、9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与裁定的执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司法审查的关系、10国家主权让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11等多方面的研究与探讨。
    
    有的学者研究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态势,证明了这一机制运行态势良好,可大致满足各成员方对贸易争端解决的要求,从而提出中国入世后已经并将继续面临争端解决的重大挑战,我们一定要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或主动出击,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这一命题;12有的学者研究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问题,指出进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规定的磋商,是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这种磋商具有明确的程序性的实质性要求。但目前磋商在有些案件中仅仅是程序上的,双方都知道磋商根本无法达成协议,只是为了履行设立专家组的必经程序而进行的磋商。所以,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磋商获得对争端的解决办法,如何加强磋商的纪律又不损害成员已享有的权利,是摆在各WTO成员面前的紧迫课题;13
    
    
    
    3、贸易与环境保护
    
    贸易与环境问题是WTO新一轮谈判的议题之一,在此问题上也毫不例外地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意见冲突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存有戒心是因为:贸易与环境的争论缺乏平衡,尽管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贸易限制及其它贸易措施的环境效果,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需求却被低估甚至被忽略。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奖金、技术、组织等方面的能力来解决环境问题,而用于解决全球环境等问题的措施和时间表却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的执行监督能力。因此,在就本议题的谈判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几项重大问题,如风险预测原则的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贯彻、环境与贸易争端上的举证责任以及涉及到MEAs时的条约解释等;14
    
    入世以来,我国有些出口产品遭受“绿色贸易壁垒”阻击,相继被退货、拒绝进口,甚至销毁,造成较大损失。对此有学者从理论上指出:WTO/GAATT多边贸易体系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客观存在的,是合法的,而且其合法根据是十分充分的,但是不得滥用。针对“绿色贸易壁垒”这一双刃剑,强调必须做出合法的对策,并谈了加速强化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15
    
    
    
    4、两岸四地经贸合作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成为WTO成员,在WTO体制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一国四席”的局面。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七卷开辟专栏,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投资法
    
    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国际投资法必然走向趋同化与自由化之道路,这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热门话题。围绕这一话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外资企业对境内企业并购二个方面给我国外资法带来的影响及如何完善。
    
    
    
    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东道国对外国直接资的立法权、管理权将逐步被削弱。我国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国家之一,这必将对我国的外资法带来深远影响,我们应当研究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规律,从价值取向上正确对待经济主权弱化问题。16在采取相应措施,适应自由化潮流,完善我国外资立法方面,有学者提出应当逐步对外资准入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但是发展中国家实行投资自由化,应与投资开放的渐进性和管理经济的自主性相协调,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自由化进程。17还有学者指出:虽然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多边协议的时机尚不成熟,大多数国家对发达国家鼓吹的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以及WTO引导的贸易自由化会带来全球福利普遍增加的结果的论调始终持怀疑态度,而且解决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尊重东道国发展目标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制这一核心问题难度很大。但是,无论是联合国系统内,还是WTO内和经和组织内,关于多边投资立法的研讨工作还是在持续地、深层次地和广视角的开展着,对晚近多边投资立法经验教训的思考和对工作组相关讨论工作的跟踪研究,有助于了解WTO规则与国际投资法的关联关系及WTO法律规则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18
    
    
    
    2、外资并购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外资并购作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第三次浪潮”,有其投资领域更宽、我国利用外资渠道更多,并购企业增多、发展潜力巨大,投资环境更加完善、外商合法权益有更好保障等机遇。但外资并购也会带来垄断、并购社会成本增加、效益恶化、政府调控能力与定位角色跟不上等新的弊端。对此,应按世贸组织法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确定外商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制定外资并购细则,构建反垄断法体系,界定我国政府在外资并购中的权力界限等。19有的学者在外资立法中逐步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根据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不同规定明确的出资比例以及在外商出资方式,增资扩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20还有学者通过分析美国对跨国并购投资的法制管理,提出我国在完善并购投资监管法律体系时应注意的问题。21
    
    
    
    (四)其它热点问题
    
    在国际金融法方面,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依然是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研究了全球视野下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及其克服,指出:面对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各种风险因素,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却存着局限性,如国际金融监管法大部分法律渊源并不具有应然的国际法效力,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仅涵盖了少数发达的工业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在许多重大的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盲区;22关于金融全球化给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带来的影响,有学者研究了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下中国金融体制的完善。指出入世后,我国在利率市场性、货币政策透明性、公开市场操作等这些现有金融法律的有效性方面均面临着各种挑战,并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提出设想与对策。23
    
    此外,在国际经济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学者们也发表了不少有见地的文章。鉴于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展望新的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势必趋向不断地协调和统一,加强对国际经济贸易统一法的研究,为完善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献计献策,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国际经济法学工作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注释:
    
    1 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载《法学家》2003年3期。
    
    2余劲松:《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载《国际经济法论丛》7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4顾功耘 李本:《WTO框架下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定位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2期。
    
    5宋波:《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的相关性研究》,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1期。
    
    6王传丽 白艳:《从美日热轧钢反倾销案例分析WTO反倾销协定之缺陷》,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2期。
    
    7 戴奕:《多哈回合与WTO反倾销协定中S&D待遇的落实》,载《当代法学》2003年4期。
    
    8 屈广清、陈小云《中国TBT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研究》,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4期。
    
    9 赵维田:《先决事项――WTO司法机制中的专家组职权范围》,载《国际贸易》2003年5期。
    
    10 王传丽:《WTO与司法审查》,载《中国法学》2003年2期。
    
    11 金晓晨:《国家主权让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2期。
    
    12.张乃根:《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1期。
    
    13 杨国华、李咏等:《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研究》,载《法学评论》2003年2期。
    
    14 那力、孙璐;《发展中国家与贸易――环境问题》,载《法学论坛》2003年5期。
    
    15 文伯屏:《加入WTO后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1期。
    
    16 钟立国:《经济全求化背景政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兼论我国的应对之策》,载《法学》2003年7期。
    
    17 徐泉:《略论外资准入与投资自由化》,载《现代法学》2003年4期。
    
    18 刘笋:《WTO框不的多边投资协议问题述评》,载《中国法学》2003年2期。
    
    19高庆年、孙建国等:《加入世贸与外资并购:机遇、挑战与对策》,载《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0 袁向东 聂文忠:《试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制完善》,载《现代管理科学》2003年6期。
    
    21 聂名华:《美国对跨国并购投资的法制管理》,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4期。
    
    22 胡继红:《全球视野下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及其克服》,载《法学评论》2003年3期
    
    23 凌慧明:《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与中国金融体制的完善》,载《当代法学》200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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