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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知识产权规则经受质疑

——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起

作者:马秀山
众所周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三项主要内容,也称得上是WTO的三大支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知识产权支柱的基础,该协议第7条阐明了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然而,Trips的实践使得人们对其目的产生了质疑,它正在变成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工具;不仅如此,它在成为政治上的手段。国际上就知识产权有两大动向值得关注,一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推行“以土地换和平”(以取消关税换取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战略;二是以“非专属管辖”的主张推行普遍司法权。前者已经在WTO的框架下得以实现,后者正在努力推行当中。在这两种经济与政治的动向中,美国都是领军人物。
    
    全球关于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和商标的辩论主要集中在前沿产业,如计算机、软件、制药和生物技术。由英国政府负责的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提出,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应当更加灵活一些,以便从巴西到孟加拉国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多地按照自己的速度批准采纳规则。Trips规定的支持者认为,实行强化专利制度不仅有助于刺激创新,而且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吸引外资、鼓励快速技术转让的最佳途径。但经济的发展史似乎与此正悖。
    
    从19世纪的美国到20世纪的日本及其台湾和韩国这类东亚邻居,它们的闪耀着成功发展光芒的经济都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虚弱无力的情况下起飞的。技术转让成本低廉且手续简便,直到自己的技术和产业有了足够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水到渠成”。
    
    以版权为例,19世纪,美国的法律仅对美国公民和居民提供版权保护。在美国,英国作家的作品被盗版翻印,然后成为美国公众的廉价商品。例如,查尔斯·狄更斯的《圣诞颂歌》在英国是2.5美元一本,而在美国仅仅卖6个美分。于是,狄更斯在1842年亲赴美国,强烈要求美国采取国际版权保护措施。
    
    这种要求直到1891年才起作用。此时,美国的文学出版业蒸蒸日上,需要海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国会通过法令,将版权保护扩大到外国作品,以便换取美国作家就其作品在海外得到对等保护。
    
    但到了今天,这种采取仿造盗版的方式起动一个产业的经济发展战术,受到了美国带头推动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威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直至放弃传统的关税也在所不惜,这就涉及到美国为代表的经济产业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关系了。
    
    根据美国自己的介绍统计,目前近50%的美国出口依赖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在20世纪的50年代这一比例只有10%,而且这种趋势还在日益加强。据介绍,美国影视业所创造的价值已经超过了航天工业,一部《泰坦尼克号》电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汽车工业、机械制造业一年的总和……
    
    作为1994年达成的一项全面贸易协议的部分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Trips协议。Trips的诞生,部分地体现了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模式”——自由贸易、不加保护的资本市场以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繁荣的必经途径。
    
    但如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列的处方受到质疑,因为事实证明繁荣发展对于巴西和阿根廷这样的国家来说是捉摸不定的,Trips所创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在经受质疑的考验。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人约翰·巴顿认为:“如果我们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我们就会大大减少它们实现经济起飞的途径。”
    
    而很多经济学家则认为,Trips是一些必将从保护中受益匪浅、其利益得到美国政府支持的产业,如制药业、软件业和好莱坞电影业。科罗拉多大学贸易问题专家凯特·马斯库斯指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有知识产权担忧的实力雄厚的公司强行实施的贸易政策。”
    
    无疑,美国将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最深,尽管保护措施大多要到2005年才能生效。但世界银行的调查显示,美国公司每年将通过专利使用费额外进账190亿美元,而作为知识产权净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将向专利持有者支付更多的费用。
    
    美国的有识之士还有更深层次的担心,认为商业公司近乎疯狂地想为技术进步、包括商业方法申请专利,限制了主意想法的流动,很可能阻碍创新。于是,Trips引发了担忧:这是一种有损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一刀切的做法。哥伦比亚大学发展问题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说:“如果我们生活在尽是富人的世界上,那就好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危险在于:它主要损害了发展中国家接触新思想的途径。”
    
    因此,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但将遭到美国公司的反对,其中包括:鼓励发展中国家加大对药品强制许可的使用力度;允许对软件程序通过 “反向工程”来仿造某种产品。
    
    该委员会的报告是在发展中国家日益强烈反对强行实施有力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出台的。显然,发展中国家起来反抗了,并取得了相应的效果。由于南非、巴西和印度这些国家的公众反对以及扬言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制药公司不得不对某些药品降价80%以上。
    
    WTO在2001年11月举行的多哈会议上发表宣言:公共保健问题必须与知识产权问题同等对待。多哈宣言还提出,这个贸易组织应允许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在2016年之前不对制药行业实行专利保护。甚至知识产权委员会还建议,对最贫穷国家的豁免保护应扩大到所有技术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较量来日方长。这还只是在经济方面的,政治上的延伸更加敏感。
    
    2001年年初,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问题,美国提出了“非专属管辖”的主张。美国的提法旨在为保护美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利益提供法律依据。这是西方“普遍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具体延伸。
    
    普遍司法权所涉及的都是重罪,如海盗罪、战争罪等。目前仍没有足够的措施来保证让实施暴行的人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负责。这就是普遍司法权所产生的背景因素,即要由有能力的国家来实施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普遍司法权原则申明了其基本观点,即普遍司法权仅以犯罪性质为基础,不考虑犯罪地点、被控或被定罪者的国籍、受害者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任何情况。行使普遍司法权的起诉不应该有法定限制——可以理解为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由此可以推定,普遍司法权将进行逾越国家主权的审判……
    
    针对专利侵权的“非专属管辖”这种主张,联系到普遍司法权的理论,尽管后者没有明确罗列专利侵权罪,但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应该预见,“非专属管辖”会以普遍司法权的理论为依据,提出对专利侵权的具体主张,而普遍司法权的上述两条原则正好与“非专属管辖”相吻合,即以有无专利侵权行为作基础,不考虑行为发生地、被指控方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情况。行使“非专属管辖”的起诉没有法定限制——既无时间和又无空间的限制。说到底,就是只要有专利侵权就得制止,你管得不行,就可由别人来管;否则就是对专利保护不利。
    
    在实施手段上,美国曾以非专利贸易为要挟,迫使日本就保护美国在日本的知识产权就范。世界贸易的发展及美国所占比重的增加,更增强了美国运用“以非专利贸易对付专利贸易(包括专利纠纷案件)”的筹码和力度。
    
    可以想象,在普遍司法权的框架之下,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亦将会超越国家主权及其司法管辖权,美国很可能在其国内对外国企业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并影响到正常的贸易往来。这不能不使人感到忧虑。
    
    基辛格博士在评述普遍司法管辖权的文章中认为,近10年出现的普遍司法管辖权,其原则目的是不容罪犯以主权豁免和国界神圣为由逃避惩处,这种努力应该肯定,但危险在于走向极端,有可能以法官的暴政取代政府的暴政。
    
    基辛格认为任何一个普遍性的制度都应该不仅包含惩罚恶人的程序,也应该包含约束好人的程序,决不允许将法律原则用作解决政治危机仇怨的武器。这可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平衡标准”。基辛格作为开明和有影响的西方政治家,这种敏锐的见解值得注意。其所做的诠释已使人们全面认识普遍司法权,要防止极个别的霸权国家以普遍司法权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做法。
    
    总之,评价知识产权制度,其副作用不容忽视,它仍然是旧的人类社会制度不公平的组成部分,它造就了盖茨这样财富的速成,同时也造就了美国这样的一极独强。在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便于美国推行其霸权主义,借助强势强加于其意志于世界——这是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其强大的经济基础的结果。故基辛格博士曾说过,经济全球一体化不过是美国一体化的代名词。而在这当中,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其工具和载体。对Trips协议的质疑越发证实了这一点。
    
    
    来源:WTO与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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