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吗?
据媒体报道,最近,某地以2004年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下称“1号文件”)。据制定机关解释,1号文件有五方面的“突破”。令我吃惊的是,“五突破”突破的竟然是国家的法律、公职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人们的道德底线。
1号文件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这一条明显是假借法律追诉时效的规定,为犯罪行为开脱。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是有利于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和社会稳定规定的一项刑事制度。犯罪行为过了犯罪可能应受惩罚的年限,就不再追究其责任。这一制度对任何犯罪行为都有效,只要依法办事,就不存在追究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问题。1号文件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把它解释为似乎只适用于民营企业经营者初创时的犯罪。
很明显,1号文件的真实意图是要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初创时的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并对这种犯罪予以特别保护。这一点在上文第二层意思中表现得很明确,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犯罪即使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求减轻、免除处罚或判缓刑。
苍天在上,法网恢恢。谁有权把法网撕开一道口子,让某种人的犯罪受到特别保护呢?而且这一规定表现了赤裸裸的“成者王,败者寇”的逻辑。是否追诉犯罪,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于是,那些赚大钱和有可能赚大钱的老板们犯罪,就可以享受减轻、免除处罚或缓刑的待遇。
可能连文件起草者也没有想到的是,该文件将打开的是一道犯罪的邪恶之门:什么是“民营企业经营者”?什么是“创业初期”?如果人们都可以在创业初期置法律于不顾,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这个地方岂不要成为犯罪者的乐园?
1号文件所谓第二个“突破”的规定是: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根据法理,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一个法人,它既不像政府行为那样必须都有法律根据,也不像公民个人那样非法律禁止即为自由。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自由,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必须接受政府许可的限制,一些经营行为虽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未经政府许可、超出经营范围即视为非法或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事未经法律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即构成非法经营罪。1号文件把“未经法律许可”改为“非法律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在文件发文机关的辖区内就不成立了。不要说在我国,就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药品、农药、卫生食品、食盐、烟草等都不一定是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但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才能经营。我国目前有大量关于生产经营许可和限制的法律,尽管有很多需要改革,但完全取消是不可能的。有碍改革的法律障碍应经过法律的途径消除。但是绝对不可以像这样,发个文件就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一笔勾销:告诉企业只要不搞那些法律明令禁止的毒品、走私等行为,就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1号文件还给司法机关特别规定了一个程序,是否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须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这是公然干预司法,违反司法程序。认定是否违法犯罪的惟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而1号文件要法官判案须听从“所在单位的意见”和让法律效果服从“经济效果”,这样,很多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都不可能追究了。他们的“所在单位”当然不愿让他们的老总进监狱,或对他们的单位罚款!
1号文件的违法性,不仅表现在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大批经济法律的无视和挑战,更严重的是,它对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造成破坏。
它破坏了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民营企业受到打击、压制。党的十六大彻底纠正了对民营企业的错误认识。但是,我们对民营企业的态度不能忽左忽右,要不就打击,要不就突破法律予以保护。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要求的是平等竞争、平等保护。这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条件。
它破坏了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1号文件公开以政府发文的方式,对法院、检察院如何办案、定罪、量刑,以及司法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是对司法的干涉。
它对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专有权形成挑战。立法法规定,涉及犯罪和刑法的问题只能由法律规定。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1号文件显然涉及犯罪、刑罚及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
这样一个文件,如果发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似乎还可以理解。令人吃惊的是,我国法制恢复重建已经20多年,全国正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也已8个年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也已5年,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更是搞了不少,宪法也都学过了。可是,某地的如此重要的文件竟如此明显地违宪违法,这里面需要我们深思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