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制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
本周一个碧云天、黄叶地的秋日,刚刚参加完《证券投资基金法》表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针对记者提出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定或修改以及创业板建设、扩大直接融资等热点问题,他一一作了权威而深入的阐述。
《证券投资基金法》“留有余地”
记者:历时四年多、数易其稿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刚刚获得通过,您亲历了该法的三次审议,请您对这部法律作一个总体评价。
成思危:总体来说,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一方面,它是继《证券法》后我国证券领域第二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出台奠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基础。基金作为专家理财的机构投资者,行为比较理性,防范风险能力也相对较强,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基金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进入资本市场。散户通过购买基金,把钱交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发挥专家理财优势,既可以减少散户成本,又可以避免较大风险。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在减少市场过度投机的同时,也使股市成为大众的投资场所,而不是少数投机者进行过度投机的地方。
我希望各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这部法律,同时我也希望,既然法律为未来发展和创新留下了空间,我们应积极探索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事业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道路。
记者:此前,很多人担心该法会对基金业规定得过死,不利于未来发展。作为见证人和关键领导者,您认为本次立法是从哪些方面保证其灵活性和前瞻性的?
成思危:全国人大立法有一个原则,就是与时俱进。随着改革的深入、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后还可以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逐步向前推进。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后,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如果只考虑防范风险,不考虑基金今后发展,对我国金融发展是不利的。监管和防范风险固然重要,但发展创新也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发展和创新,基金业竞争力不够,效率也不可能提高。所以二审后,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看到,投资基金法三审的指导思想的确发生了变化。就是说,既要注重现实情况,注重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同时要为今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这点非常重要。对于现在不成熟、意见不一致、不能具体规范的,我们留下空间,经过一段探索后,再形成法律。
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针对的是公募型基金,却并没有对私募基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是在"附则"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就为社保基金入市、风险投资基金募集等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再如,由于我国内地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只对信托型基金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公司制基金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而且其与信托制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多有差异,《证券投资基金法》在"附则"中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其未来发展留下了余地。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增加对监管部门的授权
记者:近年来业界对修改《证券法》呼声甚高,您认为本次修改将要实现什么目标?
成思危: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一直是不遗余力的。最近举行的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列入审议的五项法律中就有四项是直接涉及金融的,由此可见金融立法任务之重以及人大常委会对金融立法的重视。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专门组织了《证券法》执法检查,检查出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修改《证券法》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之一,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相关部门正着手修订工作,争取年底提交审议。
由于《证券法》出台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有效防范风险,有些规定偏严。例如,没有信用交易,只准做多不准做空,使股市成为单边市。当时我们没有经验,所以许多问题都没有作具体规定,有些规定偏粗,许多条款需要进一步制定细则,才有可操作性。
此次修改《证券法》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要在发展中解决证券市场的问题;二是要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水平,有效保障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提高市场有效性。从监管思路来说,监管部门不应对股市的涨落负责,但要对市场的公平和公正负责。只有在个别极特殊情况下,监管部门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干预市场。从监管方法来看,要从信息披露入手,要遵循信息披露、分析、公告、处置这四步程序,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有效监管。同时,目前监管部门也存在缺乏必要监管手段的问题。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在不损害人民群众整体利益情况下,适当增加对监管部门的授权。我希望通过《证券法》修订,进一步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也要修改好相关法律,如《公司法》的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创业板建设分三步走,《公司法》亟待修改
记:《决定》提出,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而且有消息称深交所年内可能恢复小盘股的IPO,这将对风险投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如何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公司法》还需要进行哪些修改?
成思危:创业板市场对风险投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创业板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渠道之一。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我建议创业板市场建设分三步走:
第一步,现在搞科技板块,先不降低门槛,在已经发审委通过的几十家小盘股中挑一些,组成科技板块,到深交所上市,表明中国要支持小型科技型企业发展;第二步,逐步研究,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中小型创新企业通过科技板来融资;第三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创业板。
二板市场是风险投资的重要退出渠道,但不是惟一的退出渠道。根据美国统计,一般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70%是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的,只有30%的企业是通过上市退出,上市不是最主要的渠道。因此,我们要通过具体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现行《公司法》对风险投资发展确实有一些障碍,有待尽快加以修改。比如《公司法》第12条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这与国际通行的风险投资规则和标准均不相符,使得风险投资公司难以运作资金。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股本总额须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这对风险企业来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另外,从激励机制上说,《公司法》对技术出资的上限比例也不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技术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就是在一些高新技术发达地区的特别规定也不得超过35%。这些法律限制的确从技术程序上为风险投资发展造成了诸多障碍。
对股市审慎乐观
记者:《决定》提出,要"扩大直接融资",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您认为这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什么影响?您认为当前资本市场还有哪些问题需要重新认识和解决?如何才能让股市更有吸引力?
成思危:直接融资比重大幅下降不容乐观,这个问题值得有关部门重视。股市本身表现欠佳以致失去本色是直接融资比重下降的根源之一。所谓股市本色,就是股市应该是一个有效的直接投资和直接融资场所。如果拿这个标准与我国股市发展相比,我国股市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我们的确要鼓励直接融资,但也不能越俎代庖,那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自愿的市场行为。当前的一个任务是要让股市恢复本色、使其更有吸引力,比如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上市公司业绩实实在在地提升,从而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既应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还应包括金融衍生物市场。单就股票市场而言,我国主板市场日趋发展壮大的同时,还要积极慎重地推进二板市场建设,同时也要考虑发展柜台交易市场("三板市场")。
就股票市场来说,沪深两市2002年底总市值是3.8万亿元左右,但是真正流通的市值只有1.2万亿元,相比于同年10.2万亿元的GDP,这个数字还是比较小的,这决定了目前我国股市还尚未起到经济晴雨表作用。我对股市的基本态度是审慎乐观,我相信我国资本市场不会老这样,我是乐观的,但我是审慎的乐观主义。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还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天下,这两块加总值为2.9万亿元左右,其中国债1.9万亿,政策性金融债券1万亿元。企业债券的规模还太小,去年只发了300多亿,所以债券市场本身规模还是比较小的。今后应当考虑扩大企业债发行。
金融混业趋势下要建立多头协调机制
记者:国际上近年出现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应当作出哪些调整和改进?
成思危:从长期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成熟与完善、监管的手段还不够、经验不足以及存在道德风险,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时候,冒然开放混业经营可能会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所以在当前阶段还是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中,即使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资本也一定要通过尽快流动才能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同时取得更好收益。而风险则会在各个市场之间流动和传递。比如外汇市场的风险可能传到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可能影响保险市场。因此,《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我觉得很有必要。这样既能防范金融风险,又将为今后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打下良好的基础。
没有诚信就不可能真正建成市场经济体制
记者: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最近您领导创建了"中外企业信用联盟",本报也有幸成为发起单位中惟一一家新闻媒体。如何认识信用在经济中的作用?又应当如何建立诚信社会?
成思危: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信用和法治经济。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我国当前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没有诚信就不可能真正建成市场经济体制。从世界经济发展规律看,企业信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直接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开放程度越大,市场主体就越普遍地采用信用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经济成份的大小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规模、水平和竞争力。
至于如何建立诚信,首先要建立信用机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建立从法律规则到道德标准的机制。让讲信用、守规矩的人真正得到好处和实惠,让不守信用的人受到处罚,并付出沉重代价。信用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信用交易能够通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增加巨额社会财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