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
目 录
一、 引言
二、 问题说明
三、 分析和评估
四、 与其他问题和概念的相互影响
五、 结论:经济与发展的含义和政策选择
一、引 言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的概念表明从传统的以贸易为中心的观点转变,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投资决策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包括相关的贸易流向有重要的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包括一系列范围广泛的贸易政策工具,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对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当使用这些政策或对它们的原则进行谈判时,各国应考虑和评估“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第一层次的即时影响和对外国直接投资第二层次的影响,长远看来,外国直接投资场所的决定可能对贸易产生第三层次的影响。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是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为代表的贸易支配论的相反面。TRIMs产生于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主要调整那些扭曲国际贸易流向的国家投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附加的投资激励或贸易要求,往往作为投资审批程序的一部分,例如国内含量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等等。
与TRIMs相比,IRTMs是通常不涉及具体贸易或外国直接投资交易的更一般性的贸易政策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直接的贸易流动具有第一层次的影响,由于它们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而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联系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因此,与没有政府政策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外国直接投资形式的改变也可能对将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
目前国内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著述非常多,但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介绍却几乎是空白, 而国际社会由于认识到这些贸易措施对投资的重大影响,因而对此极为关注,国外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世界贸易组织(WTO)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专门研究贸易和投资的的经济关系;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还特意出台了一个研究报告,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性质、范围和各种类型作出了详细的分析,这对我国加入WTO后如何采取应对措施规范这些贸易措施都具有深远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问题说明
各种类型的贸易政策措施可以被确认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并被用来研究以证明这个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大多数“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主要影响市场准入,起到将外国直接投资(FDI)吸引到那些采取阻碍进口的贸易措施的市场的作用。在一些情况中,这些措施不仅可以限制资金外流到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相反还可以吸引旨在服务母国市场的出口导向型外国直接投资,从而起到留住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与投资有关的市场准入贸易措施也能够影响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优惠贸易政策。还有一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通过鼓励或支持出口,或者相反,以国家安全控制等理由限制出口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
为了便于分析,“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表1)。在这篇文章中,根据各种类型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相对重要性、使用的频率、对国家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投资的结果等来进行研究。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部门贸易政策的影响中可以发现明显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例证,这一协定表现了“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三层次影响。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北美洲不生产任何投影电视显像管。该协定对贸易第一层次的影响表现在,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公司,即其彩色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的主要增值部件在北美洲生产的公司,有机会取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贸易利益的资格。在随后的几年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第二层次的影响就显而易见了,由包括日立(Hitchi)、三菱(Mitsubishi)、索尼(Sony)、和三星(Samsung)在内的公司在北美洲计划或已建立5家工厂。这种新的基于外国直接投资的生产导致了第三层次的影响,当这些外国子公司开始向美国出口销售电视显像管,不仅影响墨西哥(NAFTA范围内),而且还影响亚洲。
表1、“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
市场准入限制
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
受限产业部门的贸易安排(包括自愿出口限制)
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规则
反倾销规章
国家标准(安全、健康、环境、隐私等等)
无货币贸易安排
市场准入发展优惠
普惠制(GSP);加勒比地区倡议(CBI);
洛美协定等等。
出口鼓励措施
出口加工区
出口融资
税收措施
出口限制
出口控制
来源:UNCTAD.
这个例子表明了政府贸易政策如何影响商业决策,并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及随后的贸易流向。对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考虑成为跨国公司(TNC)决策的一部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概念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得以介绍,人们主要注意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单向影响。国际社会对国际投资协定讨论的日益增加,对探讨作为这一关系的另一方面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概念提供了机会。事实上,从投资前景来考察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已成为充分理解外国直接投资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日益增加的必要条件 。
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不仅来源于比国际贸易更快的发展速度,还来源于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措施正逐渐改变贸易流动的方向和流量。这种影响产生于贸易表现为个别的、分离的交易(即没有为贸易目的持续固定的措施)这一事实上,然而单独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已产生了许多适当的投资,从而影响投资增加地将来的生产和贸易流向。现在大约全球贸易的三分之一是内部贸易,这意味着这些贸易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分支机构之间,另外三分之一包括跨国公司与无关联的外国企业之间的贸易。换句话说,因过去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而建立的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分布影响了大约三分之二的全球贸易的方向和分布。这种影响代表了第三层次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首先影响贸易,然后是外国直接投资,最后影响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贸易流动。
三、分析和评估
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投资措施(表1)能够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这部分将进一步研究(分析)这些措施,借助特定的案例来界定它们的性质和阐明它们对相互作用的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的相对重要性。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遍布国家的、地区的和多边政策和计划。某些措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直接的和国际性的,但另外的一些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则表现得不很明显,甚至是难以觉察的单边影响。不同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效力和相对重要性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市场准入限制包括范围最广和种类最多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这些措施一般限制或通过其它方式阻碍进口竞争,从而增加了通过直接投资取得市场准入的吸引力。有些贸易措施可以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例如原产地规则被用来实施产品含量要求,该要求作为授予区域性贸易协定优惠资格的条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作为一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代表了一种独特的应用,这一措施对在其他情况下严格限制的市场授予准入的特权。在这些情况中,在这些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受益于贸易优惠,但是这些优惠的相对重要性又受到诸如原产地规则对优惠产品的定义等措施的影响。出口鼓励措施较少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但出口加工区是最直接和在全球范围使用的一种贸易措施,通过吸引外国企业在该加工区投资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出口限制是另外一种类型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但比其它种类的使用得要少。
(一) 市场准入限制
1、关税与进口数量限制
对进口产品施加限制性关税或配额是最常见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关税和配额保护本国产品免受外国竞争的影响。许多国家采取此种措施作为进口替代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以便增加本国产品的增加值数额。被保护的生产者可以是本国公司,或者,如果外国直接投资被许可,则包括被批准的外国投资者。虽然经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于削减关税和限制数量的多轮谈判,这类措施的重要性已经降低了,但其在特定的产业中的影响可能仍然是重大的。
2、受限产业部门的贸易安排
受限产业部门的贸易安排有时用来代替或规避被多边贸易规则禁止的贸易配额的使用。钢铁、纺织品、汽车、半导体、航空和工程等就是使用这种贸易安排的某些产业部门。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能够产生三重影响:将投资保留在贸易地位得到加强的国家里;将外国直接投资从其他国家吸引到具有优势的国家;有效地将协议外的非资本输出国排除在可能参与受影响的产业部门交易之外。
WTO的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表明了这样的贸易措施如何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当企业在某些国家建立工厂,主要是利用分配给这些国家的尚未达到最高限度的纺织品出口配额。一些投资者从某些国家撤出投资,尽管这些国家有更优越的优惠条件,因为这些国家的出口配额已达到了最高限度。当然,企业也可以采取将货物转运到其它国家而无需在那些国家进行重大的投资来规避这种配额制度。最终的产品进口国家的主管部门会试图管制这种策略,并且中介国也会鼓励增加值的最大化而受益。尽管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是个过渡协议,纺织品配额的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1月1日,但这一协议作为一个例子表明这种对贸易配额的管理不仅扰乱自由市场贸易流向,而且还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场所的决定。
其它形式的受限产业部门贸易,有时所谓的“自愿出口限制”,在本质上通常更具双重性。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来限制进口日本汽车,是另一个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例子。美国采取贸易限制不仅主要用来临时保护美国国内企业不受汽车进口的损害,而且也产生了促使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美国国内汽车产业的第二层次的效果。受限产业部门贸易措施现在被认为是日本在美国汽车产业进行直接投资的主要激励,这样以便减少美国对双边贸易赤字保护而取得市场准入并防止可能的更进一步的贸易限制。
欧洲有些国家对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采取限制措施也影响了外国直接投资决定。最初,欧洲的一些国家排斥外国直接投资,从贸易和投资竞争两个方面来优先保护本国产业。然而,日本企业通过在英国和其它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取得了欧盟的市场准入。这一发展引起了关于日本汽车的组成和从设立在英国的日本公司出口的汽车将如何根据一个国家如法国和日本之间关于汽车的限制来计算的争论。 通过把欧盟各成员国的限制合并到欧盟范围的临时的受限产业贸易限制体系,从而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仍然存在,促使了更多的日本汽车投资遍布欧洲。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和巴西的汽车产业中,“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产生了一种正在发展的混合效果。最初,这两个国家都对汽车进口采取限制措施以鼓励外国公司在墨西哥和巴西境内投资生产汽车,并通过逐步调整贸易限制措施禁止进口高增加值的零部件来寻求建立本国汽车产业。在这些情况中,和欧盟及美国为保护本国已存在的产业的目的不同,“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来建立本国汽车产业的政策密切相关。当然,取决于对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管制的松严,企业包括幼稚的汽车产业即使在已建立后仍然可能期望受到保护以免受进口竞争的损害。
最近,墨西哥和巴西的汽车产业政策已发生了变化,主要是由于它们已分别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南部共同市场(MERCOSUR)。该地区的汽车贸易已成为上述两个协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协议通过内在联系的贸易和投资政策措施来管理汽车产业的发展。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本身就起着“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作用,通过将优惠的市场准入待遇授予区域内部投资公司,鼓励这一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具体的汽车产业条款借助原产地规则来界定产品获得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资格的本地含量要求,从而决定了贸易限制的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仅拒绝给予进口汽车以优惠待遇,而且对部分地在本地生产或组装的汽车,如果它们不能满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62.5%这一较高标准的当地含量要求,也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3、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可能是“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种,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远远不止汽车产业。这些贸易协定大多允许成员国规定和实施非最惠国待遇(non-MFN)的、仅对在该区域内营业的企业有利的贸易措施(并且因而对设立在该区域外的企业的进口起到了歧视作用)。为了符合WTO规则,这些协定应该作出修改来满足特定条件以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壁垒的最终削减。然而,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影响通常是直接的,有时甚至在协定实际批准和实施时就发生了。产生这种影响是因为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倾向于吸引非成员国企业的直接投资,相对于那些因协定而获利的当地生产商而言,非成员国企业因丧失竞争力出口将首先受到影响。因此它们可能进行直接投资,以便在该区域贸易领域内取得“平等的竞技场”。其他的公司也可能受市场一体化和较大的经济规模等因素的吸引而前来投资。
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形成和扩大对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了普遍的影响。欧洲从钢铁同盟发展到更为广泛的共同市场然后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直到现在的欧盟,在这一历程中这种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欧盟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就如一国采用“跳跃式关税”这种激励措施来保护具有吸引力的国内市场一样,只是由于欧盟的内部市场更大因而影响也更大。1992年欧盟宣布的改革计划促使许多来自欧盟成员国,如法国和德国的公司,扩大了它们在欧盟内部直接投资,并通过自我调整,充分地把握新的一体化市场机遇。位于欧盟之外的公司也增加了它们在欧盟的直接投资,部分原因是对一体化市场提供的机遇的反应,但同时也是寻求避免在这一日益增强的市场中丧失竞争力,这也反映了对“欧洲壁垒”的关注。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南部共同市场建立的贸易墙也对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了类似的影响。然而在这些情况中,区域性的协定更加明确地认识到投资对贸易的影响,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规定都并入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而作为其一部分,在南部共同市场的情况中,并入到Colonia Protocol协定中。有些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区域内部的,但是取决于不同地区,影响会不同,例如:美国企业增加它们在墨西哥或巴西的投资,阿根廷企业在南部共同市场交叉投资。统一关税形成后,巴西公司在阿根廷投资的的数目从20剧增到400。 当自由贸易区外的企业在该区域投资以代替以前的进口,或为了更加充分利用期望的市场增长时,其他的外国直接投资影响也增加了。
世界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扩大了“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对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例如:建立加勒比海共同体条约(CARICOM)的共同对外关税1991年生效,从那时起,流入CARICOM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就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外国直接投资金额从1991年的41.2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90亿美元。许多区域性的协定目前正在谈判或修订,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和评估一体化的贸易措施将如何影响与外国直接投资决定有关的市场准入考虑和内部投资环境吸引力。例如,促进和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条约经签署后,已成为建立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投资区成果的一部分。在汽车制造领域,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计划已达到了相当的一体化,在该区域,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装配在不同的国家,得益于关税优惠安排。当然,就区域贸易协定而言,外国直接投资的特殊重要性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该区域内部的投资能力和其本身经济的发展阶段。
4、原产地规则
关于区域性的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含量水平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在其它的情况中,原产地规则被用来判断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原产地的确定对实施严格的贸易措施和给予特定国家优惠贸易地位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所选择的用来管理原产地规则的界定方法,原产地规则可能具有或多或少的保护主义色彩,并随之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最早的方法可以根据关税表中产品分类的变化来决定何时(并且因而何地)产品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但是,关税表中产品分类的变化,并不必然证明该产品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关税表最初并非是为判断原产地而是为其他的目的而制定的。另外,许多国家发现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适当的国家优惠鼓励了增加更多当地增加值的生产。因此,原产地规则方法也可能采用产品特定的本地含量百分比或生产阶段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国发生了变化的地点,然后根据这一变化适用特定的贸易措施。
原产地规则结合区域性的贸易协定共同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流向的例子有,欧共体1989年的一个决定要求,半导体产品若要免征14%的关税,则其晶片制作阶段就必须在欧共体进行。这一措施是欧洲半导体制造业中外国直接投资从1987年到1990年增长了20%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其生产成本相对美国或亚洲而言还要高些。例如,英特尔公司扩大其在欧洲的直接投资的决定就是受此措施影响,为适应这一新标准的需要而作出的。
北美自由贸易区在高技术产品中的原产地规则对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相同的影响,受到特别影响的是关于在亚洲生产的既存的和预期投资的决策。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将其电信设备的生产从亚洲转移到墨西哥,就是为了获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利益而不得不满足协定规定的至少十分之九的印刷电路板(办公交换设备的关键部件)应在该区域内装配的要求。据报道佳能(Canon)公司在美国的一个新复印机厂投资1亿美元,而不是在成本较低的中国或马来西亚建厂,其原因就在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关于复印机的特殊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有约80%的当地增加值。
即使在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成员国以外的外国直接投资,其投资模式也可能受该区域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例如,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公司在匈牙利投资一个厂生产发动机,但该厂却使用德国的钢材而不是费用更低的匈牙利或其它非欧盟成员国的替代产品,其原因是为了满足欧盟和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关联协定规定的60%当地含量要求。这种结果能够影响在那些国家的投资模式。德国和其它欧盟国家的钢铁生产者将极不可能将其厂迁移到欧盟之外,同时来自其它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在关联国家直接投资建立新厂或组建合资企业来改进钢铁生产厂,也将会减少利益。在这种情况中,原产地规则要求发挥着一种与投资与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作用,将欧盟的贸易政策旨在授予的优惠待遇限于从中东欧国家进口的产品。
当然,原产地规则的实际影响取决于其具体的界定和应用。例如,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采用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该贸易优惠的经济利益实际上由该发展中国家所获取。在这样的情况中,当地含量标准相当高的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可能取决于发展中国家满足所要求标准的能力。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有或能够吸引必要水平的当地生产能力,那么,原产地规则会有利于该国的增加值生产并且甚至可能起到吸引更多的寻求获得贸易优惠待遇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当地生产能力证明缺少重要的进口零部件是不足够的,意味着超过了外国增加值的限度,那么这样一种不现实的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可能阻碍发展中国家从贸易优惠中获利。
在另外一种情况中,原产地规则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即使一个特定的发展中国家从贸易优惠计划所采用的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中获得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其所获得的利益有可能来自对特别优惠协定之外国家(发展中或发达国家)的损害。总之,与缺少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时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相比较而言,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措施,将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扭曲投资方向和分布。
5、反倾销规章
反倾销规章作为一种贸易措施,被用来防止进口者采用掠夺性价格将竞争公司赶出市场之外以寻求取得将来的垄断优势。历史上,反倾销措施取决于国际性的价格歧视的确定。如果进口产品以低于生产该产品的公司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价格销售,这种价格差别可以作为该公司从母国的贸易保护即对国外市场价格补贴的战略中获利的证据。(如果母国没有对市场进行保护,那么该产品在出口后仍能以较高的价格反销到母国市场。)近来,决定反倾销措施的界定方法正在朝着不利于实际低成本的外国产品的方向发展。
近几年来,美国和欧盟越来越多地使用“公平生产成本”标准而不是歧视价格标准,来实施反倾销规章。它们的方法论依赖于平均总成本加上利润和管理费用来决定“公平价格”。 平均总成本是作为处罚进口者的一个措施来使用的,这些进口者,因为竞争的原因,通常根据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而不是平均总成本来确定产品价格。国内企业的定价可能接近边际成本而不受政府反倾销规章的处罚,而外国公司采用同样的定价方法却可能处于被征收关税的不利地位,这就在国内企业和外国公司之间产生了歧视。经合组织(OECD)的一份报告研究了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措施,得出结论的是,根据反倾销规章发现属不公平定价的产品,其90%在可比国内竞争标准下被认为是公平定价。
如果反倾销规章存在较严重的歧视,可能导致外国公司在受保护的市场内投资,以避免倾销处罚。但是,如果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规则存在同样的但并不更严重的歧视,可能阻止该国企业参与外国直接投资。通过限制进口或引起人们对市场进口准入的关注,反倾销规章对未来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发挥着间接的影响作用,使投资者保留在国内,而不到国外成本更低的生产场所开业。如果反倾销措施引起了对外国生产的产品在进口时是否将征收惩罚性的关税的疑问,即使外国直接投资能增强母国的市场竞争效率,本国生产商也可能不愿冒险从事外国直接投资。
适用反倾销规则这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影响的重要性可能越来越大。据WTO的报告,在1985年到1994年,各国大约共发起了1600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和澳大利亚各约占四分之一,欧盟、加拿大和其它的国家各约占剩余的三分之一。在发达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维持较高水平的同时(尽管低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记录的比率),发展中国家也扩大了反倾销规章的使用,从1988年到1996年,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每3年的增加量从31起增加到118起再到246起。
6、国家标准
范围广泛的国家管制标准可能(或表现出)以传统的国内政策关注为基础,能够有效地提高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当这样的措施阻碍市场准入时,它们可能作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发挥作用,鼓励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直接投资,从而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竞争。例如,如果以政府检查员在工厂实地检查作为发给产品生产者符合产品健康或安全标准证书的条件,若不想被排斥在该国市场之外,除非该国检查员旅行到其他国家(这种情况不大可能)实地检查,或者该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存在承认外国检验证书的国家间协定(很少有这种情况)。面临这样的国家标准壁垒,直接投资可能是外国生产商参与该国市场竞争的唯一选择,结果国内产品将代替潜在的(并且可能更具竞争力的)其他国家的产品。
这些可能作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发挥作用的国家标准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常常难以弄清其是有意还是无意地阻碍进口。这些标准经过各种变化也被引用在各种各样的政府间协定里。例如,当环境标准不公平地歧视进口产品或服务时,它们必须遵守WTO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规定。但是,由于这是一个相当崭新的领域,这些规则的解释及其应用、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效力仍需要实践来证明。国家文化标准排除了关于是否或如何使这些措施遵守政府间纪律的分布广泛的协定,已证明特别具有可疑性。甚至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国家标准引起了直接或间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的贸易歧视的争论,导致了在欧洲议会和经合组织的谈判中达成了改善市场扭曲的协定。
7、无货币贸易安排
无货币贸易安排通常归类“往返贸易”这一总括的术语之下,特定的无货币贸易安排通过签订贸易合同的方式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而以其它方式则不会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因此,无货币贸易安排发挥着“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作用。这一措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债务危机中使用的频率很高,当时许多国家缺乏足够坚挺的货币来支付正常的进口。通常无货币贸易安排大多发生在特定的产业,如航空业和电子业,而且最可能发生在激烈竞争的产业,特别是那些涉及政府基金的重大交易。
合作生产要求可能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无货币贸易安排。与通过货币交易进口成品不同,合作生产安排将要求产品的重要部件在当地生产,通常是为了防止稀缺的外汇流失。其结果是导致产品增加值的生产场所从外国转移到购买国,这种转移常常包括外国直接投资,由外国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或质量控制工序。这样的投资如果适当,也会影响将来产品的地理分布,因为该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新厂提供随后的当地销售,或者有可能以该新厂为基地向其他国家出口。
其他形式的无货币贸易也能够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当外汇管制排除购买进口消费产品时,产品返销安排可能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企业可能建立生产车间服务当地市场,通过将产品出口到其母国或其它地方的方式返回利润,而不发生货币转移。一国因为对外政策或其他的原因通过双边安排将有效坚挺的货币储备的一部分用来促进和另一特定国家之间的贸易,也能够导致跨国公司将某一项目的生产转移到双边协定的受惠国,因为如果这类贸易没有足够的外汇,那么从设在第三国的生产场所出口是不可取的。
无货币贸易安排可能扭曲贸易也可能促进贸易,取决于在没有这种安排时交易是否能够进行。在外汇服务困难排除以货币为基础的贸易的情形中,无货币交易可能是唯一的选择。但是,关于外汇严重短缺和可利用资金的优先安排的问题可能引发类似国家标准的争论。作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无货币贸易安排能够被用来作为一种妨碍进口的贸易壁垒,以增加产品的当地增加值,在许多情形中,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排除进口的一种替代选择。
(二) 市场准入发展优惠
当上述讨论的贸易措施经修改后用来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时,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根据多边贸易规则的特定标准,国家或区域集团授予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在特定的情形中根据不同的条件,这些优惠也不同。尽管通常作为一种贸易政策优惠来讨论和执行,这些措施也对外国直接投资有明显的影响,并且各国也清楚地认识和承认这种影响,并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这些贸易措施。这些贸易优惠通常用来吸引向受惠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出口导向型的直接投资。
普惠制(GSP)就是这种措施的一个例子。例如,现在美国利用普惠制向来自超过140个受惠国家和地区的约4500种进口产品免收进口关税。有时,美国通过评估法律标准,受惠产品和国家也周期性地发生变动。有关的规定要求,直接装船的进口货物必须至少有35%的当地含量,这是为了控制转船难题,以确保实质性增加值是在发展中国家生产的。这种贸易优惠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来自于普惠制日益增加的吸引力,受安排的国家作为产品的生产地,其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其它国家出口到美国市场不能享受的免进口关税的优惠。进口产品的免关税待遇也可能影响美国公司为缓解降低成本的竞争压力而试图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决定。
美国的加勒比地区倡议(CBI)是一个始于1984年的特定区域的发展优惠,通过使用贸易激励和经济援助来促进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这一计划明确地提出鼓励经济的多样化和增加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作为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目的。原产地规则从普惠制标准发生一些变化,规定加勒比地区倡议国家最低的35%的当地增值含量中的15%可以由从美国进口的材料构成。总之,贸易和援助利益可以为基于外国直接投资、以出口为导向的产品提供生产场所,该场所获得准入美国市场的优惠比不符合普惠制条件的非加勒比地区倡议国家的生产场所要优越得多。
欧盟也通过各种关联协定对中东欧国家提供市场准入贸易优惠,除此之外,还通过普惠制计划和洛美协定为特定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市场准入贸易优惠。洛美协定始于1975年,是9个当时的欧共体成员国和46个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ACP)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定期修订,现在包括15个欧盟成员国和71个ACP国家。这种安排被认为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最惠国原则。
洛美协定授予受惠国所有的工业产品、渔业产品和大约80%的农产品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而对农产品有特定的例外和配额控制。在这种优惠待遇下,ACP国家大约有二分之一的出口农产品比那些只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关税平均要低23%;对于工业产品的优惠比较低,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工业产品大约只有16%受到免关税待遇,而对于其它最惠国贸易伙伴,相同的产品要征收8%的平均关税。洛美协定还包括重要的金融援助计划,尽管其不象加勒比地区倡议(CBI)以通过私的商业机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然而援助计划可能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特别是通过项目援助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教育和财政管理。
从欧盟对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出口的香蕉适用优惠关税和配额的争论,可以看到这种发展优惠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该优惠方案对某些拉美国家香蕉不利,因而这些国家向WTO提出了申诉。 那些已投资于拉美国家的美国跨国公司就面临这样的抉择,即是否在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和欧盟投资以便在受该优惠保护的市场中为香蕉出口进行竞争。三分之二的美国公司选择这种投资路线并取得了额外的市场份额,而那些选择在拉美国家扩大投资的公司则失去了欧盟的市场份额。
(三) 出口鼓励措施
1、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EPZs)直接作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发挥着作用,因为区内给予的自由贸易利益是专用来吸引(国内和)外国投资的。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出口加工区的贸易鼓励措施,吸引国内无法得到的外国直接投资,以便促进本地就业、技术转让和出口销售。这些区域(又称对外贸易区、特别经济区和自由经济区)适用特别自由的贸易规则,可以免除一般的海关限制和进口关税,来促进该地区的商业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在维持国内市场准入的一般管理规则的同时,出口加工区能够促进出口增长。尽管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出口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但是许多出口加工区也允许对供国内销售的产品设立产品仓库或当地增加值生产。
出口加工区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部件、机械、设备和供给免收进口关税。它们通过提供低成本的生产,快捷的免关税进入和免税存在来吸引投资。另外,产品从出口加工区进入国内市场,对在该区内的附加值免征税收。出口加工区还提供其他的间接优惠,该区内的公司可以通过运转大宗货物不支付关税而节省运输费用;最终国家的货物存贮缩短了定购和销售之间的反应时间;对保留在加工区的产品备件免征税收,并且在如果产品返销该区域时不征收关税;在一定情形中,如果产品的某些部分在区域内生产,则可能不受任何配额的限制。
出口加工区的发展非常迅速。在1989年初,全球大约有200个出口加工区雇用了约150万工人并出口货物价值约150亿美元;到1996年,至少有840个这样的区域。单单在美国,对外贸易区的数目从1987年到1994年增加了50%。这些区域的外国直接投资为美国提供了超过了300,000个工作岗位,并为区域外的相关服务提供了2倍的工作岗位。但是,总的来说,目前,出口加工区90%的产品位于发展中国家。例如越南在1997年有18个加工区,吸引了价值25.4亿美元的264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越南政府希望这些出口加工区在将来能为越南带来价值200亿美元的2400个项目。
为了便利产品的生产和运转,出口加工区不仅鼓励对生产的投资,还鼓励对出口加工区的基础设施、通讯和金融服务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出口加工区的运营主要是为了适应其自身的全球贸易和生产的需要。例如,日本的Sumitomo公司已经在亚洲国家的14个加工区投资发展,以便为其产品的生产和投递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然后,该公司能够将分布在这些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生产工序结合起来以便使其产品获得最大化的关税减免。
在区域性的贸易地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出口加工区将产品免关税和区域市场准入优惠结合起来,增强了区域性贸易协定对投资的吸引力。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立,导致了30个和墨西哥的贸易直接相关的一般目的美国出口加工区的建立。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美国自由贸易区中生产的货物被视为在美国制造;尽管这些自由贸易区不在美国的关税领土内,从外国进口的原材料可免征关税。此外,商品可以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装运而无需支付关税直到商品加工完成;而且,只有那些从国外装运的部件需要支付关税。然而,到2001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将降低自由贸易区的激励作用,到那时,将要求沿着美国和墨西哥边界线分布的墨西哥境内出口加工区的免税工厂的商品至少有60%的北美含量才能享受免关税待遇。大多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的免税工厂也和某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相连系,美国的关税规章(806/807减让表)只对坐落在墨西哥的工厂由低价值劳动力装配的产品增值那部分征收关税。
2、出口融资
竞争性的出口融资措施能够作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发挥作用,这些措施可以将新的或扩大的出口导向型的外国直接投资吸引到能提供最大资助的国家或通过补偿经济优势将外国投资保留在该国来引导跨国公司寻求海外出口销售。历史上,许多国家的政府竞相采用政府支持信贷提供优惠利率和偿还期或限制性援助,即发展援助和从给惠国购买货物联系一起,来促进货物出口销售。各国采用的出口融资支持的差异,通过公司关于寻求出口销售市场的决策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例如,受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支持的出口订单的数量程度,可能导致跨国公司扩大在来源国的工厂和设施。
出口融资竞争导致了市场严重扭曲,这引起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关注,并导致了大多数成员国于1987年批准了政府出口信贷支持指南协定。尽管在经合组织框架内谈判和实施,这个“君子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经合组织文件。这一协定被欧盟法律所采用并约束其成员国,但是其他的国家通常只受所谓的“软法”义务约束。该协定涉及利息率、现金支付、偿还期限、优惠融资标准以及最近出现的国家和主权风险最低保险金等等。其目的在于防止出口信贷竞争,即补贴贸易融资条件而不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这决定了来源国的出口销售(和潜在的相关外国直接投资影响)。
因为协商的融资条件改变,关于出口信贷的协定存在发展的空间,该空间取决于进口国的发展部门。世界银行的分类方法被用来对国家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分类,而限制性援助的合法取决于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标准。美国对待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差别被用来建立国家限制性援助和许可的合法性的最低优惠标准。尽管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信贷补贴的限制可能提高产品质量和价格因素在贸易活动中的作用,但由于协定的限制,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直接费用可能增加。对限制性援助组成部分的影响还充满疑问,其取决于协定的限制导致在优惠性援助方面的损失比通过用援助基金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更广泛选择所实现的经济效率所得要大。
3、税收措施
管理出口货物税收折扣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外国直接投资。GATT的原产地规则视直接(收入)税的折扣为非法出口补贴而予以禁止,而允许对间接(销售或增值)税的折扣。这一贸易政策的影响是,严重依赖增值税的国家的出口产品,比那些来自征收高直接税的国家的产品更为有利。因此,当公司选择一个新的国际性的生产场所,进行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可能要考虑在那些影响它们选择的外国直接投资场所的因素中与税收相关的贸易措施。
从GATT对美国国内的国际销售公司(DISC)法案的辩论中,可以看到这种措施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当面临GATT专家小组作出关于DISC法案由于其对出口收入延迟征收直接税而构成非法出口补贴的裁定时,美国1984年以外国销售公司法案替代了前一法案。根据这一新的措施,美国公司设立的作为出口渠道的、基地在外国的外国销售公司的出口销售收入是外国来源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其税收不受GATT贸易规则调整。因此,美国的贸易措施对美国公司参加外国直接投资起激励作用,至少可以鼓励美国公司设立基地在外国的设施来管理出口贸易。美国的这些与税收相关的贸易措施通过补偿对出口税收的影响,或者通过延迟征收出口收入直接税或对外国来源的收入提供优惠,旨在将投资保留在国内(假设GATT的规则可能导致公司将出口经营转移到外国)。
(四)出口限制
一种不典型的和在某种程度上目光短浅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构成了出口限制,当公司期望避免或最小化这种控制,就可能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出口限制通常是为了军事安全或其他对外政策目的,或者为了防止敏感的军事产品流入潜在的敌对国,或者拒绝对政治敌对国提供其他有利的货物或服务。有时,这些贸易政策可能要进行国际协调,但是更普遍的是它们的强制性接受是单方面或者是众多合作国家之间差异的妥协。
当经国际同意的贸易措施难以实现或有效和域外执行是不切实际或政治代价太大,那么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就成了规避国家出口控制最可行的选择。在一国面临出口限制的企业可能寻求在另一个不实行控制的国家投资或扩大经营以追求商业活动更加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中,最初的贸易控制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反过来,外国直接投资将从投资基地建立新的贸易伙伴。相反地,潜在的外国投资者也可能不愿到采用出口管制的国家投资或扩大投资,特别是那些敏感的产业。
冷战的结束似乎会减少军事背景的出口控制,但在现实中,这样的控制因为种种理由被应用于更广泛的产品,因而其范围反而扩大了。从军事上来看,更多的国家在评估特殊事态时,可能对关注的威胁级别存在很大的差异。围绕对可双重使用的技术的疑问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对生化武器扩散能力关注的增加。除此之外,还存在运用出口控制来为经济目标服务的日益增加的诱惑和有利契机,特别是限制那些可能威胁本国目前或将来就业的技术转移。因此,不同的国家贸易控制政策和优先考虑可能增大外国直接投资回应这种差异而转移的可能性。
四、与其他问题和概念的相互影响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与传统上各自分离的投资问题相互影响。在表2列明的领域,它们的相互影响特别重要。
表2 问题和概念之间的相互影响
其他文件中的问题 IRTMs
范围和定义 +
准入和设立机构 +
鼓励 +
最惠国待遇 +
国民待遇 +
公正和公平待遇 +
税收 ++
转移定价 ++
竞争 +
技术转移 +
就业 +
社会责任 +
母国措施 +
环境 +
东道国实行的措施 ++
非法支付 0
财产占有 0
国家契约 0
资金转移 +
透明度 +
争端解决(投资者——国家) +
争端解决(国家——国家) +
形式和执行 +
来源:UNCTAD
注:0表示可以忽略或没有影响
+表示中等程度的影响
++ 表示广泛的影响
·税收和转移定价
多边贸易规则反对使用税收规则补贴出口而扭曲贸易。但是,对与出口相关产品的直接和间接税收折扣的不同待遇可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反过来,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又可以用来评估总的税收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利益的影响,包括外国来源收入待遇和双边税收条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在前面讨论的美国国内的国际销售公司/外国销售公司(DISC/FSC)法案中,美国管制外国来源收入的税收规则对涉及美国出口的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给予了特别有利的修订。
转移定价政策也可能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问题,特别是当它们通过关于内部交易的总括计算与世界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决定相联系。管制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内部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价格的国际标准和国家规章影响占全球贸易3/1或更多的内部交易。如果转移定价实践包括“长臂”标准,该标准反映了无隶属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交易,与自由市场模式相比,这些政策并不扭曲世界贸易或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但是,当一公司窜改内部转移定价来避税或逃避外汇控制时,就出现了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相互影响的结果。一个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和不同国家税收或外汇管制规章之间的差异有关系,其分布有助于决定是否和如何进行转移定价,这种转移定价可能被用来规避贸易流动措施和因此与这些措施相联系的应税利润。
·东道国实行的措施
在这些类型的措施中,来源地和本地成份要求是特别有意义的,尽管其中的一些可能来源于贸易政策决定或取决于诸如原产地规则这样的措施的执行。就国家的或特定的外国直接投资标准影响贸易流动来说,区域或全球的产品命令也可能和贸易政策相互影响。对进口货物或对基于外国直接投资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制造业投入的资金的限制取决于管理性的贸易措施,并且,这种限制可能产生于某些贸易政策决定,这些贸易政策决定忽略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经营活动的政策分歧。
五、结 论:经济与发展的含义和政策选择
影响市场准入(对于进口)或贸易竞争(对于出口)的贸易措施,在贸易对于外国直接投资是一种选择或贸易是一项投资随后的相关结果的情况下能够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国家级的贸易政策自由化和出口支持可以影响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这种决定一旦作出,就能够影响长期的贸易流向。仅仅根据贸易政策措施最显见的短期贸易结果来衡量其潜在的影响,就会产生片面的和潜在的扭曲的评价。类似地,国家在制定贸易政策时没有仔细衡量其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向的影响,就可能产生不能预见的、反生产性的结果,包括被扭曲的长期贸易流向。
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曾使用贸易措施作为它们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例如,关税或配额在进口替代政策中被用来鼓励生产本地化,刺激新产业活动的外溢利润,并且促进幼稚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这些政策通常吸引“跳跃式关税”的外国直接投资,这在有时被证明对长期的发展目标不利,因为其主要由保护性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所激励。但是,在许多情况中,这些政策也被证明能有效克服市场失败,包括可以学习更先进的技术和获取广泛的外部经济效果。有些情况中,保护性措施不但没提高企业的技术效率,相反,持续的保护只是这些企业续存所必要的,使经济承担了巨大的代价。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使用,特别是由发达国家所使用,也能够对外国直接投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政策的目标和潜在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之间或特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使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具有相对的吸引力而成为将来投资的生产场所。特别是原产地规则能被用来增加来自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之外产品的不利地位,即使非成员国可能对生产提供比较经济优势。例如,区域性的市场准入限制能够改变贸易区域内公司的传统进口模式或零部件的供应关系。事实上,传统的外国供应商可能被迫在该区域市场投资以便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改变了国家间的贸易销售结果和其他经济利益。除非较大的贸易区域和其特定的贸易政策执行措施(如原产地规则)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得到明确地承认和评估,那么区域贸易协定产生的结果就不可能被人们准确地认识和评估。
授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市场准入待遇进入发达国家和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区的计划构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的与投资有关的市场准入贸易措施,这种措施能够像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本身一样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但是诸如美国的加勒比地区倡议或欧盟的洛美协定这样的计划,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到消费市场,而是起到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到那些享受优惠准入待遇的发展中国家。这些计划通常使用原产地规则措施,同时使用的还有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将具有吸引力的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场所变成生产过程中不同的增值阶段。
现代的出口加工区通过使用自由贸易规则和其他的激励措施为本地出口导向型生产或装配吸引投资,使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目标结合得更加紧密。由于缺乏国内投资和技术能力,发展中国家创设出口加工区往往是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于转轨中国家来说,出口加工区可以起到过渡政策的作用,提供一种自由的贸易环境,从而逐渐重建该国的经济。对于自由贸易国家来说,例如美国,出口加工区在提供投入资金、基础设施和管理性服务方面起着扩大经济规模和范围的作用。通过采用对出口促进战略产生的外国直接投资影响进行明确评估和具体化的观点,国家依据一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前景来认识和管理这种贸易机制。
不同类型的与投资有关的市场准入措施使用频率和相对重要性都不同。在原产地规则措施增加了它们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的同时,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扩大了“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这两者都作为区域性的市场规则的一部分,并且作为与国家优先政策如发展优惠和出口加工区联系在一起的纲领性战略,这两者本身已经在增多。反过来说,传统的国家关税和配额限制已通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逐步减少或禁止。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部门性的贸易限制也已逐步停止使用或置于较严格的多边管制之下。
这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准入措施和一些出口促进计划或者通过确定的封闭市场的界线,或者通过授予对来自特定外国的产品特别的关税减免,发挥着围绕一国市场的关税水平的作用。这种基于关税的连系意味着,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影响的变化将与所涉关税的水平成正比。如果相关的外国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减免关税,那么普遍性地降低关税将减少与投资有关的市场准入贸易措施的重要性。例如,区域性的贸易协定的增长扩大了它们整体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但是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的实际关税壁垒高度降低了,因为贸易谈判已降低了整体关税水平。市场准入壁垒能够促进一个区域的外国直接投资,但其重要性随着关税高度降低而减小。类似地,由于关税壁垒的降低,与区域市场准入相连系的原产地规则或基于对进口产品免税的发展优惠的重要性都相对地减轻。在有点类似的情形中,来自出口加工区免税待遇的利益与取消的关税成正比,但是出口加工区的其他优惠,如更快捷和较少费用的海关手续,将仍被证明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
其他种类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与基于关税的市场准入壁垒没有如此直接的连系。不同的国家标准对于市场可以起到壁垒的作用,有时还可能被特意用来替代效果减弱的关税壁垒。这些贸易措施显示了非常大的多样性并且和国内政策的紧密联系,这种国内政策对多边谈判提出了复杂的问题。然而,国家标准重要性的日益增加和国家标准对贸易的影响已为各国所认识,并促使几个多边组织致力于消除国家标准对贸易潜在的扭曲影响。但是,第二层次的影响,即扭曲贸易的国家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却没有很好地得到各国的认识或评估。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日益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措施也表明了这一措施发挥着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潜在地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这种作用需要各国予以更多的关注。与其他种类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相比较,反倾销措施可能更具有疑问,因为相对而言,大多数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只是一般地规定了市场准入限制,而反倾销措施在个案的运用中却带更多的行政导向。发达国家使用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通过妨碍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发展中国家而能够影响发展目标和经济布局,而如果没有投资者母国的干预政策,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经济优势可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即使外国具有比较优势而能够降低生产成本,积极的反倾销政策通过增加关于随后产品进口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阻止公司转移生产场所到该外国。这种潜在的保留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对发达国家可能具有日益增加的吸引力,因为这些发达国家已久为国内就业紧张和制造领域传统优势丧失等问题所困拢。“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经济结果的多样性表明,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对提高发展规模途径的思考,应考虑到这些措施的重要性。对这些贸易措施的分析,有助于熟悉和指引贸易政策选择,从而提高经济发展目标。首先是拟定一个前景,确切地考虑贸易政策可能对外国直接投资具有什么影响。国家的和国际的贸易政策影响关于特定投资场所的决定和既定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质量、属性和市场导向。随着外国直接投资的扩大,外国产品和内部贸易日益改变全球贸易模式。
原产地规则不仅对外国直接投资产生第二层次的影响,而且还对随后的贸易流向具有第三层次的影响。当评估与国家和区域贸易政策相关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和讨论国际投资协定时,应考虑这些影响。
在优先目标和发展政策的相对效力仍然存在某些重要差异的情况下,某些类型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主要和国家或区域市场政策相关。在这些领域,计划和纲要的选择必须真实地评估相互关联的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对发展目标的影响。尽管过去在进口替代计划中高关税的使用已减少,但是其他的贸易政策工具仍能产生同样的作用,例如部门贸易限制、合作生产要求及反倾销措施或非关税壁垒诸如国家标准。这些出口替代政策倾向于鼓励与国家市场吸引力相关的“跳跃式关税”的外国直接投资。这些政策一起阻碍新公司和其全球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连系,同时,保护其经营活动的低效率免受国际竞争的损害。但是,可能存在临时保护和促进当地含量的法律根据,只要这些支持有利于幼稚产业和外部经济效果。然而这些必须进行谨慎的平衡以防止过度和长期保护造成潜在的损害结果。新的世界“游戏”规则加强任何情况下对贸易干预使用的限制,并且在评价“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时,应考虑到这一点。由于如何界定和执行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的增加,对区域性贸易协定创立的与市场相关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评价包含了类似的担忧。
原产地规则还具有一种额外的发展性影响,因为它们可以对享受优惠政策利益产品的特性和成分作出界定,就如洛美协定或美国的GSP计划。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影响有助于规范适应发展计划而进行的投资的特征和场所(包括外国直接投资)。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来看,这个计划中的原产地规则应被修改以适应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如果该规则要求的当地增加值含量比特定发展中国家所能达到的要高,即使外国直接投资增加了,该发展中国家也不大可能从该计划中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列明了符合一国生产潜力的产品制造或装配的特定阶段的原产地规则,可能对生产性的外国直接投资最具吸引力,这种投资目的在于利用该国优惠的出口机会。
基于关税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出现了出乎意料的发展,随着国家贸易谈判已逐步降低了关税水平,来源于许多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的有关出口利益(和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已同时减少了。对于被免除的高关税来说,免关税准入是一种优势。类似地,“跳跃式关税”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与一个区域市场的一般对外关税相当。当然,非关税市场准入壁垒,如国家标准,并不受到类似的影响。出口加工区提供的有关激励包括关税的免除或征收的延迟,但是快捷的通关待遇对基于加工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额外的优惠。
资本输出国的与“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有关的贸易政策也可能有发展性的影响。保护性的措施限制产品进口,这对投资者通过在低成本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出口导向型、服务于其母国市场的产品而进行的投资具有妨碍作用。由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面临失业或其他的劳动力调整等难题,这些难题和全球经济密切相关,国内政治压力可能迫使发达国家更频繁地使用“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以便将投资保留在国内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这种方式中,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规则特别容易被采用。
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增加,能使其他国家扩大使用反倾销措施合法化。这种效果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国内市场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既不能从外国直接投资中也不能从这些政策的贸易影响中获利。另一方面,对于有些发展中国家,拥有广阔的、有吸引力的内部市场,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使用的增加实际上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阻止外国直接投资外流,同时不利于其他国家(包括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尽管那些国家可能提供更有经济效率、成本更低的生产场所。将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的运用置于更严格的国际管制之下,可能产生有利于某些特别不发达国家的影响,这些国家虽然内部市场较小,但却能为出口产品提供低成本的生产场所。
贸易促进性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如出口融资计划,也影响贸易流动模式和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这些跨国公司能够在许多国家进行全球销售。与此相反,发达国家通过基于OECD的“君子协定”对竞争性出口融资计划进行管制的决策,可能减少有关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对出口提供优惠信贷利率和还贷期限而在竞争中获得的利益。对限制性援助内容的管制将可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除非总体发展援助水平相应地降低。出口融资计划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之间获得原材料的场所的分布上,而对发展中国家或其他与发展有关的目标的外国直接投资没有相关的影响。
认识和评价“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的影响对于更全面地评估国际经济协定的潜在影响特别重要。既存的国际贸易关系框架最近才认识到需要考虑与投资有关的问题,但是只集中于讨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单向影响,普遍地忽略了“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和结果的反向效果。贸易和企业对外国直接投资决定的相互影响表明,在评估政策时,这些概念应该当作交互式的因素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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