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然不能代替读书
——答秦海生“研究生”
法学时评网2003年8月24日转贴了自称研究生的秦海生于2003年8月23日贴在学术批评网的书评:应提倡"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优良学风━━评孟勤国先生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文中愤然罗列秦研究生在本书中发现的一处错误和若干处他认为的错误。出于对广大读者负责的目的,特依书评所述问题的顺序作答如下:
1.本书第21页所说的"法国民法典中有用益物权、使用权……"中的用益物权应为"用益权"。用益物权并非法典用语而是学理用语。"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近现代民法学就物权所作的最基本的分类"。(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第500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版),法学本科生都听老师讲过这一点。因此,除了秦研究生,其他的读者应能清楚这是一个校对错误。这是个遗憾。因为本书出版前作了最大限度努力的校对,却仍有漏网。
2.本书第222页说:"法国民法典将担保列在债权编……"。秦研究生为此责问:"法国民法典将担保列在《债权编》?难道法国民法典有《债权编》?",秦研究生在"债权编"三个字上颇不经意地加上了"《》"这一书名号,看来是料定网友们不会注意这一细节。众所周知,一个名称有没有书名号,含义大不一样,书名号中的名称须与实际名称一致,而没有书名号,常常是实际名称的简称或别称。法国民法典不仅没有《债权编》,也没有《物权编》,甚至没有物权概念,"物权概念始正式见于成文的民法典上,此即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1896年德国民法典遂以'物权'为编名(第三编)"(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第2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版)。但并不妨碍当属秦研究生师辈的梁慧星先生、尹田先生出版《法国物权法》一书。因此,在学理上将法国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视为物权编,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因其主要内容为债的关系而别称为债权编,并无不可。正如,湘江是湖南省的主要河流之一,湖南省可别称为湘。简称别称虽然简明地凸现了名称所代表事物的主要特点和内容,但总不如全称严谨,所以不能加之以书名号。秦研究生也许不太了解书名号的作用,但若能读完本书最后所列的参考书,定会知道,在本书以前,已有学者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称为债权编,当然,不带书名号。
3.秦研究生认为本书"类似的情形绝对不止这一处"。不知这是"大胆假设还是小心求证"?任何一个稳重的学者,都不会说自己的书或论文完美无缺。秦研究生如能一一列明本书的错误,自然欢迎。但就秦研究生在书评中所举的两个例子而言,恐怕是秦研究生的理解有异于常人:(1)本书说"法国民法典以地役权规制相邻关系……",秦研究生也承认法国民法典并无相邻关系的规定,而是"法国的法定地役权就是我们所谓的相邻关系"(秦研究生在这里也运用了别称的方法,不知道读者会不会大吃一惊)。既然如此,本书的表述何错之有?协议地役权、法定地役权都是地役权,都可能涉及相邻人的权利义务,允许地役权约定不就是没有将相邻义务限定在法定的最低限度义务之上?秦研究生也许忘了,相邻义务是在"我们所谓的相邻关系"之中,而不是法国人的说法;(2)本书说"对埋藏物的处理,法国采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秦研究生讥之为"孟先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事实上,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其所有权归发现人;如果是在他人的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其所有权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在秦研究生看来,埋藏物分了一半出去就不再是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看来秦研究生没有读梁慧星先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书第397页对发现人取得主义、公有主义和报酬主义三种意义作了解释,发现人取得一半仍属于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的范畴,这是其一;分给土地所有人的是埋藏物的一半,而不是秦研究生所说的"所有权的一半",这是其二。在这个问题上,秦研究生是既不知其二也不知其一。说到"所有权的一半",真不敢让人相信秦研究生的专业是民商法。
4.秦研究生认为:"法国民法典早就有经营权,不信?翻一翻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78条以下条款"。可以肯定,秦研究生书是翻到了,但没有认真阅读。因为第578以下一段是用益权的规定,其中没有一条涉及"资产",而本书所说的经营权是"占有人占有和经营他人资产的权利",也没有读到尹田先生的《法国物权法》中的用益权部分,当然更没有读完本书关于经营权的论述。秦研究生作出法国民法典早有经营权的结论,只有两句话,确实够大胆假设了。胡适先生地下有灵,一定感慨万千。
5.本书第40页说:"在一般人的眼里,银行存款和家中的家具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财产"。秦研究生以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为由,主张存款人对银行存款只有债权而非物权,期间还作了心理颇为阴暗的比喻。在此,秦研究生以货币概念偷换了银行存款和银行存折这两个概念。论据是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有关货币的论述,但结论却指向了银行存款和存折。秦研究生学过政治经济学,当然清楚货币、银行存款、银行存折三个概念之不同,而本书始终是在探讨银行存款的所有权而非存入银行那笔现金的所有权。本书之所以认为存款人对银行存款应有所有权是基于本书对物权客体的独特考察,任何一位读完本书第40页至50页的读者都能看到本书给"物"下的定义不同于传统物权理论。本书第42页指出:"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第43页指出:"实物形态和价格形态是财产利益的基本存在方式",第46页指出:"一片土地,一台机器,一张存单,一份股权,都是财产利益的存在方式"。银行存款属于本书所说的确定的、实在的财产利益,银行存折是财产利益的存在方式,存款人直接支配着存折等于支配着其在银行的存款,所以,存款人对其银行存款拥有的应是所有权。银行破产首先要支付存款,而不是秦研究生所说的那样"只能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按比例受偿的权利",秦研究生还真的应该读一点银行实务的书。银行破产后无法清偿的那部分存款的所有权消灭,尤如家中的家具毁损灭失。秦研究生还应该读一读陈华彬先生的《物权法原理》,该书第440页中将银行存折列为了动产。至于秦研究生认为存款人若有所有权身份就可以"强行占有银行的货币",不知系何人所教?
6.本书第120页引用了马俊驹、余延满先生关于动产不动产分类标准的论述,结合上下文,很清楚,之所以说马俊驹、余延满先生实在,是相比较于不少学者对动产不动产分类标准无所论述而言的。秦研究生居然能从中推理出"孟勤国先生直到见到1998年马俊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出版才多少找到一些动产不动产分类上的基本线索",秦研究生有如此天才的想像力,令人赞叹不已。秦研究生无非是说马俊驹、余延满先生的话早在1983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教程》中就有,但问题在于,对引用通说或没有争议的论述,是否必须引用最早的?或者是一一引用不能遗漏?学界好象没有这样的规定或惯例,或许是秦研究生师门的规定?诚如秦研究生所言,本书没有引用英文资料,对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瑞士的法律也都是二手资料,这何劳秦研究生费劲观察?本书在参考书目中说得一清二楚。我懂点英文,国家还花钱送我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进修,正因为如此,我不敢在书中引用任何英文资料,尽管也看了一些,总怕由于缺乏英文的文化历史背景而误读了英文资料以致误人子弟。我不懂英文以外的一切外文,因而只能用二手其实大多数还是三手四手的材料,所以我尽量少用,尽管有被秦研究生栽赃为断章取义的风险,至少不会被人说又是一个二道贩子。而且,我用的都是一些比较一致的资料或国内公认较为出色的外国法研究成果,如尹田的《法国物权法》、孙宪忠的《德国当代物权法》。就我的研究目的而言,任何国外的东西都只是参考而不是圣典,这也许是引起秦研究生愤然的原因之一。据我所知,国内还没有哪个学者达到秦研究生所说的能使用各国的第一手资料的要求。长江后浪推前浪,但愿秦研究生自己能达到这个要求,拿出以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的东西,比如"法国民法典早有经营权"之类的。
7.本书在许多地方论述了公有制作为国情对中国物权法的深刻影响,秦研究生说:"行文至此,我几乎出离愤然了",在他看来,我是在主张"共产风"、"平调风"、"一大二公",将使"中华民族遭殃"。秦研究生似乎出生在文革以后,从哪里学来这一套指鹿为马,扣帽子打棍子的伎俩?看来,秦研究生之所以愤然,愤然到不惜斯文扫地,用市井无赖的语言写所谓的书评进行人身攻击,根本原因是本书主张中国坚持公有制,戳中了秦研究生或者指使秦研究生赤膊上阵的那些人的心窝。是的,目前,共产党中就有一些人渴望着废掉公有制,以便象前苏联私有化那样,利用地位和权力从中渔利,中国十万亿的国有资产是一块诱人的蛋糕,吸引着一些权势者以及权势者周围的文人的眼球,所以,一切不主张搞私有化的人都是他们的眼中钉,都会挨上他们的大棒━━坚持公有制等于极左,等于反对改革。然而,我永远不会认同秦研究生的政治立场,因为我知道,9亿农民和3亿市民在私有化中间是得不到任何好处的,能够分享国有资产蛋糕的只能是少数寡头和他们的走卒。秦研究生似乎低估了广大读者的鉴别力,以为往本书泼政治污水就能达到其目的。本书主张重视财产利用并不意味着不重视财产归属,而只是反对传统物权理论特别重视财产归属以致于形成所有权中心主义,本书的书名足以说明这一点。事实上,本书和我发表在《法学评论》上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所给予的重视和务实远非传统物权理论所及,可惜秦研究生没有读当然也不想读。
8.秦研究生倡导"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学风,这很好,就请秦研究生小心求证一下其书评的表述:余能斌先生什么时候成了"俞能斌"先生?何为"冒充""智商中等偏上一点"?"数风流人物,还看老孟"的"传统观念"在何处?出于何处?以什么标准和技术检测本书为"劣质精神产品"?同时,要告诉秦研究生的是:本书的研究方法恰恰不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而是从现代中国的实际生活现象中归纳和抽象出有关物权制度的原理与规则。
回答完了,我想可以给秦研究生两点忠告:第一,年轻人还是要学好走正道,学术批评是应该的,但必须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掺杂学术以外的动机、不采用泼妇骂街的手段;第二,年轻人要学好走正道,就得多读书,读懂书,才不会动不动愤然,一付与人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架势,才不会把书评写成大字报。最后,需要正告秦研究生,我不在乎秦研究生是否"故意跟我过不去",秦研究生缺乏教养,自有他的师门去教育;也不会因此"不高兴",因为这次是为了给广大读者作个交待,以后秦研究生再怎么愤然,我也懒得去理会。遗憾当然也有,这就是我所一直仰慕的学术批评网和法学时评网什么时候成了贴大字报的场所。
(转自法学时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