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证券法》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

作者:商务周刊 张娅
《证券法》的修改需要面临的考验是:在一个有缺陷的市场上法律是失效的。随着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的宣告成立,已经麻木了太长时间的中国证券市场,神经再度绷紧。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12月对《证券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在众多参与《证券法》立法和修改的专家都对于修改的重要意义,如“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加入WTO后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紧迫性”等宏观方面作出充分表态的情况下,此次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顾问、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却对《商务周刊》出言谨慎:“现在谈《证券法》的具体修改内容还为时尚早。”据他透露,起草小组目前正在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我们的想法是先提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萧灼基说。

  现行的《证券法》是1997年付诸实施的。当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在东南亚各国蔓延,防范风险因而成为这部法律本身的主基调。从2002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就拿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并两易其稿。在这一过程中,总共214条内容的《证券法》超过150处被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多处直指敏感问题。

  有着多年投行经验的原湘财证券投行部总经理苏历铭表示,原来《证券法》规定的一些不许可的行为实际已经在运作,包括股票质押贷款和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等,像这样的条款必须要进行修改,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与《农业法》、《林业法》等一样,《证券法》不过是一部规范市场的行业性法规。但由于证券市场所涉及社会阶层的广泛性,它的修改引发了更多的瞩目。作为现行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机构和中小投资者各方已经迫不及待。围绕着《证券法》的修订,几种力量之间展开了一场政策博弈。

  在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宣告成立时,《证券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的讲话意味深长:“修改后的《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正如每个到股市中来的人都相信自己能赚到钱,而真正的赢家只能是少数人一样,新《证券法》推出后,各个群体的受益程度也会大不一样。

  目前,证券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其中,经纪业务收入占到较大比重。由于股市持续低迷,市场交易量大为萎缩,再加上行业内部的佣金价格大战,证券公司正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因此,他们成为强烈要求《证券法》改变现状的一批。根据已经公布的《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来看,证券公司将很有可能成为最大的收益者。

  在《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原第106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被删除,为未来恢复“T+0”交易提供法律基础。原第35条限制股指期货推出的规定亦被删除,则被认为在开设期指期货方面也将有所突破。这些新交易方式的引入,可望激活市场上的资金,提高证券公司的收入。

  《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还为证券市场开辟了更多的资金渠道。其中,原第133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被删除,关于“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禁止炒作股票”等也有望解禁。原第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些修改同样成为证券公司的利好消息。

  在《证券法》征求意见稿中,原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也被删除。此举被认为为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空”机制埋下伏笔。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向记者分析到,在只能“做多”的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才能赚钱,因此市场一旦低迷,投资者就必须面对亏损。引入“做空”机制后,投资者获益的机会也随之增加。另外,以前所有的资金都集中在抬高股价上,如果即可“做空”又可“做多”,资金将被分散成两个方向,由此形成的抵消作用将使市场更趋向于真正价值。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从2000多点跌至现在的1000多点,系统性风险显露无遗。同中小投资者相比,大机构在资金和信息来源上都占有优势,其惟一的劣势就是“船大调头难”。在熊市里仅此一点就可以让一家实力雄厚的大机构陷入困境。正因如此,相关的避险工具对大机构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要求建立“做空”机制的呼声因此越发强烈。

  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市场资深人士张卫星却给出了另一种版本的解读。他认为,对于部分利益集团来说,提出设立“做空”机制则有为寻租行为预先“设租”之嫌。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净率(市价与净资产的比值)至少在4、5倍以上,而国外大多只有75%。未来,中国市场与国际的价格接轨不可避免。对部分利益集团来说,如果建立了“做空”机制,就可以使他们在未来的价格接轨过程中获利。而张卫星更进一步判断,在时机不成熟时过早推出“做空”机制,很可能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大动荡,他警告说,一旦发生金融危机或制度出现缺陷时,“其后果将非常可怕”。

  对于占证券市场80%-90%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的利益如何维护的确是一个问题。一位证券公司负责人就感叹道:“中小投资者的智慧不会比专家差,他们用心血培养了中国证券市场。而目前相关部门不仅在实际运作中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法律上也同样漠然他们的权利。”

  与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成为政府部门在《证券法》修订中征求意见的对象相比,中小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任何话语权。赵锡军认为,在现行体制下要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就必须建立一个“秋后算账”的赔偿机制,为一些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设立“防火墙”。

  另外,有专业人士指出,现行《证券法》在很多方面与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冲突。例如,《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并不统一,甚至《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类似的还有,《证券法》与《民法》中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规定还存在较大差异;另外,《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不但有内容重叠之处,而且还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显然,在修订《证券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以防止给证券实践造成混乱。

  此次《证券法》的修改还将引起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法律的思考和革命。如怎样确保银行资金安全进入证券市场,是银监会应该考虑的事,而外资进入证券市场则是《外资法》限定的。

  尽管行业监管部门和业界对《证券法》的修改都充满热情,但新《证券法》却未必能成为救市良药。对此,张卫星直言:“只有先解决国有股全流通问题,法律才有公平、公正的基础。不然,新《证券法》也只能成为一部‘圈钱合法法’。”

  因此,在张卫星看来:“现在条件下修改《证券法》是一件可笑的事情。”他指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滞后,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痼疾——股权割裂的问题。现行《证券法》讲同股同权同利,而在国有股不流通的情况下,双方一开始就没站在公平的起跑线。

  “在一个有缺陷的市场上法律是失效的。同时,还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投机行为。”张卫星说。

  据悉,《证券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同时,还成立了由专家学者组成的顾问小组。由此,苏历铭对记者表示了他对此次《证券法》修改的另一重担心:“起草小组是由政府而不是市场决定,他们的包容力就存在一定缺陷。这已经决定了此次修订不可能有大突破。”

“市场的强心剂不是通过法律来注入的。” 苏历铭说:“《证券法》不是救命稻草,我们对其的期望值不要太高。”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